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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荷兰和壳牌公司股票价格的长期偏离

发布时间: 2021-06-27 22:25:55

A. 荷兰皇家壳牌集团的集团结构

母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英国壳牌运输贸易公司是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他们本身并不是集团的成员,不参与经营活动。荷兰皇家石油公司拥有集团60%的股权,英国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拥有集团40%的股权。整个集团由控股公司、服务公司和营业公司组成。两家母公司下属的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和英国壳牌石油有限公司持有服务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集团在营业公司的所有股权。集团控股公司获得这些股份产生的股息,继而向母公司支付股息。

B. 购买力平价与一价定律的区别

购买力平价与一价定律的区别:

1、代表含义不同:

(1)购买力平价是根据各国不同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购买力平价汇率与实际汇率可能有很大的差距。在对外贸易平衡的情况下,两国之间的汇率将会趋向于靠拢购买力平价。

购买力平价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前者指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均衡汇率等于本国与外国货币购买力或物价水平之间的比率;后者指不同国家的货币购买力之间的相对变化,是汇率变动的决定因素。

(2)一价定律认为在没有运输费用和官方贸易壁垒的自由竞争市场上,一件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出售,如果以同一种货币计价,其价格应是相等的。

即是说,通过汇率折算之后的标价是一致的,若在各国间存在价格差异,则会发生商品国际贸易,直到价差被消除,贸易停止,这时达到商品市场的均衡状态。该定律适用于商品市场,与之相似的适用于资本市场的定律是利息平价理论。

2、目的不同:

(1)购买力平价目的是对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合理比较。

(2)一价定律揭示了国内商品价格和汇率之间的一个基本联系。在评价成本和收益以计算净现值时,可以用任何一个竞争市场的价格来确定它们的现金价值,而不用考虑所有可能的市场价格。

3、针对对象不同:

(1)购买力平价是一个衡量物价的商品的集合。

(2)一价定律只限于一种商品。

(2)皇家荷兰和壳牌公司股票价格的长期偏离扩展阅读

一价定律的限制

(1)心理因素

在世界各地,即使商品的品质完全等同,其价值评价也不定相同。因为内在价值体现在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主观认知,并透过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客观体现出来。主观认知主要为文化背景所左右,如世界各地对星巴克咖啡的接受程度都不尽相同。

因此这些心理因素会影响购买者的需求,促使供应者使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导致现实情况未必吻合理论。

(2)时间差异

本定律不适用于跨时间情况,所以同一市场的价格是会随著时间而改变。但是,金融市场的情况是例外,这是因为流通性市场的市场庄家制定的价格也会持续移动。然而,每单交易执行的时候,一价定律仍然有效。

最佳的例子便是利差交易(carry trade),利差交易建基于不同货币存在不同的利率,这种利率的差异导致两种货币的汇率呈反方向走势

投资者一旦发现利率差异,这就明显存在著套利机会,他只需要借入低利率的货币而兑换成高利率的货币,从中赚取额外利息然后再归还以原来货币计量的本金便完成一笔利差交易。

在这过程中,利率历经时间的变化,随著越来越多投资者把握该无风险的套利机会,而进行外汇买卖赚取高利息,两种货币的利率差异将不复存在,因为外汇市场的汇价已被众多交易推动而恢复均衡。利率的性质便是借入资金的价格或者时间成本,最终两种货币利率相同也就符合一价定律。

(3)信息不对称

如果交易发生信息不对称,买家无法获知最低价格谁属,一价定律便不适用。此情况下,卖家需要在交易频率和利润性中权衡。企业可能订立高价或者低价,前者导致交易不活跃,因为消费者总是希望搜寻最低价格者;后者则令企业销售增加,但利润所得却比以前少。

(4)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

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认为一价定律并不一定通用于世界上所有物品,因为某些物品是不能向外交易的。该理论相信某些国家的消费相对其他国家便宜,归因於欠缺发展的国家非交易物品相对便宜,特别是土地和劳动。

这引致欠缺发展的国家有著典型的一篮子廉价消费品,尽管当中部分物品的价格被国际贸易活动影响所拉平。

(5)违反定律的例子

一个经常被学者引用的例子就是荷兰皇家石油和壳牌的股票。两间公司在1907年合并,皇家荷兰石油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交易,而壳牌的股票则在伦敦上市,原有的业务被允许各自独立经营,但双方的总利润必须按照六四之比分配。

随著预期收益改变,荷兰皇家石油的股票价值因而应该按每单位计算相当壳牌股票价值的1.5倍。但是,事后两者的股票价格却长期偏离理论预期的差距,偏离百分比高达15%以上[5][6]。这个偏差一直到1999年开始下滑,2005年两间公司实行最终合并才结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购买力平价

网络-紫外-一价定律

C. 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的历史沿革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成立于1907年,它是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与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一家跨国石油公司集团。
壳牌运输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英国)正式成立于1897年,此前该公司在远东各销售中心建立了储运点,并同洛希尔集团签定了长期购油合同。皇家荷兰石油公司(荷兰)成立于1890年,此前是一家开设在荷属东印度的小公司,为了同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竞争,该公司也建立了自己的船队和销售网。
1903年,经过几年谈判后,两家公司终于达成协议,同洛希尔集团(后来退出)一起组成了亚细亚石油公司,把各自在远东的销售网联合起来,但两家公司在其它方面的业务仍各自经营。
1907年,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在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被迫同意与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合并,并接受了自己在该集团中占40%股权的条件,正式成立了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
1910~1915年,该公司集团相继在英属婆罗洲、墨西哥、委内瑞拉找到石油并投入生产,同时从罗马尼亚、俄罗斯、埃及和特立尼达先后购买了一些油田并建立了销售业务网,在中东购买了土耳其石油公司(即后来的伊拉克石油公司)25%的股份。其间公司集团相继在美国成立了洛克萨那石油公司(Roxana Petroleum Co.)和加利福尼亚壳牌公司。到1920年,该集团的储油点和销售网扩大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1915年壳牌集团在美国的第一座炼厂投产。
1925年在加拿大组建加拿大壳牌公司(SheII Canada)。
1929年在中东伊拉克石油公司成立之际,壳牌集团参与了该公司23.75%的股份。同时,该集团的业务领域逐步从石油上游业务扩展到炼油和化工业,在世界许多国家兴建了炼油厂和化工厂。
1928年Mekog公司在荷兰建成,采用焦炉气生产氮肥,这是壳牌集团首次对化学品事业进行投资。
1929年在美国壳牌化学公司成立,采用天然气生产氮肥。
到1938年壳牌集团的原油年产量己达到2750万吨,比1920年增长了34.8倍,占当年世界原油产量的10%左右。四十年代以来,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在世界各主要石油消费地区大规模兴建炼厂,并积极扩大销售网点,同时继续寻找新的油气资源,业务有了空前发展。
1954年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
1959年该公司集团在荷兰的格罗宁根发现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田;
1962年在阿曼发现了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石油;
1966年在北海北部发现利曼天然气田(壳牌占50%股份);
1970年在北海北部又发现大油田;在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发现大型近海气田。 1969年壳牌国际天然气公司成立。
1974年,壳牌煤炭国际有限公司成立。
1975年壳牌国际贸易公司成立,与壳牌各公司和第三方进行石油贸易。
自1973年首次实现了文莱至日本的液化天然气大型运输,1983年又开始由马来西亚至日本船运液化天然气,1989年澳大利亚至日本的船运液化天然气也开始运营。
1989年,该公司集团在墨西哥湾1350英尺深海中建成了1615英尺高的钻井平台;1991年壳牌石油公司运用卫星探测在该地区3100英尺的创记录水深中,发现了潜在的大油藏。
皇家荷兰壳牌集团成立于1907年2月通过合并两个对手的公司-荷兰皇家石油公司(荷兰法律名称:Maatschappij NV荷兰皇家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英国,成立马库斯·塞缪尔,第1位贵族比尔斯特德。这是一个移动主要由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美国石油公司,约翰·D.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竞争的需要,并作为一项战略,以面对挑战所带来的1907年的危机。合并新集团60%的股权,荷兰的手臂和40%的英国。
荷兰皇家石油公司是一家荷兰公司,成立于1890年8月凯斯勒,让·巴蒂斯特·随着亨利Deterding,当荷兰国王威廉三世的皇家宪章授予一个小的石油勘探和生产公司,被称为“皇家荷兰公司工作的石油富国的荷属东印度群岛“ 。
“壳”运输及贸易公司(引号的法律名称的一部分)是一个英国公司,成立于1897年,由马库斯塞缪尔和他的哥哥塞缪尔·塞缪尔·。他们的父亲拥有一家公司,进口和销售海壳,后该公司的“壳”了它的名字。最初委托本公司8油轮运输石油的目的。1919年,壳牌公司控制了墨西哥鹰石油公司和壳牌-Mex展览有限公司于1921年成立的“壳”和“鹰”品牌在英国销售的产品下。部分在困难的经济条件下的时代,在1932年,壳牌墨西哥合并其在英国的销售业务与英国石油公司壳牌墨西哥和BP公司,公司的品牌,直到1975年分离交易。
大约在1952年,壳牌公司是第一家在荷兰购买和使用电子计算机的电脑,费朗蒂的标记1,在阿姆斯特丹的壳牌实验室的组装和使用。在1970年,壳牌收购矿业公司和必拓公司,随后在1994年销售,并且已经成为必和必拓(BHP Billiton)的一部分 21世纪,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一家跨国石油公司。在2004年11月,经过一段时间的动荡所造成的启示,,壳牌已被拔高其石油储量,这是壳牌集团宣布,将移动到一个单一的资本结构,创建一个新的被命名为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其主要上市地伦敦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作第二上市,其总部和税务居住在海牙,荷兰和其注册办事处设于伦敦。2005年7月20日完成的统一和原来的业主他们的公司从各交易所摘牌。2005年7月20日从伦敦证券交易所除牌,壳牌运输贸易公司PLC ,一样,荷兰皇家石油公司2005年11月18日从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该公司的股份在60/40发行股东荷兰皇家壳牌集团原有的所有权的优势。
在2009年伊拉克的石油服务合约招标,牵头的一个财团由壳牌(45%)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30%) ,其中包括授予生产 合同“马杰农场”在伊拉克南部,其中包含了大约12.6十亿桶(2.00 × 10 米)的油。 “西古尔纳1场”的生产合同授予牵头的一个财团由埃克森美孚公司(60%),其中包括壳牌(15%)。
2010年2月,壳牌与Cosan酿造成立一个50:50的合资企业,雷曾,包括所有的科赞在巴西的乙醇,发电,燃料分布和糖的活动,壳牌巴西的零售燃料和航空分销业务的。在3月2010年,壳牌宣布出售其部分资产,包括其液化石油气体(LPG)业务,以满足成本计划的280亿美元的资本支出计划。壳牌邀请买家提交指示性投标,由于22年3月,一个计划,以提高$ 2的30亿美元来自出售。在2010年6月,荷兰皇家壳牌(Royal Dutch Shell)同意,以获得所有的东方资源业务,现金代价为的47亿美元。本次交易包括东资源的紧张气场。

D. 一价定律的限制

本定律不适用于跨时间情况,所以同一市场的价格是会随著时间而改变。但是,金融市场的情况是例外,这是因为流通性市场的市场庄家制定的价格也会持续移动。然而,每单交易执行的时候,一价定律仍然有效。
最佳的例子便是利差交易(carry trade),利差交易建基于不同货币存在不同的利率,这种利率的差异导致两种货币的汇率呈反方向走势。投资者一旦发现利率差异,这就明显存在著套利机会,他只需要借入低利率的货币而兑换成高利率的货币,从中赚取额外利息然后再归还以原来货币计量的本金便完成一笔利差交易。在这过程中,利率历经时间的变化,随著越来越多投资者把握该无风险的套利机会,而进行外汇买卖赚取高利息,两种货币的利率差异将不复存在,因为外汇市场的汇价已被众多交易推动而恢复均衡。利率的性质便是借入资金的价格或者时间成本,最终两种货币利率相同也就符合一价定律。 一个经常被学者引用的例子就是荷兰皇家石油和壳牌的股票。两间公司在1907年合并,皇家荷兰石油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交易,而壳牌的股票则在伦敦上市,原有的业务被允许各自独立经营,但双方的总利润必须按照六四之比分配。随著预期收益改变,荷兰皇家石油的股票价值因而应该按每单位计算相当壳牌股票价值的1.5倍。但是,事后两者的股票价格却长期偏离理论预期的差距,偏离百分比高达15%以上[5][6]。这个偏差一直到1999年开始下滑,2005年两间公司实行最终合并才结束。

E.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的结缘地是哪里

东印度几百年前发现石油矿苗,当地人早就用少量的“地油”来缓解“四肢僵硬”及其他病痛。1880年的某一天,东印度苏门答腊烟草公司的经理埃尔科·詹斯·齐吉尔根到苏门答腊海边狭长的沼泽地,察看烟草种植场。当地一个监工燃起了一根火炬,吸引住了齐吉尔根。后来他在当地采集了一些黏糊糊的物质进行化验。结果是:这种物质含有59%~62%的煤油。于是,他从当地获得石油租借地,取得了石油开采权,1885年钻出了第一口成功的油井。然后,他在家乡荷兰争取到前荷属东印度总督和前东印度中央银行首脑等名人的支持。荷兰国王威廉三世同意授予这项投机事业在名称上冠以“皇家”称号的特权。1890年,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成立。公司扩大海外市场,积极建立自己的销售组织,摆脱中间商。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的业务以惊人的步伐向前发展:在1895年到1897年之间,产量增加了5倍。这家公司经过几年的奋斗,成功地在苏门答腊的丛林中打开了一条生财之路,开拓了世界上第三个重要产油区。
英国商人马库斯·塞缪尔创立的壳牌贸易公司,从事英国和远东之间的贸易。1890年他参观巴库油田后,开始经销罗思柴尔德家族布尼托公司的俄国石油,参考诺贝尔公司的油轮设计,定制了多条散装油轮。1892年,第一条“骨螺号”通过了苏伊士运河。壳牌公司1895年在东印度群岛获得了石油租借地。1879年2月,第一口井出油。1898年打成一口自喷井,建起了炼油厂和管道。塞缪尔把所有的石油业务合并为一家新公司——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
标准石油公司为了垄断市场,欲出高价收购壳牌公司。壳牌公司选择了与皇家荷兰石油公司联合,来对付强大的标准石油公司。但由于马库斯·塞缪尔1902年11月10日就任伦敦市长,无暇顾及公司的发展。当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之际,壳牌公司却每况愈下。壳牌公司不得不把管理权交给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真正的合并在1907年完成,从此诞生了皇家荷兰壳牌集团。

F. 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ROYAL DUTCH SHELL)简介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是世界著名的大型跨国石油公司,成立于1907年,一直由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占60%股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英国)占40%的股份。两家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伦敦、纽约、苏黎世等9个城市挂牌上市,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在伦敦、纽约、巴黎等5个城市挂牌上市。 1996年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在全球500家大公司中排名第6位,在全球石油公司中排名第1位。该公司集团主要从事石油上下游及化工业务,在世界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000多个子公司,现有员工10.1万人。

G. 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的争议评论

许多环境保护和人权团体多次指责壳牌的一些行为。壳牌曾与尼日利亚的军人政府进行过石油开采合作,并导致8名异议分子被处死;壳牌还曾经试图将旧的石油开采设备遗弃在英国北海,但在遭到环境保护主义者抗议后被迫将其拖上岸销毁。但相对于其他石油公司,壳牌在环保方面的贡献也比其他石油公司为多。
2004年1月9日,壳牌公司宣布调低公司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引起震惊。之后公司承认共夸大了48.5亿桶的石油天然气储备,公司的3名高层人员离职。4月,标准普尔将壳牌公司的评级从AAA级调低到AA+,该公司之前拥有标准普尔和穆迪两家国际评级机构AAA的评级,是欧洲两家得到双AAA评级的公司之一。4月28日,美国司法机构和英国当局都开始对事件展开调查。
2006年2月24日,尼日利亚南部哈科特港的一家法院判定,壳牌石油公司须赔偿尼南部伊角族居民15亿美元,以补偿石油开采活动对当地环境造成的破坏。

H. 荷兰皇家壳牌公司的组织机构

皇家荷兰/壳牌公司集团的两家母公司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运输和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荷兰和英国注册。两家母公司虽然按协议合并股份,但有各自的决策机构,向各自的股东负责。母公司并非集团的组成部分,且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有权任命集团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并从集团各控股公司收取利息。皇家荷兰石油公司有股东29.5万,主要来自美国(43%)、荷兰(41%)和瑞士(9%):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有股东27.0万,主要来自英国(96%)和美国(4%)。两家或其中一家的股票在欧洲的8个国家和美国的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集团由3家控股公司--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英国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和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它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业务或服务公司组成。三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董事均由上述两家母公司指定。除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外,另外两家集团控股公司共同拥有服务公司的全部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拥有业务公司内的全部集团股。此外,荷兰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还持有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票,但不控股,只分红利。 皇家荷兰石油公司管理机构董事成员和英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的董事们同时也是壳牌荷兰石油公司董事会主席团的成员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美国石油公司(集团控股)的董事。因此他们被统称为集团董事。同时由壳牌荷兰石油公司和壳牌英国石油公司董事会任命,组成一个联合委员会,即常务董事会,负责发展和策划集团的目标和长远计划。该常务董事会的主席是贺诗德(C. A.J.Herketroter)先生,副主席约翰·吉宁斯(John Jennings)先生。 壳牌集团共有11家服务公司承担着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主要任务是为集团的各业务公司和关联公司(指集团持股<50%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美国壳牌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这些服务公司既按业务划分,又按地区与职能进行划分,用矩阵式管理方法对全球业务进行组织管理。从功能来看,荷兰海牙的服务公司侧重技术性服务,英国伦敦的服务公司侧重商业性服务。为了便于地区协调,服务公司还按地区划分,设立了5个协调局,即亚太、西欧、独联体和东欧、西半球和非洲、远东和南亚。 业务公司共有300余家,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化学品、金属及其它。每家业务公司均为独立组织,而其中很多是联营性质,并非完全由壳牌全资拥有,股东包括其它公司、政府或个别投资者。凡由壳牌集团持股51%以上的,称为集团公司,其余的称为关联公司。各业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方针,并吸取服务公司的经验,通过他们获得其它业务公司的经验。 业务公司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征得服务公司的业务部门的意见后,和服务公司中的计划、财务、人事等部门协商,然后报区域协调局;区域协调局从区域资源和市场条件及集团能提供多少支持等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同意后才能上报集团董事局审批。 壳牌公司集团在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日本、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设有12个科研和技术支持中心。集团各成员机构都坚持同一套商业操作、会计程序、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集团的运作以经营总则所载的经营方针为基础。个别业务公司可因其所在地的情况,制定自己的嵌则,?quot;经营总则是壳牌集团成员经营操作的总指导方针,它概括了壳牌各公司的主要目标和责任。 从上述组织机构看,壳牌公司集团过去的管理模式属综合型管理。壳牌公司集团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将按壳牌化学、壳牌炼油。勘探开采等专业业务划分成全球性营业公司,并把研究机构也并入各相应公司。如:壳牌化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壳牌公司全球化工业务,从1998年1月1日起也负责美国壳牌原有的化工业务。
壳牌商业原则早在1976年,壳牌就制定了《壳牌商业原则》。 壳牌行为准则壳牌是一家在充满挑战的环境中开展业务的全球化公司。

I. AH股溢价的公式是什么

AH股尽管同股同权,然而不同价。事实上,我们专门有个恒生AH股溢价指数(HK:HSAHP),犹记得本科双学位研究行为金融学时,读到“孪生股票之谜”。

皇家荷兰公司(RoyalDutch)和壳牌运输(ShellTransport)是两家分别在荷兰和英国注册的公司,1907年两家公司结成了联盟,成立了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并同意以60:40比例合并权益资本,所有的现金流也都按此比例进行分割,但两家公司仍然保持独立的实体,并分别在不同的国家上市。如果股票市场是有效的,那么皇家荷兰的股票价格就应该是壳牌公司股票价格的1.5倍,但事实并非如此。

Froot和Dabora(1999)的研究表明,两家公司股票价格比率偏离了1.5,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不是有效的,有时比理论值1.5低35%,有时则高10%。两只股票的流动性大体相当,因此流动性贴水并不能解释股票价格相差如此悬殊的原因。

但AH股呈现出的同股同权不同价,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有限理性,而是有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的。

究竟AH股溢价多少比较合理,每个人恐怕都有不同看法。这几年来我也初步有一些自己的判断和标准。抛砖引玉下,不一定对。

一、A长期表现为较H股偏溢价

回顾AH股溢价指数2008年以来的走势——

我在上图大概100点的位置画了条辅助线,高了就代表溢价,低了代表折价。

可以看出:

1、绝大部分时间A股均是较H股溢价(即溢价指数高于100点)。

2、溢价最高时是2008年7月23日的189.74点;港股通开放之后的溢价最高点则是2015年7月8日的154.11点,后来A股就闹股灾了。

3、少数的三次折价发生在——

(1)2010年中到2011年中,在100点上下徘徊震荡,长达1年左右;

(2)2012年底到2013年初,略微低于100点,大概维持2个月左右;

(3)2013年10月到2014年10月,也是1年左右,但期间基本保持低于100点,并在2014年7月24日创下历史最低的88.72。

4、目测均值大致在115点附近。

J. 皇家荷兰壳牌集团的成立

1907年,为了与当时最大的石油公司——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竞争,皇家荷兰石油公司与英国的壳牌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了皇家荷兰壳牌集团。皇家荷兰石油公司占60%股份,壳牌运输和贸易公司占40%的股份。皇家荷兰壳牌集团是所谓的“七姊妹”之一,至今依然是石油、能源、化工和太阳能领域的重要竞争者,拥有五大核心业务,包括石油勘探和生产、天然气及电力、煤气化、化工和可再生能源,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公司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