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能否拿自身股票进行质押或担保
这是质押和担保的条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这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❷ 上市公司抵押股票是怎样折价的
股票不叫抵押,是叫质押。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1]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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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同一只股票多次质押,如何收费
您好,多质押一只标的券就多付一笔质押登记费和交易经手费。
❹ 公司上市了,已经融到资金,为什么还要质押股票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质押的股票,因为股市持续下跌,已经到了平仓线,引起了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乃至各地成立了专门组织,用真金白银“驰援”这些上市公司。
一、发展需要
一些企业上市时,直接从二级市场,0利息融到永久资金用于发展。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资金不足问题。如果符合条件,这些企业有的通过发债或者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向社会融得所需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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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再融资条件审核不通过时,企业和大股东就会向证券机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股票,换回发展资金,伺机再赎回。
二、套现需要
但也存在有的企业,尤其企业的大股东,为了绕开限售规定,动歪脑筋,在股价高位时向金融机构质押股份,套取现金。假设某大股东股在牛市高位时,股价100元,持有的股票市值2个亿。这时候,假设可以向金融机构质押全部股份,换回1.2亿资金。后面熊市来了,假设股价跌倒60元,市值只有1.2亿,再跌的话,质押的金融机构就要亏本了。这时候,就会催促大股东增加质押股票或者增加担保。
有些大股东就是奔着套现去的,当然就会耍赖。因为原先2亿市值股票,要是按照正常减持,需要经过很多手续和较长时间,甚至全部减持完也套现不了1.2亿。甚至出现一些大股东,即使熊市时也恶意套现,因为他们手里股份的成本非常低,即使熊市套现,也有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利润。对这样恶意套现的公司和大股东,应该严惩不贷,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乃至危机经济安全,败坏社会风气。
❺ 股权可以重复质押吗
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质权并不当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处分的股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里的登记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两种公司类型。为保证质权实现,《物权法》同时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