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适合担任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四类情况分别是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对以下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符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重点排查:
一、党政机关
1.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如××省委讲师团、××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除非符合以下情形:市或区县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市民政局出具非党政机关主办证明的;国务院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该社团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作为企业投资者。
2.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也不得成为股东,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二、自然人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做股东。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些人是不能作股东的。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公务员(禁止)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国家公务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虽然公务员不能因个人营利目的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但是可以根据上级的决定,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包括担任董事、监事、经理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3)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4)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8.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3章第3节27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9.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目前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投资其他企业,但各商业银行对其员工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10.在职教师(允许)
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做股东。教师也不是公务员,他们只是有些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不低于公务员对待。所以,他们可以投资做股东。但是,不可以做公司的职员,也不可以利用教师的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11.未成年人(允许)
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工商企字131号):《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要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涉及到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存在公司性质模糊(可能是一人公司)及权利处置(夫妻离婚后的股权分置)的问题。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三、法人、合伙企业
1.社会团体法人(允许)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
拟上市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若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股东,还是建议转给他人。
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
总体上来说,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非企业法人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但是一般来说,国家政府性质的非盈利性的非企业法人不具备股权投资的主体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允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可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7.外商投资企业(允许)
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8.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禁止)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四、其他情形
1.职工持股会(禁止)
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村民委员会(允许)
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3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中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由此,可以初步推定村委会作为发起人应该是可以的。上市公司三房巷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
3.分公司(禁止)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4.事业单位(禁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5.高校(禁止)
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科发[2005]2号文),该文对部属高校做出了如下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根据〔2008〕15号《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㈡ 哪些人不能持有股票
证券从业者不能以自己的名字开立帐户买卖股票
同时不准以自己亲属朋友的名字或者自己实际操作的帐户买卖和自己工作上直接接触的上市公司股票,否则发现了就查处
㈢ 国内的银行可以持有股票吗如果没有,哪里有规定
银行不能持有自己的股票。不能买非金融机构的股票。被动持有的(例如抵债)不算。
㈣ 课本上说银行不能持有股票,有那位大虾能解释一下为什么
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性相当差,流动性强,加之股权分散,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的经营者施加影响,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监控作用相当有限。这样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公司经营者的手中,但是银行在一国经济中占金融主导地位,为了防止银行资产进入股市,防范相关的风险,按照中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股。
㈤ 银行上市对股金持有者有风险吗
农村信用社办股金有风险的:
第一,股金违规分红放大了信贷风险。我办在检查中发现信用社股金违规分红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少提呆账准备或将损失挂账等方式,将当年亏损做成盈利,从而进行分红。二是在一般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下违规分红。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资产基础薄、管理落后,加之贷款业务多面向“三农”,本身已累积了较高的信贷风险。每年高比例分红,削弱了信用社自我积累的能力,放大了信贷风险,尤其对亏损的信用社而言,还有可能进一步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股金违规分红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几乎每一个信用社正式员工都是信用社股东,而且级别越高持有股份越多,股金分红已经成为很多信用社重要的职工福利。逐利需求使部分信用社趋向于隐瞒其真实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通过种种手段“扭亏为盈”进行股金分红。同时,来年分红政策易受上一年分红政策影响而脱离当年实际经营业绩。股金违规分红实际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无视集体利益风险的突出表现,潜藏了个人道德风险,为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机会。
第三,违规分红妨碍了信用社的长期发展。自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实施票据兑付政策对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其中,资本充足率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的一项硬指标。为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部分信用社不惜违规宣传,承诺每年高分红来吸引自然人入股。只为分红承诺而来的入股农户和经济组织往往重视短期的回报,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关心信用社经营状况,由此容易导致经营者控制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一旦分红达不到预期,一部分社员必然要求退股,不利于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㈥ 哪些人不可以进行股票开户
一、个人投资者A股证券开户需携带的资料:
1、证券开户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证券账户卡百原件(新开证券账户者不需提供)。
二、个人投资者A股证券开户须知:
1、16周岁以下自然人不得办理证券开户,16-18周岁自然人申请办理证券开户应提供收入证明;
2、办理证券开户,需由本人度亲自到证券公司柜台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证券开户的,还须提知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果委托人身份证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道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开户时需填写《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和《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回
4、如果客户从未办理过证券开户的,需填写《自然人证券答账户注册申请表》;如果客户是投资代办股份市场的,需填写《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5、办理银行三方存管,需填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同时证券开户本人携带本人银行借记卡去银行网点柜台确认,没有该银行借记卡者仅需在银行柜台另新办借记卡即可。
㈦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有以下几类人员不能炒股: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㈧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
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
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应答时间:2020-12-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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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为什么不能买银行股
这是我转载的,比较有权威的,我们是散户,经不起庄家折腾,你看看吧,我感觉分析的很有道理。
清议:二十年不买银行股
(这是我10月16日为今天出版的《理财周报》撰写的一篇文章,其中也反映了我对近期大盘走势的部分忧虑)
不经意间,A股市场在银行股上市道路上犯下一个大错误。如不及时纠正,必将酿成重大长期性风险
我在8月底撰写并发表在《理财周报》上的一篇题为“银行股的软肋”的文章,事后遭到一些人的抨击。大致的意思是说我不了解银行的运作,对国内上市银行业绩过度依赖央行及政府的判断存在重大失误等。
没错,论及商业银行如何内部控制信贷风险,以及为什么长期向储蓄客户支付微薄利息却在他们有朝一日成为住宅按揭贷款客户后收取高额利息,还有像是如何对待违规客户等一系列事关内部运作的问题上,我的确知之甚少。但是,我一向关注会计标准,也熟悉银行业所遵循的资本标准,后者实际上是区别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标准。
国内商业银行业绩过度依赖政府信用毋庸置疑
批评者说,虽然来自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归根结底具有政府信用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占国内商业银行营业利润的比例平均高达七成以上,但是,该等资产占用并非没有成本,在扣减相应的付息成本后,其净利息收益占营业利润的比例就会大大降低,以至于所谓的国内商业银行业绩过度依赖政府信用的说法不能成立。
面对以上批评,我倒是对批评者所具备的银行业常识持怀疑态度。依据巴塞尔协议,银行的资产是按照风险权数划分的。其中,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归根结底具有政府信用的资产,其风险权数为0,而一切商业贷款的风险权数为100%。在会计上,这意味着前者无需坏账拨备,而后者必须按照五级分类法确认相应的坏账拨备。
推而论之,鉴于国内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远超过5%,而坏账拨备比率(已建立的坏账拨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正常情况下应达到100%;鉴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将四成以上的付息债务用于上述具有政府信用的资产占用,而对这一部分资产不予坏账拨备或做其他减值准备;鉴于国内商业银行从上述具有政府信用资产当中获得的净收益率大大高于拨备后的存贷款利差收益率,因此,一旦失去政府信用的支持,出于资产风险权数以及坏账拨备的考虑,商业银行业的盈利能力必然受到沉重打击,不夸张地说可能会出现亏损。
资本充足率同样依赖政府信用
所谓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按照不同定义下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合计的比率。显然,分子数值越大,分母数值越小,所得出的资本充足率就越高。
在这一情况下,抛开分子不谈,如果低风险权数资产(更不必说0风险权数的资产)占加权风险权数资产合计的比例越高,加权风险权数资产合计或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当中的分母就越小,结果必然导致资本充足率上升。
于是,当我们必须承认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业绩过度依赖政府信用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也存在过度依赖政府信用的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之所以快速提升,除银行股上市募集资金极大地扩张了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规模以至于分子数值迅速扩大之外,越来越多的资产被投入到具有政府信用的资产当中以至于分母相对变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无证据表明后工业化经济需要一个庞大的银行体系
为什么经济总量只要美国九分之一的中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三个以股票市值计算的世界银行业巨无霸呢?这个在别人眼中的好事在我眼里却不是什么好事。
说到底,后工业化经济并不需要一个庞大的银行体系,或者说拥有庞大银行体系只是初级工业化经济的特征。众所周知,美国目前的银行体系是由中小商业银行构成的,至少相对于非银行业企业所具有的规模而言是如此。国际经验表明,伴随企业资金筹措逐渐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为主转变,银行业在全社会金融服务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将趋于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想想看,这是否意味着现有过度庞大的国内银行体系不会与GDP同比增长,以至于需要长期看淡银行股业绩成长性呢?
或许有人以为,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将过剩的流动性投入股市,可以避免其业绩增速钝化,当然也足以实现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近日的确有报道说,工商银行已开始进入IPO市场。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这更坏的消息了。
耐人寻味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一向强调负债投资股票是最最危险的金融活动,可偏偏在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时候忘记了这一警告。无论如何,银行是负债率最高的经营体,高到即使一个客户的贷款出现坏账,就可能吞嗤全部净资产。无论如何,股市的风险远远大于信贷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股票,等同于放大其资本风险。无论如何,日本股市泡沫的基本教训就是银行业大量持有股票。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晚些时候开始,为增强银行业盈利水平,不允许银行业持有国债的禁令被打破,结果是国内银行业大量持有国债,由此形成严重的银行对财政透支。从长计议,这是国内金融体系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要害是加大了长期财政预算平衡压力。如今,已到了防止出现为顾及银行业盈利水平而忽视金融业交叉风险的时候了。打算透过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股票的途径而消化其过剩流动性吗?这未免太短视了吧。
最大的风险在于银行股集中度已严重透支
实际上,即使目前尚未明确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股票,但银行业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交叉风险已经形成,而且非常之高。
近日身体不适,随拜托我的老朋友《创富志》杂志主编张信东帮我收集一项有关目前银行股合计占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计比例的数据。结果不出预料,截至9月底,14家A股上市银行股本合计占全部A股上市公司股本合计的比例已接近50%。
国内金融业的银行本位主义思想,或者说成是自私自利的行为导向,在此暴露无遗。众所周知,银行业监管条例当中有一项不可逾越的规定:针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贷款的10%。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那种因一个客户的贷款损失而吞嗤全部净资产的至高无上的风险,也就是所谓贷款集中度风险,或者是将太多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那么,在银行股上市为商业银行募集了巨额资金并由此大大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同时,对股市构成的股本集中度风险可以避而不谈吗?这已使得中国股市看上去是一个银行业主导的市场,其他上市公司不过是上市银行的陪衬罢了。
令人更加不安的是,几乎人人都知道,未来银行股上市的步伐还将加快,不仅有另一个巨无霸――农业银行,还有数十家城市商业银行,甚至还可能包括更多的农信社等。照此走下去,银行股合计占全部上市公司股本合计的比例注定要进一步提升。这太不可思议了!
综合以上因素,我不得不认真地建议:应当尽快暂停银行股上市进程,拿出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重新审视银行股上市风险。千万不要忘记陈云讲过的那句话:我们要用90%以上的时间去弄清情况,用不到10%的时间去决策。
鉴于银行股的问题十分复杂,我相信不可避免地要对A股市场构成一连串影响,包括股指期货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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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议
现任经济观察研究院院长,中国国情与发展研究所经济学研究员,曾任《新财富》学术顾问、《中国证券期货》杂志执行社长、CCTV“中国证券”栏目上市公司年报财务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