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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纳税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7-07 04:10:16

1. 企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行权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醒: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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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给予员工股权留存部分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1.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
激励对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获得一次股权激励所得,可以按下表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权激励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或者同时兼得的不同股权激励形式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上表所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一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3.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因特殊情况,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5.对于可在授权日征税的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1月、5月和8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这三个文件与《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共同构成我国对个人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
一、股权激励的所得性质判定
我国最早对股权激励所得作出规定的文件是国税发[1998]9号文,它对股权激励所得的性质判定是: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判定为以后所发的相关文件所继承,没有变化。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持有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所获股息,减按50%计税。
转让上述股票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根据财税[2005135号、国税函[2005]482号文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税[2009]5号文规定,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处理。同时,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和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在下图的例子中,A、B、C三家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可使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对于D公司,由于C对D的持股属于第三层持股,不能计算为A对D的间接持股,同时A对D直接持股29%,低于30%,所以D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不能采用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
讨论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之前,首先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慨念――“授权日”和“行权日”。这两个概念适用于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授权日”,也称“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行使上述权利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使用的是“登记日”和“解禁日”。“登记日”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登记日之后,激励对象不能直接出售股票,必须要持有一定时期,即所谓“禁售期(锁定期)”。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登记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规定的日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日期就是“解禁日(解锁日)”。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视同为“授权日”,“解禁日”视同为“行权日”。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所得在授权日不纳税,行权日纳税。因为在授权日,激励对象并不能真正行使其权利,必须经过业绩考核并达到考核要求,才能在行权日后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此时股权激励所得才成为所得税意义上的“所得”。
但是,对于股票期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第二,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则在授权日征税,行权日不再纳税。
三、申报要求
国税函[2009]46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不得使用优惠计税方法。申报的具体要求为: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 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您的提问,华一中创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员工将持有的股票期权提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益应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5. ESPP(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所得收入之纳税税率

对这个问题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按我的理解,您的这个情况不适用35号文件和98年的9号文件,对于境内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中国与相关国家都签有税收协定,避免重复纳税情况的发生,您可以查阅相关的税收协定。对于35号文,二(二)和二(三)所说的规定是不同的阶段,一个是纳税人取得行权时,一个是纳税人在二级市场转让时。您公司的ESPP不适用35号文件。

6. 公司给员工的股票需要交税吗

估计是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印花税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

7.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科技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8. 员工持股缴税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2.关于营业税

(1)限售股转让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自然人限售股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股息红利营业税

营业税的征收对象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股息红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员工直接持股税收总结

综上所述,员工直接持股时:

(1)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如长期持股,上市后限售期内分红个人所得税率10%,解禁后个人所得税率5%。

以上知识就是对“员工持股缴税”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