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西银行行长非法集资涉案7876万被判15年吗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李明原系某银行支行行长,2014年至案发前,李明在无实际经营、明知自己不可能偿还的情况下,利用其银行行长的身份,以帮银行客户“过桥”、银行揽储、资金周转等名义,承诺高息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生效。
㈡ 银行支行行长涉嫌集资诈骗约6000万元,批捕后,怎么判刑
问:银行支行行长涉嫌集资诈骗约6000万元,批捕后,怎么判刑?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好!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行为。鉴于你朋友目前的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前去会见,一来了解一下案件具体情况、而来可以了解一下其自身的身体情况。另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㈢ 地方上农业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集资诈骗农行有责任吗
地方上的农业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集资诈骗一旦事发农行就会开除他,银行会说他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抵制高息诱惑以防血本无归。
㈣ 商业银行负责人非法集资案例
你说的这个负责人,是什么程度的?
主行,还是分行,还是营业点的
是主负责人啊还是科室主任啊还是什么什么的
㈤ 有银行参与的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㈥ 为什么银行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的一个机构呢
1】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以前都是国有化,后来才有相应的商业银行
2】银行上面有人管着,名叫银行监督管理局,这个你听说过吗
㈦ 江西萍乡银行行长非法集资被判多少年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到后期,马某借款时实际上已无能力偿还,所集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前期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偿还。
由于长期“借新还旧”,马某迫于催收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截至案发,马某共造成23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876万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生效。
㈧ 银行主任非法集资准承担责任
银行的法人代表为行长,主任是业余部门领导,不能代表银行,所以由主任个人承担责任!
㈨ 中纪委监察部能举报银行行长非法集资吗
可以举报,但是要把握,也就是有证据。一般这样的举报非常难,银行很有可能反诉你诬告。三思而行!
㈩ 为什么会有吴英案非法集资是怎么回事,银行行长卷款而逃
吴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至于钱的主人拿回自己的钱,要看追缴回来的多少来觉得拿回多少了,政府应该是不会给予补贴的。
网络有集资的介绍和各种案例你可以了解下http://ke..com/view/193623.htm#sub193623
银行的是可以取出来的,银行应属于政府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