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监会有规定2016年1月8号以后。上市公司的高管,股东只要有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就可以任意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限售令到期:
今年股灾期间,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2015]18号公告表示,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限售令2016年1月8日到期,上市公司减持潮或将重现。
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都减持股份可能导致人心慌慌,以为公司要倒闭,然后就是股民大部分抛售,股价降低,越来越不值钱,所以人们都在览视着持有股的动向
❸ 高管股减持要求或条件
股票减持即减少股票持量,直接目的是套取现金,管理层减持,因其对自身企业的了解,通常肯定会在价格高位进行减持行为。另一个角度说,即不看好企业的后续成长,所以属于利空消息。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
❹ 有关公司法中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转让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以下转让规则: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七)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❺ 请问高管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
高管减持意味着不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要走下坡路,但有些时候也不都是这样,总之对于上市公司是个利空消息
高管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管在二级市场卖出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
大批量高管的离职减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也违背了我国创业市场的设立初衷。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加速创新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变以及加速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然而,创业板企业接连不断出现高管减持的问题,使其成为以上市、达到解禁日为目的的“短视”公司。更有甚者,高管通过内部消息或者粉饰业绩等手段拉高股价,再进行减持。对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造成危机,甚至对资本和社会的稳定性造成破坏。
❻ 上市公司高管对自己公司的股票增持和减持,如何区别于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违法交易
内部人买卖这个问题没办法杜绝,股市是一个信息能兑换成价值的地方,这种交易很难区别——买卖你能看见,但为什么你永远不知道(事后你能明白原因)。2015年那波牛市,内部内部人提前一个月甚至十几天大量买入,之后出重组,股价翻个3倍的事太多了,曝光出来的只是很小一部分而已!内部人肯定比散户更加了解公司,他们买卖股票肯定占优势,这个避免不了的。
你之所以想区别,本质上是想跟庄获利,实战中这个非常非常难!从技术上说,你根本无法从上亿交易中发觉出故意隐藏起来的内部交易,再加上内部人一般都是用“马甲”号,你怎么分辨?我个人认为更靠谱的方式还是深入研究,具体的很多细节说不完,简单点说吧——你找个十家八家重组前后的企业,从盘面,财报,公告再结合当时的市场热点去分析,相信你会找到点很有趣的东西!
说了很多口水话,希望能帮到你,就这吧!
❼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管理规定
1、每年卖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
2、禁止短线交易,即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六个月内不得买入;
3、禁止敏感期买卖股票,即定期报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