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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7-06 21:39:21

① 香港上市公司是国企或控股吗

只要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是国企,
该公司都算属于国企控股,
不受中间层级的影响。

② 企业反向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流程和在内地上市的流程具体有没什么不同

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 又称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

反向收购流程
下面的流程图,主要列示了反向收购的运作顺序和公司结构。其中,是否进行私募融资则要视情况而定。关于反向收购的具体步骤,请浏览流程详解。

图片来源:互动网络
反向收购流程详细介绍
1、挑选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在反向收购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通常,这些公司对北美的资本市场都比较熟悉,并具有广泛的人脉。它们可以帮助中国的民营企业制定反向收购的策略,并帮助中国公司在北美资本市场上寻找壳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会计事务所和律师行等相关机构。中介公司的类型很多,有的是专业的财务咨询公司,有的是一些私人投资公司或基金。由于近两年来,通过反向收购登陆北美的中国公司越来越多,从事这些业务的中介公司也多了起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准备到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中国公司应该谨慎考察这些中介公司的能力,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2、壳资源的筛选原则
挑选壳公司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选择一些比较干净的壳。所谓比较干净的壳是指那些没有任何债务,公司经营历史比较清楚,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和其它遗留问题的壳公司。同时,壳公司一直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要求,按时进行了申报和登记,上市资格保持完整。此外,壳公司需要有足够的〞公众股份〞和〞公众股东〞。从以后上市融资的规划考虑,壳公司应该至少拥有 300 个持股在 100 股以上的股东。买入这样壳公司以后,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清理和善后。虽然这类壳公司一般都会贵一些,但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
在挑选壳公司时,对于那些出价不高的公司一定要多加注意。这些公司往往是长期业务停滞,各项申报和审计都没有完成。买入这样的公司后需要花很长的时间重新向证交会登记、申报。其过程可能和申请上市没有太大区别。
一般在收购壳公司时,买壳方都会派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审慎性调查,而壳公司也会进行反向审慎性调查。壳公司应该向买壳方提供法律证明书,证明壳公司的股票可以交易,增发股票也符合证券法 144 条款的规定。
3、壳资源的种类
壳资源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种类,包括︰
(1) 申报而且交易的壳
壳公司定期向美国证交会提出申报,并且至少有一个做市商在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这就是申报而且交易的壳。这种壳公司在收购完成三个月左右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2) 申报但无交易的壳
这类壳公司定期向美国证交会提出申报,但是没有做市商买卖该公司的股票。这种壳公司在收购完成后 4-6 个月左右可以上市交易,它的价格仅次于上述第一类的公司。
(3) 没有申报但是进行交易的壳
这种没有申报却有交易的壳多存在于级别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例如我们前面体到的粉单市场上就存在着这种类型的壳公司。收购这类壳公司可能需要 6 个月的时间才能上市交易。
(4) 无申报及交易的壳
收购没有申报和没有交易的壳公司价钱会比较便宜,但需要较多的善后工作,一般要等9 至12 月才能上市交易。
4、壳公司的经营性质
(1) 破产壳公司
破产的壳公司是经法院裁定已经破产的上市公司。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这类破产的公司可以免除所有的债务和诉讼,这样就一次性地解决了公司的债务和法律纠纷问题。虽然这样上市公司已经宣布破产,但是它的上市资格还在,同时公司仍然可能拥有数量较多的公众股东。因此,这类公司就成为了比较理想的壳公司。
(2) 停止营业壳
与破产壳公司相比,停止营业壳没有被法院免除债务和法律责任。例如一些资源公司,因为资源项目枯竭,处于暂停营业的状态,公司并没有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的上市资格也得以保留。
(3) 空白支票壳公司
空白支票壳公司是专门等人来收购的空壳公司。这类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要向美国证交会说明,公司不经营任何业务。九十年代末,这类公司非常流行,后来由于美国证交会加强了监管,使得这类公司的数量减少了很多。
(4) 分拆壳
分拆壳是一个上市公司将自身业务的一部份分拆出来,并且使分拆公司同样具有上市资格,由于这种公司仍然具有业务经营,所以可能会有相应的债务或诉,但对将来买壳上市公司提升股价会有一定的帮助。
(5) 504 壳和 419 壳
504 壳是根据美国证券法有关直接公开发行 (Direct Public offering) 的条款,发行募集资金后成立的公司。在向美国证交会提交了有关的登记申报文件后,在 OTCBB 上市形成的壳公司。直接公开发行是着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不需要通过投资银行或是经纪人等中间环节,直接利用网络公开发行股票。这种发行方式筹集的资金规模较小,一般在 500 万美元以下。而419 壳公司的成因和前文体到的空白支票壳公司非常相似。
5、公司重组和离岸公司的建立
选定壳公司以后,通常要对中国公司进行重组。重组的原则包括明晰产权、均衡利益,减少关联、优化配置和成本最低等不一而足,目标就是符合北美有关证券法规的要求,并同时为以后公司在北美资本市场进一步融资打下基础。
从过去几家中国公司成功在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经验看,设立离岸公司是经常采取的办法。设立离岸公司可以为中国公司进入北美资本市场创造方便,同时又可以规避一些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的限制。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公司到北美进行反向收购应该遵守中国和北美有关国家的政策法规。设立离岸公司是为了方便公司在北美上市融资,而不是用来转移资产,更不应该利用这种手段将原先的国有资产转变成私有财产。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也是北美的法律所不能接受的。
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海外注册地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幕大等地区。这些海外注册地为吸引国外公司来这里注册,提供了多项便利和服务,包括︰完全保密、不记名和无需申报年报;免除税务或可以递延及减低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等。事实上,这些海外注册地在中国走红还是因为它们是中国公司〞曲线上市〞的重要一环。最早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之一的华晨中国,就是在百幕大注册的控股公司。此后还有侨兴寰球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通常,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之为造壳上市。在开曼群岛和百幕大注册的公司除了可以到北美等地申请上市外,还可以到香港申请上市。开曼群岛的金融业非常发达,是各种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的理想场所。而维尔京群岛则是当前世界上最大的离岸公司注册地,据有关统计,已有 29 万家外国公司在这里注册。
在开曼和百幕大等地注册的公司可以为在北美上市带来许多方便,但对公司的形象可能会有一些不利的影响。公司诚信一直是北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些来自〞避税天堂〞的中国公司难免让人有些不放心。像华晨汽车在美国上市后,后续融资比较困难,最后又折回香港进行再融资。所以,如果条件许可,中国公司也可以考虑以〞公民身份〞进入北美的资本市场。
6、反向收购中的税务考虑
如果壳公司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资产,在买壳过程中就要将税务因素考虑进去。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资产的帐面价值是100 万美元,而市场价值是500 万美元。根据美国的税法,卖方就要支付相应的所得税或是资本利得税。而买方在获得这些资产后其折旧的基础仍然是帐面价值100 万美元,无法获得折旧提供的税收抵扣上的优惠。实际操作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该根据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收购后资产的帐面价值,使其与市场价值相符。这样双方都可以获得税务上的实惠。
7、造市商
造市商在美国股市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做用。造市商的数目也是那斯达克对申请挂牌的公司的一项要求之一。而在 OTCBB 上市的公司,主要是靠造市商提供报价。这些公司日后若想到更高级别的交易所申请上市,就一定要获得足够的造市商的支持。
8、在 OTCBB 上市后的融资方法
对中国公司而言,在 OTCBB 上市只是将脚踏进了北美资本市场的大门,但并没有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所以了解在 OTCBB 上市后的融资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实际上,上市与融资并非要有先后之分。许多中国公司在北美进行反向收购的同时就一并进行融资。从融资方法上,目前多是采用资本私募,我们前面在介绍北美资本市场融资工具时曾经对私募做过介绍,因为它属于一种免于美国证交会批准的融资方法而且近来监管有所放松,所以被很多中国采纳。其它免于美国证交会审查的融资方式还包括州内发售及小额直接发行,只是使用的并不是非常普遍。
新股增发和向公众发放有限制性条件的股票也是公司可以考虑的融资方法。但这些融资需要申请美国证交会批准,而且需要聘请投行等中介机构,所以费用较高。新股增发的律师费、申报费和审计费在 15 万美元左右,承销商的佣金定,但总体上,增发新股的费用一定会低于首次公发的费用。发放有限制条件的股票其成本可能在 40 万美元至 100 万美元。
由于公司在 OTCBB 上市后股票可以流通,对于风险基金和私人基金的吸引力也会提高,所以中国公司也可以在吸引基金直接投资上作些考虑。原则上,中国公司也可以在金融机构申请短期融资或是发行债券,但对于刚刚在北美上市的中国公司而言,这样做可能会有遇到较大困难。
中国公司是否可以成功进行融资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公司财务表现,其次是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流动性。虽然有人指出 OTCBB 上市的公司的融资能力较差,但只要公司的增长潜力可以吸引到投资者,成功融资并非没有可能。
9、上市后的披露和维护
信息披露是证券管理的基础, 1933 年出台的《证券法》的核心就是证券一级市场的信息披露。 1982 年,美国证交会为了简化和明晰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定综合信息披露制度,这是当前美国的上市公司共同遵守的准则。上市后的披露和维护对中国公司日后继续融资十分关键,这里提供投资者关系服务和公关服务的专业公司可以提供很大的帮助。这些金融公关公司对北美资本市场的各项披露原则都比较熟悉,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中间也都具有广泛的人脉。金融公关公司可以为客户设计不同的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的解决方案。在他们的帮助下,中国公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扩大自己的知名度,改善公司自身的形象。从北美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大型公司都设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而中、小型公司都降这些业务委托给专门的金融公关公司打理。
10、美国证交会对反向收购的监管
随着 OTCBB 反向并购活动的活跃,美国证交会也在不断提高着对这个场外交易系统的管理标准。这些陆续处台的监关标准包括︰要求在审计报表上签字的审计师必须是美国公众委员会的会员;企业买壳上市成功后;需在 5 日内向证交会提供 8K 公告,缩短了上报的时限;美国证交会还加强了对 OTCBB 市场买壳企业的财报审查。相信将来,美国证交会对 OTCBB 和反向收购的监管会继续加强。

③ 港股买壳上市公司试图收购全部股票,我们散户……

你的问题没有说明啊,如果你们是上市公司才会有人家借你们公司的壳上市一说,你们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人家收购你们的股份就是要控股你们公司的;至于卖不卖手中的股份,就要看他们给的价格如何了,要是给的价格好完全是可以卖的,你持有股份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现在已经挣到了为何不卖啊;另一个就是如果对他们公司实力很了解,就不一定卖给他们,将自己的股份折算成他们的股份后自己继续持有就行了,一般借壳(买壳)上市的公司都是有钱的公司,你的股份进入他们公司后一旦上市成功就发达了;公司更名后,你们手里的股票是否还有其价值就要看公司的发展情况了。
如有需要就在网络发信息,我在帮你解释。

④ H股上市可以收购A股上市公司吗 不是AH股同时上市的H股上市公司可以收购A股上市公司吗

许多公司同时含有A股和H股,其实是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两类股票,这种情况下的A股收购H股或者反过来,都是自己买卖自己的股票,应该属于回购。不在同一公司之间的A、H股收购是可能的,收购A股支付的是人民币,收购H股需支付港币。 追问: 那投资者的股票呢?H股收购A股?不是两市同步上市公司。 回答: 收购并不意味着要把所有流通的股份都要买完,现实中的收购案例以控股或炒作为主要目的。收购方只要买到一定的份额就行了,不用把散户投资者手上的股份都收购,所以散户手上的股份除了股价变化以外没有什么改变。

⑤ 香港股票市场有多少家上市公司

共有1667家
分3个板
块恒指成分股、红筹股、国企H股

⑥ 中国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是不是香港有规定要两年后才可以进行关联交易!

是的~

根据《特区经济法》

⑦ 有收购者对香港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股票会涨还是跌

应该会大涨,原因如下:
1、一般是收购亏损的上市公司,收购完毕后会注入新资产和进行重组。所以一般会大涨
2、收购方一般会从上市公司的前几大股东那里以较低价格收购股票,但流通在散户手上的股票一般是溢价收购。一般公告后那几天都会大涨,而且港股没有涨停板。所以涨幅一般会很大。

⑧ 香港公司收购条件

简单。首先你收购的是甚麽公司?香港的私人公司大约分两类: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的收购只需相方说好条件、价钱,之後到商业登记处办转名手续及通知税务局即可。如果想有些保障可花钱到律师行开立买卖合约并请律师见证交易。
有限公司则要看是否上市公司。如果是,就需符合证监会的收购条例,及由专业人仕负责进行。
如果不是,就简单得多。只需相方说好条件、价钱,得到对方全部股东同意。之後找会计师审查公司帐目,及找律司制定买卖合约。交易完成後到商业登记处办转名及通知税务局即可。

⑨ 如何并购香港的上市公司

股东审议建议的会议结束后,受要约公司必须公布会议结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因此而有权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权的数目及百分比。

股东审议有关建议的会议结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因此而有权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权的数目及百分比。

凡最终的控制性持股量取决于包销的结果,受要约公司必须在发行新证券之后,公布持有控制权的股东当时持有的股份数目和投票权的百分比。

(2)取消贷款抵押赎回权、清盘人等

凡在正常商业交易关系下并在银行或贷款机构的日常业务过程之内,把在公司的持股量抵押给该银行或贷款机构,作为贷款的抵押品,而当取消抵押购回权时,贷款人将会产生在本规则下作出全面要约的义务,则执行人员通常将会宽免该规定。在取消抵押赎回权后,贷款人如果有意出售其所有或部分持股量,本规则的条款便适用于买方。

虽然公司的接管人、清盘人或清盘管理人在取得对另一间公司35%或以上投票权的控制权时无须作出要约,本规则的条文亦适用于向上述的人购买证券的人。

(3)挽救行动

在若干情况下,当公司正处于极度恶劣的财政状况,而唯一可以挽救该公司的方法是采取紧急挽救行动,但该行动涉及未经独立股东投票批准的新股发行,或由进行挽救的人取得现有股份,而这两者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受本规则条文的约束,并通常必须作出全面要约。在该等情况下,执行人员将会考虑宽免本规则的规定,并会特别考虑可能的受约公司的董事及顾问的意见。

如果需要挽救的是公司的大股东而不是该公司本身,本规则的规定通常不会准予宽免。该股东的处境对其他股东的情况可能无甚相干,因此向该等大股东购买证券的人,必须预期在要约规则下将有义务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要约。

在考虑是否准予宽免时,执行人员必须信纳挽救行动的紧急程度,并且要向不涉及交易或并无涉及利害关系的股东呈交挽救提议以待批准是不切实可行的。如果未能证实挽救行动的紧急程度,执行人员可能要求经过独立投票始行准予宽免。执行人员亦将考虑该挽救提议对目前的股东是否公平及目前的股东是否有权以作出挽救提议。如果切实可行,要求根据本注释准予宽免的申请必须尽早呈交。

(4)无心之失

如果某人由于无心之失而引致在本规则下作出要约的义务,但足够的投票权已在有限的时间内售予与其无关连的人,执行人员通常不会规定该人须作出要约。

(5)起着均衡作用的股份:如50%不接纳要约

在有些时候,当某人或一组人取得一间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时,另一个人或另一组一致行动的人已拥有该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在该等情形下,执行人员通常不会宽免该人或该组人在本规则下作出全面要约的规定,除非——

(a)单独持有该公司5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声明不会接纳该买方本来有义务作出的要约;或

(b)持有该公司5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向执行人员作出书面保证,表明他们不会接纳该买方本来有义务作出的要约。

(6)配售及增补交易

凡股东向独立人士配售其部分持有量,然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书速按照大致相等于其配售价格的价格(已计入有关交易所招致的费用)。额外认购足以维持其要配售前在受要约公司的权益比率的股份,通常会获宽兔履行根据本规则须作出全面要约的义务。就5%的自由增购率而言,该作出配售的股东须当作持有在作出配售及增补交易前所持的最低百分比持有量。就此而言,应参照规则26.1注释15。

(7)核证获配售人的独立性

当遵守一项规则或宽免是取决于将投票权处置或配售予独立人士,执行人员通常会要求财务顾问、配售代理人或取得该等投票权的人核证及或确认买方与卖方并无关系,且亦非一致行动的人,而这项核证或确认须以执行人员为决定是否信纳取得投票权的人的独立身分合理地规定的方式作出。

(8)场内要约

凡须作出强制要约的价格大大低于当时的市价,而执行人员亦认为不大可能有任何股东会以该价格接纳要约,执行人员可能容许要约人以该要约价格,于交易时间内在市场作出购入股份的要约,为期3个星期或执行人员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在该等情况下,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应按照根据规则8规定的审慎程度及责任,发出致股东的广告。然而,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文件所载资料可以较附表Ⅰ及附表Ⅱ规定者省略,但其内容必须事先获得执行人员批准。

27.迅速登记转让

受要约公司的董事局、职员及股份登记处应尽力确保在要约期内迅速登记转让,以令各股东能自由行使其投票权及其他权利。

28.部分要约

28.1须获得执行人员的同意

所有部分要约,必须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如果要约不会引致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一间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通常会获得同意。

28.2在要约前取得投票权

当要约可引致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一间公司35%以上但少于100%的投票权的情况下,如果该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申请获得同意前6个月内,已有选择地或大量取得该受要约公司的投禁票权,或如果在该部分要约已有相当程度的计划后的任何时候,该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已取得投票权,则该项要约通常不会获得上述的同意。
28.3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后取得投票权
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要约期内不可取得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此外,在成功的部分要约的情况下,要约人或在日后与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动的人,除非获得执行人员同意,否则在紧接要约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不可取得受要约公司的投票权。

28.4介乎35%至50%的要约
如果要约可引致要约人持有一间公司不少于35%,但不超过50%的投票权,则通常不会获得上述的同意。

28.5就35%或以上的投票权作出要约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任何要约如果可引致要约人持有一间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权,通常必须达到以下条件:除收到的要约接纳书要达到指定数目外,要约本身亦须经持有超过50%投票权(该等投票权并非由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的股东,透过在接纳表格独立空格指明予以批准。如果受要约公司超过50%投票权是由一名股东持有,这项规定可能准予宽免。

28.6控制局面的提示

如果部分要约可引致要约人持有受要约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要约文件必须以明确文字显著地提出这点,并且指出如果该项要约成功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要约人将可随意取得更多股份而不会产生作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28.7须说明准确的股份数目

在部分要约中,要约股份的数目必须准确说明,除非收到的要约接纳书数目不少于该数目,否则该项要约不可宣布为无条件。

28.8按比例接纳

部分要约必须向该类股份的所有股东作出,对于准备就其持有量的有关百分比完全接纳要约的股东,必须作出安排。对于超出这个百分比的应约提供股份,必须由要约人按同一比例接纳每位股东应约而拟取得的股份总数。

28.9同等基础的要约

如果要约是向拥有一类以上权益股本的公司作出,而可引致要约人附有35%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份,必须向每类其他股份的持有人作出同等基础的要约。

29.代表

要约人不可要求股东委任某人,以代表该股东就其在受要约公司的股份进行投票,或要求股东委任某人就该等股份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以作为股东接纳要约的条件。但如果该项委任是按照下列条件作出,并且该等条件是载于要约文件之内的例外:

(a)除非要约是完全无条件的,否则代表不可投票或行使有关权利或采取其他行动,或如果由代表投票,则该项要约将会在有关决议有结果后,立即成为完全无条件或失去时效;

(b)凡在适当情况下,须尽可能投票以履行要约内任何尚未履行的条件;

(c)如果撤回接纳要约,该项委任便不再有效;及

(d)该项委任只适用于接纳要约的股份。

30.条件

30.1主观条件

要约通常不得附带主观条件,即那些须取决于要约人的判断或条件的履行与否是由要约人支配的条件。

规则30.1的注释:

在若干特殊情况下,要列明履行某项条件可能所需的全部因素是不切实可行的,尤其是有些情况是涉及正式的批准,而要约人可能必须履行额外的重大义务才可获得该项批准,则执行人员可能接受有主观因素的条件。如果在要约的公布内表示该项要约必须履行一项条件,即有关声明或估计要获得适当核证,执行人员通常亦会接受。

(2)援引条件

除接纳条件外,要约人不应援引任何条件致使要约失去时效。但如果产生该项援引条件的权利的情况,就当时的环境而言,该等情况对要约人极为重要的则例外。

30.2接纳条件

除非执行人员同意,所有要约(不论是自愿或强制要约,但不包括在规则31下作出的部分要约),必须符合一项条件,即要约人收到有关股份的接纳时,该等股份连同在要约前或在要约期内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股份,将会引至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持有受要约公司50%以上的投票权。

自愿要约可附带以下条件:股份的接纳要约水平须附有较高百分比的投票权。

在规则26下作出强制要约不得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论该等条件是关于要约的接纳必须达到某个最低或最高水平或其他条件。因此,如果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在作出要约前已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该项要约便应该是无条件的。

规则30.2的注释:

(1)要约接纳书

除非符合以下情况,要约接纳书不可当作已履行接纳条件——

(a)要约人的接收代理人是在要约人的有关文件或公布内指定接纳的最后期限前收到要约接纳书,并且该接收代理人已记录其已收到要约接纳书及本注释所规定的任何有关文件;及

(b)接纳表格已填妥,并且——

(Ⅰ)连同有关股份的股票,及如果该等股票并非以接纳者的名义登记,则连同其他文件(例如由有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签署及已交付印花税的不记名转让文件或将有关股份转让予接纳者的转让文件)处交,以确定接纳者可成为有关股份登记持有人的权利;或

(Ⅱ)由登记持有人或其遗产代理人交回(但最多只限于其登记持有量,并且要约接纳书所关于的股份只限于本段(b)另一发段不计算者);或

(Ⅲ)由受要约公司的股份登记处或联合交易所核证。

如果接纳表格由登记持有人外的人签署,必须提出适当的权力证明(例如遗嘱验记的证明或授权书的核证副本)。

(2)要约人的接收代理人证明书

在要约就接纳而可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之前,要约人的接收代理人必须已向要约人或其财务顾问发出证明书,列明已收到要约接纳书的数量(该等要约接纳书须符合注释1的规定)及不论在要约前或要约期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数量。

该接收代理人的证明书的副本必须由要约人或其财务顾问在该证明书发出后,尽快交给执行人员及受要约公司的财务顾问。

(3)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及期权

就50%接纳条件而言,对于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取得的可转换证券、认股权证或期权所附带的转换权或认购权,在行使后可予发行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要约人可否将该等投票权计算在内,应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就此而言,执行人员通常会容许要约人计算该等投票权,但他必须在公布及要约文件中披露他意图这样做,以及首先他必须采取所有就此而言须采取以行使该等转换及认购权的步骤。就计算50%接纳条件而言,该等投票权将当作已发行的。

(4)要约期内向要约人提供资料及将要约扩展至新股份

就须向要约人提供关于受要约人的股本的资料,及要约人就新股份所须履行的义务而言,请参阅规则6的注释。

(5)豁免50%接纳条件

执行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允许要约只须获得附有少于50%投票权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接纳,例如当持有50%以上的股份持有人作出的要约受到有意提出较高要约价格的人反对。

31.禁止再作出要约的期限

31.1(a)凡要约已经宣布或寄发,但就各方面而言尚未成为无条件,并且已遭撤回或失去时效,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要约人或在原有要约期间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或在其后与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该项要约遭撤回或失去时效日期起计的12个月内——

(Ⅰ)向受要约公司作出要约;或

(Ⅱ)取得受要约公司的股份,如果要约人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会因而产生在规则26下作出要约的义务。

(b)凡有任何人作出的公布(尽管该公布不成为要约的公布),提出或确认可能将会作出一项要约,而该人在公布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并无宣布作出或不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向,则本规则的限制亦可适用。

31.2部分要约

如果部分要约(不论其是否成为或宣布为完全无条件)可能引致要约人持有受要约公司不少于35%投票权,则本规则的限制在该项要约作出后亦适用。如果该等要约成为或宣布为完全无条件,则12个月的期限由该日起计。

31.3禁止6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格取得股份

如果某人连同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一间公司50%以上投票权,除非执行人员同意,否则该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均不可在其较早前向该公司股东作出的任何成为或宣布为完全无条件要约的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以就于该项要约提出的价格,向该公司任何股东再次作出要约或向其购买股份。就此而言,证券交换要约的价值,须按照该项要约成为或宣布为无条件的日期的价值计算。

规则31的注释:

(1)推为接纳的要约及竞争要约

执行人员对于以下的要约,通常将会根据本规则给予同意——

(a)新要约由受要约公司董事局推为接纳及要约人并非受要约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或

(b)新要约是在第三者宣布向受要约公司作出要约后作出。

(2)有条件要约

如属有条件要约,执行人员可能规定履行条件的期限。如果未能如期履行,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在最长达12个月的期限内,均不得再次作出要约。

(3)规则31.1(b)

不论公布的确实字眼及作出要约的原因如何,规则31.2(b)段均适用。例如,公布内指出某人正“考虑其选择”,如果所指的选择在一切情况下都可合理地被注释为包括作出要约,则该规则亦是有关的。但执行人员预期只会间中引用这项规定,并通常只会当有意的受要约公司能令执行人员相信,不明朗情况对该公司业务的损害,会较股东无机会接纳要约的弊处为大,这项规定才适用。

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必须考虑有关的一切情况才可决定。在作出公布时,要约人准备工作达到哪个阶段可能是有关的。

(4)私有化要约

如果私有化要约不成功,而要约人购买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是会致使受要约公司股份在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地位被终止,则要约人在要约失去时效后12个月内,通常不可购买该等股份。

32.股份购回

如果因为一项股份股回,股东在该作出股份购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权的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本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当作取得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的股东,将可取得或巩固作出股份购回的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有义务依照规则26的规定作出强制要约。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应尽早在可能的情况下咨询执行人员。在全面要约和场外股份购回的情况下(该等词会的定义见《股份购回守则》),如果该股份购回与本守则的关系,已获得那些因该股份购回而不能成为有义务作出强制要约的股东,按照《股份购回守则》所载的适用股东批准规定予以批准,执行人员通常会宽免按照规则26作出强制要约的规定。就此而言,应参照《股份购回守则》规则8。

就规则22而言,有关证券的交易包括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购回或购买任何本身的有关证券。

注释:

(1)作出要约的责任

如果产生在本规则及规则26下作出要约的义务而不获得豁免,作出该项要约的主要责任将会由一致行动集团的一名或以上的主要成员承担,而这些人因该公司购回本身股份而获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在若干情况下,作出要约的义务可能由该集团的其他成员承担,但该等义务不会由公司本身承担。然而,视乎情况而定,除非相反证明成立,该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股东可被推定为采取一致行动。

(2)不与董事一致行动的股东

不与董事一致行动的股东,如果因公司的购回本身股份而致使其在作出股份购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权的权益比例超出规则26所订明的强制要约界限,则该股东通常无须作出强制要约。但如果在该股东取得投票权时已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将会进行该股份购回,则这项豁免通常不会适用。

33.披露取得10%或以上的股份或股份权利

某人在取得或处置一间公司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该等股份权利之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该人必须在取得或处置日期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时前,向该公司披露该项取得或处置事宜及其总持有量——

(a)由于该取得事宜,该人持有的股份或股份权利,连同其已持有的任何股份或股份权利,代表着一间公司10%或以上但少于35%的投票权;或

(b)由于该项取得处置事宜,该人原来持有股份或股份权利已代表着10%或以上的投票权,并已增加或减少至或超出任何代表着10%或以上但不超过35%的百分比整数;或

(c)由于该处置事宜,其持有股份权利所代表着的投票权水平,由10%或以上减至10%以下。

凡两个或以上的人根据协议或协定行事,由其中一个或以上的人取得一间公司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权利,则就本规则而言,这些人的持有量及取得的股份或股份权利数量必须合共计算,并当作是由一个人持有或取得的。每个以这种方式行事的人,必须确保其履行在本规则下产生的义务。

作出该等披露的方式、时间性及条件(连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与规则22者相同。

注释:

(1)公司购回或购买本身股份

某人如果只因公司购回或购买本身股份而引致其持有量改变,则无须作出披露。

(2)《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第三百九十六章)

某人如果遵照《证券(公开权益)条例》具报其持有的权益,则无须作出本规则下的分开披露,但该项具报必须在规则22注释4所指定的时限内作出。

34.向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

34.1向股东作出征求行动时使用的资料

拟征求投票委托书、选票或要约接纳书的公司只可使用以前发表过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时仍属准确和没有误导成分的资料。

34.2征求股东

除非执行人员批准,否则向非机构性股东作出的征求行动,只可由作出征求行动的公司的财务顾问中,完全熟悉本守则各项规定以及其根据本守则应负的责任的职员作出。

34.3须鼓动股东作出咨询

不得对股东施加压力;必须鼓励他们向本身的专业顾问作出咨询。

⑩ 请问香港上市公司大股东低于市价收购我手上的股票,这是怎么回事儿

上市公司大股东低于市价收购你手上的股票,你有不卖的权利,如果高于市价,那就看你对该股走势的判断,再做出卖与不卖的决定。对于大股东的这种收购我感觉最近该股应该有利好,所以无论哪种情况,还是不卖为妥,看看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