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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财产所在地法院

发布时间: 2021-07-21 10:00:46

Ⅰ 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国有无相关的司法解释

主要财产一般指以产权登记制度为基础的不动产,在哪登记哪就是所在地。这个标准非常清晰,不需要什么司法解释。

Ⅱ 被执行财产在异地,可由哪个法院执行

被执行财产在异地,可由异地,即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Ⅲ 查封财产 可以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吗

是否可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要看具体情况,主要看涉及该财产的诉讼将在哪个法院提起或已经在某法院提起,诉讼管辖的法院应与财产保全的法院一致,如果财产所在地与管辖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管辖法院一般会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协助保全相应财产,但这是法院之间协助,不影响当事人的申请,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当事人都应该向诉讼管辖法院提出。

Ⅳ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是什么案件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主要是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这里所说的主要遗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富, 主要遗产所在地一般是指不动产所在地。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地。
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Ⅳ 是否可以在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

你是想立执行案件吗?如果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不是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在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要看诉讼管辖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

Ⅵ 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解释

首先,“主要财产”本身就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概念,关键在如何解释“主要”二字。法律是具有普世性的社会规则,自然源于生活,因地制宜。在我国,老百姓一生最重要的财产绝大多数为不动产,甚至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也是不动产,所以一般情况下,“主要财产”可以理解为“不动产”,那主要财产所在地也可以理解为包含了不动产所在地。
其次,在司法层面,即法律的执行层面理解“主要财产”,是为了高效解决争议所设置的词汇。这里的“主要财产”应当理解为“能够最大可能实现胜诉一方的利益的财产”,同时也是方便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类财产的保全、执行,此时主要财产应指足以或者最大限度实现胜诉方利益的不动产、股票、期货等诸多类型的财产。
最后,《民诉法》第33条第三项规定:继承纠纷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同时该法第35条也规定了管辖权竞合。所以,主要财产并非只能指不动产,应从如何更好实现胜诉者利益、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理解,这不是扩大解释,是当然解释。

Ⅶ 股权质押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Ⅷ 如何理解和适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时间 1992-7-14)第31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执行日期:1998-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第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