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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抵偿债权人

发布时间: 2021-07-24 16:35:07

㈠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质押的条件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一般来说我们可能会把自己的房子,机动车等这些不动产抵押出去,不动产抵押大家很好理解,但是,股权质押的话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了。一般来说,如果大多数的股东都不同意当事人把股权给质押出去了的话,那就应该有人购买出质的股权,不然就必须要同意。

㈡ 出质标的为国有股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应如何行使

出质标的为国有股权时,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不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第九条的规定,国有股质押后,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据此,质权人和出质人不能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只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出质的国有股以清偿债务。 其二,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行使质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基本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以该评估值为股权拍卖的保留价,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折价抵偿也并非绝对禁止,只不过拍卖成了一个必经程序,只有拍卖失败(流拍)后,才允许折价抵偿。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性质的界定文件,是指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转让后的股权性质的行政文件,是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据此重新对股权进行分类管理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6号)第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 出质标的为社会法人股时,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不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协议折价、依法拍卖或变卖这三种方式都可以。 其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行情况与国有股在类似情况下作同样的处理。【延伸阅读】公司法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公司设立

㈢ 股东质押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好,股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质押后所融取的资金用途以及股票质押数量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该公司因为发展主营业务或者开展新项目,增加公司的竞争力,缺乏资金,进行股权的质押,获得一笔资金,则是利好消息。当然,如果质押的是流通股,投资者需求量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供不应求,将是利好消息。
如果上市公司进行股票质押,仅是为了解决财务问题,支付员工工资,这种质押是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票的上涨,是一种利空消息。当一家公司出现高额质押情况时,比如,质押率超过50%,这表明该公司急需现金,其风险性较高,投资者将会大量抛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下跌,是一种利空消息。
风险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据网络整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㈣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何规定

财政部2001年有个文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一是用于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股东持有的股权总额50%;二是须经董事会批准;三是报上级主管财政(现为国资)部门备案;四是办理质押登记。
另外,公司法、担保法对股权质押亦有所规定,但相对宽泛,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按照上面财政部的文件办理,就不会违规。

㈤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㈥ 股票质押无力偿还有什么后果

股权质押借款或贷款无力偿还,出借方会将被质押的股票卖出,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则可以去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或者直接拍卖。

㈦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客观地讲,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中性偏利空的,因为股票质押的潜台词是说: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当下的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的形式来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的抵押贷款。

综上,在看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行为时,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考虑,辩证地来分析这个问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来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良好、前景乐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但倘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高管本身对公司前景都不抱有希望,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作为投资人应谨慎购入该类股票,已经持有的建议割肉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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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股份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好,股权质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整个A股可以说是无股不押,没有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对不少股民来说这四个字可谓如雷贯耳,听到就瑟瑟发抖,其实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事。
股权质押利好还是利空?
【1】敢做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一般来说对于相应的投资方向比较有信心的,并且对于垃圾股来说,股权质押往往是利好消息,因这往往伴随着重组,新鲜血液的注入,至少提高了期望值。
【2】要结合基本面分析。基本面是衡量质押风险的重要因素,如果上市公司本身负债率和大股东质押率双高,就很容易陷入股价下跌,直至跌破预警线却无股可加,无钱可补,那么接下来就是平仓,股票招到抛售,加剧股价下跌,也就是爆雷。
股权质押不一定是坏事,关键是结合基本面情况然后再看股权质押比例,一般来说,质押股份比例越高,在股价出现暴跌后平仓风险越大,因为此时所能补充质押的股票极少。选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指标。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㈨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

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

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㈩ 股票质押无力偿还有什么后果会影响它的股票价格吗

你好,如果是上市公司质押的股票,在还款逾期或者低于担保警戒线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强行卖出质押股票,以保证借出资金的安全。
如果质押数量较大,而出借方不计成本卖出(一般是直接挂跌停价),会对股票价格形成较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