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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济中药饮片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6-26 06:49:00

Ⅰ 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公司再登黑榜了吗

国家食药监总局2月2日通报,标示为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3批次甘草和2批次炙甘草不合格。记者在不合格名单中发现了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公司,而该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被通报生产的饮片不合格了。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天下午通报,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北京冠城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祥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世一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苗之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向辉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兴盛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63批次甘草(甘草片)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性状和含量测定。

对于这家屡次登上中药饮片产品质量黑榜的兄弟公司,同仁堂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前曾发布公告与该企业区分开。公告称,“同仁堂(亳州)饮片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北京同仁堂药材参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Ⅱ 湖北省医保入院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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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生成2008-11-0416:34:56来源:关键词:湖北医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认定的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且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交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成药、饮片及药材名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
(五)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十)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费用结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审核与结算。各县(市、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定期汇总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民出院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查: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应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病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解释。

Ⅲ 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险

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生成2008-11-04 16:34:56 来源: 关键词:湖北医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经办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五级。
第四条 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与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及部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认定的省、部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且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认证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门诊管理
(一)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上交该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管理部门,交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三)参合农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二)参合农民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核对参合人员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成药、饮片及药材名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省、部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
(五) 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九)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十)参合农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要向参合农民患者告知,如参合农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十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审核与结算。各县(市、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及时垫付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资金,定期汇总报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民出院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查: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应暂停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病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病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厅解释。

Ⅳ 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的师资概况

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也不咋地,就是以前的医专合并的,而且恩施地方很偏远。湖北的二本医学院也就湖北医药学院和湖北科技学院还可以,都是办了几十年本科医学专业的学校,过来人留。

Ⅳ 水蛭中药口服饮片多少钱一瓶

祛斑肯定要选择科学的祛斑方式才可以。科学的祛斑方式是内外结合,双向祛斑。


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

  1. 洁肤是美白基础

    每一次洁面时都要很认真,彻底清洗干净肌肤,能对皮肤毛孔进行特别的调理,在使用美白、保湿等护肤产品时也能让养分更好的进入肌肤底层,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爱化妆的朋友们要用完卸妆产品,还要使用洁面乳进行二次清洁,确保肌肤没有化妆品残留物。~
  2. 防晒是首要任务

    不论是夏季还是冬季,天气阴或晴,都要做好防晒工作。即使没有阳光,紫外线也还是无处不在,所以防晒工作要成为你的习惯。要尽量避免日照强烈时出门,涂抹防晒霜是防止皮肤晒黑、晒伤和光老化的有力武器。要记住每隔两三个小时还要补擦一次,才是一套完整的防晒程序。
  3. 祛斑方法是关键

    想要尽快的祛除脸上的斑点,就要找到一个有效的祛斑方法——使用祛斑霜。不过选择祛斑霜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好的祛斑霜,比如 内外结合 双向祛斑的产品,祛斑就很不错,可有效解决面部各类色斑问题。
  4. 维生素至关重要

    避开光敏感食物,多摄入富含维生素A、C、E等食物,这些成分不仅能调节人体机能,提高免疫力,还能改善皮肤组织,抑制色素沉着。平时多吃富含维生素的水果及蔬菜,如番茄、山楂、橘子、卷心菜等,能增加皮肤的活力,让皮肤白皙透亮。
  5. 日常饮食需谨慎

    注意果蔬食用,进行区别对待,尽量避免食用一些感光类的食物,比如:红薯、马铃薯、波菜、韭菜、芹菜、香菜、白萝卜、豆类等,这些蔬菜让爱长斑的皮肤更容易长出黄褐斑。一般而言,含有挥发辛辣气味和特殊气味的蔬菜大部分属于感光蔬菜。

Ⅵ 国内哪个城市或地区的医药工业(制药)比较发达

以下为2009年医药工业前100排名,可以此为依据分析地区的医药工业情况

排名企业名称
1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2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3修正药业集团
4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包括: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
5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现代中药资源有限公司)
6威高集团有限公司
7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制剂有限公司)
8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绵阳制药有限公司,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太极集团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
10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辉双鹤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京西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晋新双鹤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双鹤现代医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深圳九新药业有限公司)
12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13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包括: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安替制药有限公司)
14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维生素厂)
15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6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中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拓朋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南疆制药有限公司,辽宁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珍珠制药有限公司,四川新元制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科伦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用包装有限公司,吉林科伦康乃尔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分公司)
17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8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重庆药友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朝晖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凯林制药有限公司,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19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20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1山东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2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2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24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25赛诺菲安万特(杭州)制药有限公司
26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27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丽珠集团珠海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上海丽珠制药有限公司,丽珠集团福州福兴医药有限公司,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丽珠集团珠海保税区丽达药业有限公司)
28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
30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31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2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
33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34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包括: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南京先声东元制药有限公司,南京东捷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5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
36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7利君制药(包括: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38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39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0江苏济川制药有限公司
41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2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康贝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兴堂中药材饮片加工厂)
43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44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45山东淄博山川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46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7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8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9成都地奥集团
50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1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52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53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4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6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
57山东鲁抗辰欣药业有限公司
58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
59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60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
61东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62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
64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华兰生物工程股分有限公司(包括: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66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67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8山西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
69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
70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71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金集团桂林三金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三金集团湖南三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72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7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74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75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6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77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78菏泽睿鹰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79北京费森尤斯卡比医药有限公司
80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桂林益佰漓江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长安国际制药有限公司)
81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
82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83江苏联环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84江苏亚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亚邦生缘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亚邦强生药业有限公司)
85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
86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
87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88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
89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0四川蜀中制药有限公司
91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2安斯泰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93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94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95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96辽宁诺康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97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
98浙江海力生制药有限公司
99山东新华医械集团
100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为行业发展趋势:
最近一年,国内医药行业频现巨头整合,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集团”)与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集团”)的医药板块率先实现合并成立新上药;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继去年合并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生集团”)之后于今年4月12日成功重组了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医工院”)成立新国药;就在这之前的10天,华润集团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共同发展医药产业和微电子产业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华润正式将北药囊入怀中,成立新华润。至此,随着国内医药三大巨头的兼并重组完成,2009年以来医药行业的并购交易金额达到了2000年以来的最高峰,医药市场的竞争格局明显发生了改变,中国医药行业正式步入三国时代。新国药、新华润、新上药3家座次排定,重新排座后的行业大佬们浮出水面,近期国家要求的在国内形成几个医药领袖集团的设想已初步实现。

新国药

中国医药行业内当仁不让的老大仍是新国药集团。4月12日,医工院整体并入国药集团,成为其全资子企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127户调整为126户。医工院整体并入对国药意思重大。虽然国药集团作为国内医药行业的绝对龙头,但在其利润构成中,80%来自于国药控股代表的医药企业,即便重组的中生集团生物制品有持续高利润贡献,也始终难掩国药在医药工业上的明显短板。更迫切的问题在于,先行整合出山的新上药稳踞华东,央企另一巨头华润集团一直从未停止收购的野心和脚步,在新医改基层下沉的推动下,各地区域龙头也并不甘示弱,纷纷结盟对抗。“内忧外患”之下,医工院之于国药,已经是必须拿下的一张王牌。

在中国医药研究领域,医工院一直是一个骄傲的存在——作为央企序列中唯一的医药行业科研院所,医工院曾先后隶属于中央企业工委、国务院国资委。沪深股市医药板块中有30余家上市公司以其输出的科研成果作为主要产品,2010年目标营收15亿元,主业是创新药物的研发、药品生产、销售,研发力量全国首屈一指。尽管其年营业收入不足10亿元,但它强大的科研力量,成为国药集团的产业发动机和裂变器。医工院下属的两家工业企业,现代制药和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业绩均很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很难估价。

4月22日,中国医药集团与山西威奇达药业(以下简称“威奇达”)在山西大同签署协议,国药集团正式开始对威奇达的重组工作。国药集团承诺将通过股权收购和增资扩股的方式,对威奇达实现控股。这是国药集团在医药工业领域展开自主并购的第一步,意思重大,能加速国药实业化进程,同时并购威奇达之后,国药肯定会在山西打开一个突破口,将其他业务引入这一区域。威奇达是国内医用中间体7-ACA的主要生产商,该中间体的直接下游产品就是头孢曲松钠。中国是抗感染药品使用大国,全国抗感染类药品以年均17%左右的速度迅猛增长,2009年全国抗感染类药品的市场规模已超过400亿元。头孢曲松钠一直是抗生素中销售金额排名首位的药物。2008年,中国药学会曾对全国22家医院进行统计,头孢曲松钠用药金额达到2.6978亿元,远超其他药品。石药集团和福州抗生素集团是7-ACA的生产大户,年产能为1600吨左右。威奇达列第三位,约1000吨,健康元等企业年产能都在800吨以下。在重组协议中,国药集团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威奇达的产能,实现1200吨7-ACA和300吨克拉维酸的生产规模。并计划到2015年,实现威奇达的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

作为国资委整合医药央企的平台,在拿下医工院与威奇达之前,国药集团已经于2009年9月16日将中生集团收入囊中。中生集团携独家垄断的疫苗业务和血液制品业务,化入国药集团庞大金刚之身,对国药具有绝对重要意思。中生集团弥补了国药集团欠缺的血液和疫苗业务。此举在医改近万亿大工程之中,与国资委将国药集团打造成贸科工一体化运营的大型医药集团的长期战略不谋而合。中生集团成为国药集团的第八个业务板块——此前中生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疫苗和血制品生产供应商,主要从事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试剂三类生物制剂的制造销售,中国90%的计划疫苗出自中生集团,其2008年收入49亿元。

目前,按照国药集团董事长宋志平的设想,2010年底前国药集团销售排名要挤进前40,进入中央提出的“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企业”中的前30位。2009年,国药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50亿元、实现利润36.3亿元,位列医药行业国内第一,在129家央企中,两项指标分别排名第50位和38位。今明两年,国药对销售收入的目标分别设定为800亿和1000亿元。国药集团远期目标是在2015年进入世界500强。而根据国药集团的预测,届时世界500强的入围门槛,就销售收入而言大约是1600亿元左右。

新华润

华润医药集团是国资委“打造央企医药平台”的另一手牌。华润在重组央企华源集团、三九集团医药资源的基础上,成长为大型药品制造和分销企业。华润医药年营业额逾270亿元,旗下拥有北京医药、三九医药、华润东阿阿胶等知名医药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三九医药、东阿阿胶、双鹤药业、万东医疗等多家上市公司。医药产业与消费品、电力、地产并列为华润集团的一级利润中心。华润已经在医药板块占据了上海、北京和深圳三大主力市场,区域布局相对成型。在医改去年出台的药物基本目录利好下,在OTC和中药制药方面具有品牌优势的三九医药,无疑又给华润注入了新的活力。华润和北药已于2010年4月2日下午在京与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共同发展医药产业和微电子产业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华润增持北药股份可能锁定在5%~10%之间。战略协议的签署,使华润集团成功完成排名三进二的转变。

此次华润重组北药意义重大。2006年12月,华润20亿元现金收购华源持有的北药50%股份,成为北药集团第一大股东后,华润其实一直未介入北药集团的经营管理,几年来其进一步增持的愿望一直未得到北京市政府明确表态。同时,随着国药集团重组中生集团、医工院宣布完成,华润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如再不能抓住北药,将被对手甩开。同时,国资委重新确定国药集团为央企医药平台,华润很有压力,希望通过这次整合,旗下的华润医药集团的医药资产与北药集团合并,而华润将很可能以北药集团为基础打造华润新医药集团的平台,重新获得在央企医药界中的地位。重组北药后,华润控制的医药资产将包括北药、华润三九、东阿阿胶,涵盖中药、保健品、医药流通与医疗器械领域。不仅可以使华润以北药集团为基础打造一个全新的华润医药集团平台,还可以形成“上有北药”、“下有三九”的医药格局,整体规模也超越新上药而位居国内第二位。北药2009年销售收入269亿元,在中国医药企业中排名第三。拿下北药,则华润医药2009年的收入即可增至337亿元,超过新上药,在规模上排名国内第二位。

新上药

新上药集团虽然已经跌至行业第三,但谋求整合壮大实力的动作很早就开始了。2009年10月,上药集团旗下上海医药通过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对上实集团和上药集团的医药资产进行整合,一个新上药浮出水面,成为上海国资旗下的医药产业资源整合平台。2010年伊始,新上药又一口气收购四家外地医药企业,与广州中山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商联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和常州亚邦药业3家公司签订收购框架协议。

2009年,新上药总资产从80亿元跃升到223亿元,销售收入从230亿元跃升到300亿元,实现净利润8.8亿元,成为当时仅次于国药集团的国内第二大医药集团,而如今则已经被华润甩在身后。虽然不属于央企序列,但重组后的新上药集团的医药商业销售规模已稳居华东地区第一。上药方面的规划是,2012年收入达500亿元,2013年过亿的品种超过35个,2015年收入达到8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