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私募基金经理,我炒股技术挺好的
私募基金经理是管理和经营私募基金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资金量比较大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当然了,做私募经理的酬劳也是很诱人的,以上海一家知名私募为例,该公司的产品组合规模约为20亿美元,若赚1个点便是2000万美元,公司拿20%就是400万美元,投研团队则将获得其中的80万美元,由于研究团队与投资团队的提成基本等比例,所以研究团队实际可拿到40万美元。即便同是研究员,最后拿到手的奖金也千差万别,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岗位的收入可能差十倍。
其次炒股技术好并不能成为一个私募经理人,为什么?我来告诉你,私募团队里是又详细的分工责任的,每个岗位上有许多不同的人,就好比有人是专门负责买的,有人是专门负责卖的,有人是专门负责给资金的,有人是专门负责和炒作的股票公司对接的。并且做私募,给你的投资时间和金额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达不到客户的要求达不到盈利目标,就会被抛弃,导致基金金额损失。
如果只是炒股比较厉害的人去应聘,他们只是会做一个考量标准,但是不是唯一标准,你要知道,做一个私募经理考虑的和普通投资是完全不同的区别。他们要做的是如何操纵一直股票,而普通投资者做的是如何埋伏一只股票等待机构来炒作,里面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说是两个世界!
㈡ 你周围有没有私募基金基金经理。
什么样的私募才是我心目中的好私募。首先合法合规,公司必须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登记牌照,基金产品要在证监会备案,基金经理有从业资格,基金产品有正规的托管和净值核算机构,定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优秀的私募基金经理必须具备的几个特点,第一就是热爱,比如每天看K线图12个小时不觉得累,那我可能觉得你真心对投资热爱,这个可能是有成为一名中国好私募的潜质。我曾遇到一个私募基金经理,连续看股票行情三天三夜,吃喝都在电脑前,对股票没有热情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热爱是一切的基础。
第二是勤奋,天天打高尔夫唱KTV就能赚大钱,是纯属扯淡。我见过优秀的基金经理,每天花在股票上的时间都超过12个小时,低于这个时间,很难说能把业绩做好。我见过一个曾觉得自己很聪明的基金经理,很年轻很帅未婚,有一年产品业绩排在行业前三,年少成名,前两年的业绩很好,成名后首先就把自己的座驾换了,一辆豪华版路虎车,每天晚上在酒吧泡吧,夜夜笙歌换来的是业绩直线下滑,两年后所有产品全部清盘,公司关门大吉。
第三点就是有坚韧的性格,想当墙头草,就不要来当私募经理,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人云亦云。我认识的一家广东的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在2013年极度看空的年初,他就建仓成长股,最后实现了业绩大翻身,事实证明他是对的,可他建仓成长股的前半年没有人知道他承受了多大压力。
第四个特质是果断,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投资就是一瞬间的事情。这几年我见了500多名基金经理,成功的私募基金经理,都是敢于果断抓住市场机会。有个私募公司很好玩,董事长,总经理,投资总监,各占公司三分之一股权,什么投资决策都要开会,谁也说服不了谁,谁也否决不了谁。过几年市场上再也没有听到这个公司的声音了。
第五个特质是拥抱变化,资本市场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唯一的确定性就是不确定性。所以市场环境在变化,投资工具在变化,管理规模在变化,私募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手法也要应时的调整。这么多年在跟私募基金经理交流的过程中,看到很多优秀的交易型选手,在遇到管理规模即我刚说的15亿的上限,流动性和时效性都遇到问题,因没有及时调整策略,导致业绩滑铁卢。
第六个特质是讲纪律。真正牛B的私募是最讲纪律的。风控意识是贯穿在血液之中,在私募这种大江湖里是不相信眼泪的,更没有借口。不管你过去光环如何,在公募做得如何,获取了多么耀眼的成绩,在私募江湖里半年不能帮投资人赚钱,就会沉沦下去。因为私募拼的就是绝对收益,既然收了投资人20%这么高的投资提成,就需要给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大盘暴跌,跌了40%,你的基金亏了20%,相对收益很好,对一个公募基金经理来说可能是成功的,但对私募来说却是失败的。我也见过太多私募,在去年股灾暴跌之后,发出一封封致歉书,罗列一堆华丽的理由,说明没有止损的原因,为净值大幅回撤找借口。但这些理由是无效的,也是不可以接受的。
㈢ 怎样成为私募基金经理
说一千,道一万。你本身实力不行,再怎么说都是空。
私募基金经理,必须能够对接项目、包装产品、了解市场。
你对接的项目要包装的好,风险控制要能够很好的把握。着一些必须要有专业的知识积累。
现在市场上的私募基金经理,大多数都是在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公司从业经验丰富的风控人员或者项目经理。跳出金融机构进入私募公司。专业性是考核的最重要的一点。
㈣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所谓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类似于企业经营的营业执照,按照投资规模来划分的。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你的投资额来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投资额越高的获得业务范围越高。
(4)私募基金公司股票投资经理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
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㈤ 私募基金投资经理的职责是什么
运作基金,让基金净值不断创新高,为投资人带来收益的同时,实现私募公司的盈利。
㈥ 如何才能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个风险投资经理需要那些知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