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里规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权。那为什么经营者可以买自己公司股票
其实你所谓的经营者应当是指的股东,无论是经营者还是股东都和公司不是等同的,是不同的法律上的主体
⑵ 请问《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部分主要是哪些章节
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权,主要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份,主要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你顺便问一下的应当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托管,这个在公司法里没有明确的表述。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2种情况:一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这类公司请参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85号发布);二是非上市的股东在200人以内且股份不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地方为了规范第二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文件要求这类公司的股东将其股份委托产权交易所(或股份登记托管中心)等机构代管。
⑶ 企业原始股的定义
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已经没有原始股这个概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感兴趣可以仔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
公司股份可以转让,转让给第三人之前需经其它股东同意或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原始股”在法律上没有准确定义,一般指在《公司法》实施前,某些股份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谓“原始股”,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或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原始股权转让及增发。由投资者对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形成了原始股权市场,也叫购买原始股。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如果所购买的股票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公开发行股票,那么买卖这些股票不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这个公司私自发行股票是违法的,其股票是不可能上市交易的。如果这个公司是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可作为其发起人而取得股票,如果将来公司上市,手中的股票应该是发起人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可以要求查看非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股票的相关批准文件。投资者查看了正式文件后,还可以向出具文件的相关主管部门求证,这样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投资者在办理股权转让后应该尽快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2 、在交纳款项的同时要求履行相关的手续,开具相关的证明。
3 、协议中注明承诺内容,如果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公开上市”等,那么一定要在协议中注明。
原始股,没有准确定义。一般指公司发行是通过中签等方式直接买到的股票。一般来讲,股票发行价较低,而上市以后,市场价较高。持有原始股一般会赚钱,2004年上半年及以前基本是这样,例外很少。以后曾经有上市后马上跌破发行价的,不过还是少数。股票上市以后,价格就完全按市场价算了,不管是不是原始股。原始股是只涨不跌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是错误的。
⑷ 什么是股票!
我来写个简单的回答
股票——简单来说就是 有价值的票券
展开来说就是 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让我们来举个栗子🌰: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⑹ 公司法 定义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主要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合同关系。(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与公司债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将公司转投资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类似的修改还有很多,如公司对外担保方面的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这些修改彰显了公司法的私法自治理念。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