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建行信用卡上取出现金来炒股票、基金、黄金、期货等是违法吗会被银行查出吗
这个不叫信用卡套现,透支取现本就是信用卡的功能,只不过银行并不鼓励把信用卡透支取现的钱做这么高风险的投资,他们也查不出来你这个现金是用哪去的,所谓信用卡套现是你用卡在一家公司刷卡,刷完卡后把相应的钱拿去用,既享受了免息期又可以用钱,这个是银行和法律不允许的.
Ⅱ 如果个人征信出现问题,请问还可以炒股吗
央行新版征信上线公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将会更详细、更严密,不良记录的时间将会更长。
当今社会,信用差的人寸步难行。
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个人征信是什么,这里,只用一句话解释:个人征信记录了你过去所有的信用行为,时刻为你的个人信用评级,直接影响着你生活中的经济活动。
没错,它就是那么重要。
四、征信花洗清攻略
1、利用信用卡来养征信,每月按时还款,养成良好的信用记录。
2、网上贷款和信用卡不要频繁申请,否则申请一次记录一次。
3、申请不同银行信用卡要分先后,因为不同银行对信用卡客户要求不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来申请信用卡,而不是见一个办卡员就申请一次。
4、贷款前问清楚银行的贷款要求,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不要抱着试一试的态度。
5、在查询征信次数上,最好能做到一个月最多查询三次,一年最多查询十次。
最后,支付佬还要提醒大家:明确了这些导致征信出问题的原因,我们平时就要多加注意,不去触碰危险边缘,养好自己的个人信用,就会为自己省去不少麻烦。
Ⅲ 个人信用贷款流入股市被查到有什么后果,如何避免被查到, 重点是如何避免被查到,谢谢
个人信用贷款也是你的钱啊,不管银行的是,你按时还上就可以了,不建议信贷炒股,股票风险还是很大的,如果还不上利息是很高的 而且是日累积。
Ⅳ 个人信用贷款流入股市被查到有什么后果,如何避免被查到! 重点是如何避免被查到,谢谢
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将无法避免的。
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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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经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2、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Ⅳ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吗
用银行贷款进行炒股属于违规操作。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
几乎所有的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会明令贷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贷款,拿去炒股。你铤而走险,势必做假,弄出一个虚假材料,骗取贷款。那么,银行一旦发现,拒贷是一定的,如果贷款已批复,还能收回,严重的话,还会以骗取贷款罪将你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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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放贷款的时候审批都是根据用户的申请项目来定义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请人以炒股为名义,银行肯定是不会审批同意,自然申请人的贷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义的形式贷款,然后银行审批同意了,这个也就是违规了。不过一般银行放出去的贷款基本上都是个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违规银行也不会知道,只要定期偿还利息即可。
随着股市的火爆,越来越多人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想要纵身股海,赚得盆满钵满,不仅是打算满仓操作,甚至不惜贷款炒股。那么,贷款炒股会有怎样的不良后果呢?
按照现在的无抵押贷款年利率加月费等,大部分银行折合年化利率都超过15%,虽然当前股票市场看似火爆,但贷款炒股的最终收益率未必比这一利率高。而且,由于贷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归还贷款的时候,正值股市低谷,那么投资者也只有低点抛售,这样一来既没有得到额外收益还容易造成贷款逾期,反而增添了个人信用记录的污点。
参考资料:贷款通则_网络
Ⅵ 我个人信用贷款拿出炒股被银行短信提醒,有没
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用途是有着明确要求的,借款人需要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或者用途声明,申请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银监会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投资领域。
Ⅶ 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拿去1,大肆消费 2,赌博 3,投资股票,基金之类的。全没了,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