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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第三方买卖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7-06 12:16:29

Ⅰ 公司之间委托第三方收款合法吗

答案:合法。
公民、法人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你所说的委托第三方代为收款其实就是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了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均可以委托第三方收款。
附: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Ⅱ 如何委托买卖股票

委托买卖股票,如果亲自前往证券商营业柜台处当面委托,需从证券商业务员叉注(这些业务员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注册登记,且持有交易所签发的合格证书)领取委托书进行填写;电话委托时由证券商业务员填写委托书,且业务员要对客户委托电话进行录音,并由客户于成交后办理交割时补行签章;对于电报、传真、信函委托,由证券商业务员填写委托书,并将函电粘附于委托书背面。
填写完委托书后,须向证券商交保价款或股票(须附加过户申请书或转让背书及出让人印章),如果客户在开立的资金专户或证券专户中有足够的余额,就可以不再向证券商交纳保证金,而由证券商在其帐户中划转。证券商业务员在受理客户委托后,应即刻将委托指令通知驻场交易员促使委托的执行。客户有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
在委托有效期内,客户随时有权提出变更和撤销委托的要求,但限于委托指令未被执行成交以前;客户变更委托,证券商视同重新办理委托;对客户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商业务员应即刻通知驻场交易员,并当即将前项委托执行与否的情况告知客户;对客户撤销委托和失效的委托,证券商应立即退还客户交保的资金或股票。

Ⅲ 委托买卖股票的办理程序

股票投资者凭本人身份证和本人股票帐户可在证券交易所的任何一家会员公司办理委托买卖股票的手续,其基本程序如下: 填写代理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委托单。委托单上包括委托人姓名、股票代号、委托人(投资者)想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名称、数量、价格、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委托的价格形式有两种:
1)市价委托,即按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
2)限价委托,即按委托人提出的价格条件买进或卖出股票。从1992年2月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取消市价委托形式,一律采用限价委托形式。在委托期限方面,上海证券人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营业终止时间有效;5日内有效指从委托之日起至第5个营业日(含委托当日)内有效。 证券商场内经纪人接到买卖股票指令后,即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交易近况,以最有利委托人并能够成交的价格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商在交易所的申报竞价方式主要有3种:
1)口头申报竞价。
2)填单申报竞价。
3)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取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方式。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就是证券商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股票交易。交易程序主要分申报输入、撮合成交、成交信息反馈三个部分。
A、申报输入。证券商将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并通过计算机的联机系统,将申报指令传给交易所、交易所的电脑主机接到申报指令后,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并由证券商打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B、撮合成交。证交所电脑主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程序进行自动配对。
C、成交信息反馈。一旦交易所电脑主机处理成交,就即向成交双方的证券商发出信号通知成交成果,成交双方必须立即至中介人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并取回回执联,场内竞价结束。
4)成交后电脑自动过户。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在自动配对成交的同时,也自动进行过户,即将卖出方的原股东股票划到买入方新股东名下,省却了以前过户靠手工操作的许多繁琐的手续。
5)交割清算。当场内竞价结束后,首先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一级清算,即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依据“场内成交单”将证券商之间买卖股票的种类数量和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其应收、应付的股票和差额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在证券商的清算帐户上进行划拨,办理交割。其次,场内经纪人把当日委托买卖成交的情况用电脑或传真告知各自的证券商,打印出“交割凭单”。其三,各证券商的柜台人员根据成交通知单,通知各自的委托人,让其凭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和委托买入或卖出时的“委托单”凭证前来办理清算交割手续,即二级交割。
对其买卖的股票和价款进行收付了结,从而完成清算交割的全部过程。“交割凭单”中的主要内容有:
委托单号(即为股东编号)、申报时间
电脑编号(即反映当日第几笔成交的顺序号)
申请编号(场内经纪人在自己席位上的电脑终端向交易所主机申报买卖的顺序号)
公司名称
经纪人号
成交日期
成交时间
成交证券
成交数量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标准佣金
印花税
过户费用
应收(付)金额
经办签章 股民下达买卖股票的委托指令后,在当日不知是否成交,可以按照委托单的合同号进行查询,如果发现买卖委托没有及时成交,或有一部分没有成交,想取消委托指令时,可以进行撤单委托。撤单委托要根据买卖委托单的合同操作,并交纳一定的撤单费。股民如果对于没有成交的委托单不想撤消,也可以持单在盘内,所持的委托申报当日有效,第二天自动作废。

Ⅳ 关于股市第三方委托人的具体意义是什么啊是不是你股票的买卖全得经他手…

每天的股市交易日中,投资者在买进或卖出手中的股票时,必须要通过第三方委托才可以进行的。简单地说例如甲想买进股票A,就委托一家证券公司进行,甲将自己的意愿报给证券公司,比如甲想以10元的价格买进1000股A股票,证券公司收到委托信息后,将此信息发送到证券交易所(也就相当于我们买菜的市场),而如果投资者乙刚好想以10元的价格卖出,同样可以将此信息委托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将此信息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市场上有无数个类似甲或乙这样的投资者,他们的委托信息通过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发送到市场上,只要符合双方的意愿,就自动撮合成交,而至于甲是从谁的手上买到股票的,乙的股票卖给了谁,这个不重要。目前这中间的过程全部都采用电子化,速度是非常快的,投资者委托的信息也都可以在电脑上下单(只要能上网,全球各地都可以交易)你所问的股市第三方委托人指的就是证券公司(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一个交易的通道,成交后,对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也就是手续费。

Ⅳ 什么时候能办股票第三方委托协议

问:什么是"多银行第三方存管"?

答:考虑到客户对不同银行的偏好,同时为引入存管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券商将选择多家实现数据集中或具备业务集中处理能力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供客户挑选,但每个客户只能选定其中的一家存管银行开立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服务。

问:"第三方存管"和以往的"银证转账"、"银证通"有何异同?

答:"银证转账"是在以往非第三方存管的模式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银行资金与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划转的途径,"银证通"的资金是由银行管理,但是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为每个客户单独立户进行管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符合现有《证券法》的要求。"第三方存管"则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做到了将股份和资金分离管理,由"券商托管股份、第三方存管资金",将每个投资者的交易结算资金在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了券商挪用客户资金。

共同之处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习惯和委托方式未发生变化。

问:老客户在办理第三方存管手续之前,正常交易是否受影响?

答:在老客户自愿选择阶段,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前,交易和资金存取不受任何影响。

问:客户如何变更存管银行?

答:若客户要变更存管银行,需要先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出,使资金余额为空,然后在第二个营业日到券商营业部办理变更手续。

问:签约当日可以办理解约吗?

答:不可以,签约当日办理销户后,第二个交易日才能办理解约

Ⅵ 买卖股票的委托和申报的区别

所有的买卖都统称为委托,委托就是委托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买入和卖出股票的申请,然后证券公司通过跑到把这些委托递交给两个交易所,在交易所的计算机上进行交易处理。无论是交易时间还是非交易时间,填写的单子都叫委托。委托分为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在交易时间之外,现在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提供客户随时进行委托的业务
申报就是申报股票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价格优先指的是:在相同的时间,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指的是: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照申报时候(也就是挂单时间)决定成交的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照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Ⅶ 股票交易的第三方托管是什么

所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以下简称“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由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股份管理以及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清算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而由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结算交收服务的一种客户资金存管制度。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

Ⅷ 股票交易中的第三方委托是怎么回事

以往的时候,钱是存在券商的,这样券商可能非法占用

你账户开在证券公司

却把资金委托在银行

让银行替你保管

防止券商随便动用你的钱。

这就是三方存管了

Ⅸ 公司之间委托第三方收款合法吗

公司之间委托第三方收款合法。

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即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必须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都可以别人代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公司委托第三方买卖股票扩展阅读

风险如下:

1、应要就交易对象与代付款的第三方共同出具书面说明,确认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或者向交易对象、代付款的第三方发送确认函并要求回执。

2、涉及的税费问题,交易双方应当事前进行协商由谁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可能存在涉税风险的,税务机关有可能以资金流与开票方不一致为由,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