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发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随便)
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❷ 著名公司联合与收购的例子
联想收购IBM。
2014年8月26日,美国官方同意联想以23亿美元(约合141亿元人民币)收购IBM公司的x86服务器业务。2014年9月29日,联想与IBM共同宣布,联想已完成收购IBM x86服务器业务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10月1日正式完成并购。
并购对象包括IBM旗下System X、BladeCenter、Flex System blade服务器和转换器、以x86为基础的Flex整合系统、NeXtScale和iDataPlex服务器以及相关软件、blade networking与维护营运等项目。
(2)股票收购公司案例分析扩展阅读:
IBM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IBM最早在中国成立合资生产厂,最早开设研发机构,发掘人才的价值,最早将世界级的专业服务引入中国,引导了“中国制造”、“中国研发”和“中国服务”的潮流。
进入21世纪,IBM将中国视为全球最重要的创新中心和服务中心,IBM协助金融、电信、流通、制造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实现了信息化的跨越式前进。
自2003年起,IBM与教育部进一步合作,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的20所小学开展了“基础教育创新教学项目”。
采取更多、更有价值的支持方式,把国外成熟的经验和资源引入中国,并充分结合中国的现状和需求,更好地帮助学校借助IT手段提高教学效果,更进一步的融入中国市场。
❸ 杠杆收购的经典案例
美国RJR Nabisco公司争夺战
说到杠杆收购,就不能不提及20世纪80年代的一桩杠杆收购案——美国雷诺兹-纳贝斯克(RJR Nabisco)公司收购案。这笔被称为“世纪大收购”的交易以250亿美元的收购价震动世界,成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杠杆收购,而使后来的各桩收购交易望尘莫及。
这场收购战争主要在RJR纳贝斯克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和闻名的收购公司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Co.)公司之间展开,但由于它的规模巨大,其中不乏有像摩根士丹利、第一波士顿等这样的投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的发起方是以罗斯·约翰逊为首的RJR纳贝斯克公司高层治理者,他们认为公司当时的股价被严重低估。1988年10月,治理层向董事局提出治理层收购公司股权建议,收购价为每股75美元,总计170亿美元。虽然约翰逊的出价高于当时公司股票53美元/股的市值,但公司股东对此却并不满足。不久,华尔街的“收购之王”KKR公司加入这次争夺,经过6个星期的激战,最后KKR胜出,收购价是每股109美元,总金额250亿美元。KKR本身动用的资金仅1500万美元,而其余99.94%的资金都是靠垃圾债券大王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发行垃圾债券筹得。
❹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1、有限责任。
2、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工商银行和家电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工商银行和百货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家电公司也并未就该项债权债务做担保,所以法院不会支持。
❺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❻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成功案例
美的,平安都收购了一堆公司,大多是没上市的。
❼ 中国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复星巧避规则收购南钢——中国首例要约收购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03年3月12日,南钢集团公司与复星集团公司、复星产业投资、广信科技共同成立南京钢铁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复星集团与复星投资持有新公司60%的股份。4月1日,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占总股本70.95%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作为增资注入新成立的南钢联合。在未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占总股本70.95%的国有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使南钢股份(600282)不得不面对沪深股市有史以来首例要约收购案。
2003年4月9日,南钢联合向所有股东发布要约收购公告,对挂牌交易股份的要约收购价格为5.86元/股;对非挂牌交易股份的收购价格为3.81元/股。要约收购总金额约为8.5亿元,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要约收购公告发出后至2003年7月,没任何股份进行应约,本次要约收购最终以无人应约结束。
对于收购方南钢联合或其实际控制人复星集团而言,这笔收购的收益主要体现在:
(1)二级市场的高额收益。
(2) 南钢股份控制权潜在收益,其每年近40亿的现金流是绝佳的融资窗口。
(3) 南钢股份未来增发获得的收益。
文/布尔古德
无人应约的要约收购
此次要约收购中的财技焦点就在于收购价格。
按照2002年12月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要约收购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要约收购挂牌交易的同一种类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二) 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此次要约提出的收购价完全是按照相关法规制定的。这种计算方法本身没错,但用到南钢身上似乎就不很妥当。
按照4月9日披露的有关信息,本次收购的价格是:对240万法人股的要约价格为每股3.81元,对14400万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为每股5.84元。法人股的要约价格为南钢股份公告前6个月每股市值的评估,流通股要约收购价格为公告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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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1日,对于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非常特殊的一天,因为他们在这天收到了中国商务部就法国seb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并购苏泊尔的原则性同意批复文件。这份官方的认定,表明了这个历时一年的“全流通下外资在中国实施部分要约收购第一单”,也同时是“反垄断审查听证第一案”在历经波折后终可破冰而行。可这封官方的认可,并没有给seb并购苏泊尔带来柳暗花明的晴朗局面,几个月来公司不断上涨的股价,正让苏泊尔和seb骑虎难下。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苏泊尔的并购被其股价绑架呢? 原来在2006年8月seb收购苏泊尔股权的方案中,包括了seb向流通股股东部分要约收购6645万股股票的条款。当初设计的要约收购方案,就是期望吸引更多的流通股股东把股票卖给seb。 可是由于竞争对手的联合抵制,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垄断调查等原因,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的审批一拖再拖,恰好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加上有外资并购的消息刺激,导致苏泊尔股票价格不断飙升。在整个审批期间,股价从15元整整翻了一倍多,大大超过了7个月前收购方协议约定的18元的要约收购价格。4月12日苏泊尔公告披露后,股价再度涨停,以33.53元报收。 此时,股价已经成为妨碍要约收购完成的最大敌人。并且,苏泊尔的股价未来还有很大的上涨可能,一些证券机构在仔细研究了公司2006年年报后,纷纷调高了对苏泊尔2007年和2008年的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随后,苏泊尔的股价也越来越高,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 为什么说流通股股东以原定价格参与要约的希望也越来越渺茫,会有可能导致并购无法完成呢?那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份《要约收购协议》。 根据协议,seb收购苏泊尔控股权计划分三步完成: 第一步,seb协议受让苏泊尔集团持有的苏泊尔股份1710.33万股,苏增福(苏泊尔总裁之子)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46.68万股,苏先泽(苏泊尔总裁)持有的苏泊尔股份75万股,合计约2532万股,占苏泊尔现在总股本的14.38%。 第二步,苏泊尔向seb全资子公司定向增发4000万股股份,增发后苏泊尔的总股本增加到21602万股,而seb将持有苏泊尔股份6532万股,占增发后苏泊尔股本的30.24%。 第三步,触发要约收购义务,seb将向苏泊尔所有股东发出收购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收购数量为6645万股股份;如部分要约收购全部完成,seb届时将持有苏泊尔1317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61%,成为苏泊尔的控股股东。 并且收购人,苏泊尔集团,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苏增福,苏先泽特别约定承诺,在获得相关批准的前提下,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048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而这次收购的协议转让价、定向增发价和部分要约收购价,都是每股18元,这个价格比2006年8月16日苏泊尔的收盘价格16.98元高了1.2元,是公司每股净资产的4倍多。按照这个价格计算,第一步股权收购完成后,苏氏父子可直接套现约1.5亿元,苏泊尔集团套现3亿多元,向seb定向增发4000万股,上市公司可获得7.2亿元资金注入;而第三步的要约收购将使流通股股东有机会以18元的高价出售部分流通股,表面看来该协议可谓皆大欢喜。 可实际上,如此大手笔的要约收购不仅手续繁琐而且成本也很高,如果单纯的想要控股,而苏氏父子又想卖个好价格同时也为上市公司融到资金,协议转让及定向增发就可以达到目的,为什么要设计这样复杂的程序呢? 其实我们通过仔细解读协议,便可发现,这份协议是为了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不得已而为之的设计。 Seb第一步收购2532万股、第二步定向增发4000万股,这两个数据都是经过精心设计和计算的。而苏泊尔集团持有的5355.6万股苏泊尔股票将不可撤销地用于预受要约,其目的就是要达到30%持股比例,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也就是说,引发第三步。但是,既然是“不可撤销的用于预受要约”,那么为什么不在第一步中就完成此项呢?这里面有两个更深层次的意思。 第一、根据当时的设计思路,如果股价在18元以下,流通股的股东会踊跃参与预受要约,实际上,这5300万股参与要约收购可以摊薄参与要约收购的公众股股东的成交比例。 第二、Seb收购苏泊尔的主要目的是想占有中国市场的份额,利用苏泊尔的营销网络,将自己的小家电等产品通过苏泊尔进入中国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另外把苏泊尔作为自己的代工生厂商,降低整个seb集团的生产成本。如果这5355.6万股在第一步实现会使苏泊尔集团不再持有苏泊尔的股权,苏氏父子的持股比例只剩11.5%,这样的话,seb的管理成本就会上升。而对于苏氏父子的激励动能也会大为消弱,这样显然不利于一个控股股份制公司的发展。 而对苏泊尔集团而言,获取了足够数量的现金后,更愿意保留较多的苏泊尔公司的股权,以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价值增长;而seb收购苏泊尔,不仅是希望拿到控制权,更需要的是能够拥有原有的管理团队。收购完成后,让管理团队保留更多的股份,可起到更好的激励效果,创造更多企业价值。所以,seb更愿意向流通股股东要约收购一部分股权,而让苏泊尔集团保留一部分。这也是原方案的设计初衷。正是基于以上的两点,才使得整个过程由协议转让;增发;进而触发要约收购。 可事到如今,虽然商务部的审批放行,但公司股价已远远超过当初协议规定的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要约收购价,就不可能吸引公众流通股东把股份卖给seb。而根据当初的协议,如果流通股股东不参加要约收购,苏泊尔集团势必将持有的苏泊尔全部股权卖给seb。而苏泊尔在股改方案中做出承诺,承诺在2010年8月8日之前持有苏泊尔股份占现有总股本比例不低于30%,显然,苏泊尔“协议转让+定向增发+部分要约”的整个安排陷入遵守承诺就无法实施并购方案,实施并购方案即要违背股改承诺的两难的境地,并且,转让股权也被高涨的股价所挟持,这显然不是苏泊尔想看到的结果。 作为收购方的seb是何方神圣,是什么让苏泊尔大有非它“不嫁”的决心?而为什么它也执意要并购苏泊尔,苏泊尔又有什么优势被它选中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苏泊尔”。 “苏泊尔”是一家以炊具制造为主、集研究开发、生产、营销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其成立于1994年,于2004年8月17日登陆中小盘,成为了一家中小板板块上市公司。短短20年,苏泊尔就在苏氏父子的辛勤努力下,从一个配件小加工厂成为全国最大的炊具生产基地,并且为了突破期炊具行业的发展的局限性,苏泊尔自身也在不断努力走上向多元化外向发展的路径;一方面进入小家电领域,另一方面以贴牌方式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因此,无论从苏泊尔是国内炊具市场的老大地位还是其多元化发展的路径来看,苏泊尔都无疑是块诱人的“蛋糕”。 其次,我们再来说说---“seb集团”。 “seb集团”成立于1857年,1975年正式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最大的小型家用电器和炊具生产商,2005年的销售收入达到了24.63亿欧元。Seb集团在不粘锅、厨房用电器、电熨斗等家用电器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技术和知名产品,业务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众多世界知名电器和炊具品牌,除了自身创立的一些品牌外,很多都是通过收购获得的。 我想通过上面的简单介绍,我们已初步了解,该并购案的双方都颇具实力。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英雄惺惺相惜”呢? 对于seb来说,虽然其拥有众多的品牌,并且在全球小型家电和炊具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但由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上升,seb集团在欧洲的经营已显露困境。2006年,seb集团在法国的业务增长只有0.6%,在其全球业务增长中处于最低水平。而且,seb集团预计,在法国这样糟糕的销售情况还会继续2-3年。因此,必须拓展发展中国家市场维持公司业务增长,才能提升其全球竞争地位。 为了寻找出路,seb集团在2007年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欧洲维持现有的产能水平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全球小型厨具主要是在中国生产制造,同时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只有法国1/50,因此,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是不二的战略选择。 而对于苏泊尔来说,虽然其在国内炊具市场有着“老大”地位且正在尝试多元化发展的路径。但是由于国内的小家电领域要面对美的、格兰仕等巨头的竞争,而海外市场又对产品质量提出了苛刻的要求,这两条腿的战略对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两点正是苏泊尔拙形见肘的地方。在炊具行业,虽然苏泊尔拥有不可撼动的地位,但随着“爱仕达”、“沈阳双喜”等企业的逐渐发展壮大,也让苏泊尔的市场份额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少影响,且2004年的“不粘锅危机”也让苏泊尔感到老大交椅坐得颇为艰辛。 一方面seb集团想通过收购中国企业,将产能、销售中心“外迁”至中国,同时借机打入中国市场,同时对于seb集团来说,要想在中国发展,只有三种方法:收购苏泊尔,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独资经营。如果收购苏泊尔的竞争对手,面对的将是众多的品牌,多宗并购,其成本无法有效控制和估量;如果独资经营,以以往的外资资本在中国的发展实践经验来说,是无法得到足够的发展的。 另一方面,苏泊尔希望找到一个能帮助自己弥补其在技术要求和管理方面的不足,帮助其保持公司业务的增长性的合作伙伴。而seb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可以说是苏泊尔一直仰慕的,苏泊尔总裁苏先泽曾说过:“虽然seb的劳动力成本是苏泊尔的10倍,但其产品利润率是苏泊尔的3倍多,无论是产品的研发、制造以及流程管理无不是苏泊尔的老师”。正是彼此的各有所需,且彼此能各满其需,促成了这次的“联姻”。 因为势在必行,也因为无路可退,所以可以说seb在设计此次并购方案的时候确立了两大原则:第一,seb要获得控股权;第二,苏泊尔要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只有保持了上市地位,公司便可获得生产基地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正是为了达成上述两个目标,seb必须同时向苏泊尔集团、流通股东收购部分股权,并定向增发。但是,向流通股收购部分股权,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要约收购价格必须高于流通股市场价格。可是现在,股价已经达到了33.53元,且这个价格还有可能攀升,机构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再以原来的协议价格将股票卖给seb,除非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如果不提高,苏泊尔就必须卖掉5536万股,这样对苏泊尔公司而言,就完全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成长带来价值增长的激励就没有了意义,不利于苏泊尔团队的稳定;而seb也无法稳定一个强有力的本土管理班子,这对双方都将得不偿失,何况还与股改承诺相违背。 那么seb会不会高溢价完成收购呢?如果高溢价收购,就意味着seb可能需要按照38.5元的价格来实施收购,那样seb原来所设计的较低成本的并购方案预算将大幅提高。 而seb也似乎没有更多的退路可以选择。据了解,seb已经将其在欧洲的两条生产线搬迁至中国,并解雇了当地的工人,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seb不提高要约收购价格,只购买了苏泊尔持有的5356万股,可能性很小。因为在seb眼里,苏泊尔比我们眼里更值钱。 2007年11月20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的火爆和苏泊尔股价的持续走高,虽然seb最终只能以高于协议价格29元/股的价格实施了要约收购,完成了此次并购方案。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从此次并购方案的设计和成本分析以及行业选择来说都无疑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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