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权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有什么不同
这个没有什么不同的,只是文字上的差别而已,没有实质的区别\n如果您还有什么想咨询,欢迎来电~\n华泰证券武汉民族大道营业部-----一切只为了客户\n\n
[金斧子股票问答网 专业-实时-权威]
B. 股民在证券公司与他人争吵猝死,证券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股民在证券公司看行情,股票大跌激动而死,也要归咎于证券公司责任么?进而追究国家监管部门的责任?
C. 证券公司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买股票吗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用个人名义购买股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3)证券公司对股票投资人的义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D. 在证券承销法律关系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的义务是什么
1、材料核查义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2、禁止预留义务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证券经营机构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不得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为故意使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有剩余:1)故意囤积或截留;2)缩短承销期;3)减少销售网点;4)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3、备案义务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4、保安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告前的发行方案以及承销过程中认购数量、预计中签率等非公开信息。5、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具体来讲,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1)不当许诺;2)诋毁同行;3)借助行政干预;4)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6、禁止承销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购买股票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发行股票义务股票发行价格或配股价由承销商与发行企业共同商定。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发行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9、不得虚假承销义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进行虚假承销。所谓虚假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名义上是承销团成员,实际上并没有从事承销股票的活动和承担承销股票应尽的责任。10、其他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和在承销结束后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所承销股票及其认购证的私下交易,并不得为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4只或4只以上的股票。
E. 证券开户人死亡,证券公司是否有权利或者义务冻结其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一般不会冻结账户。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F. 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在证券融资中为什么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的主体
我感觉它们没有放弃它们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证券公司,它有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也有提供上市公司资讯、提供交易平台、准时上传客户报价......的义务。这些事,看样子他们还是做了的。
又如投资公司,它也有向客户收取佣金的权利,同时提供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制定资金安全的相关措施,风险提示......这些事也是做了的。
可是最后,你的钱扔进去却越来越少,有的干脆就不见了。
我认为,问题不完全在于他们“不充当权利义务的主体”,而是我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些不太关心!一笔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当你准备投资时,对所投的标的(股票、期货、基金、理财产品)有没有作过周到详细的调查?你为什么要相信代理人(券商、基金公司、P2P)?一旦感觉投资错误或有风险可能时,你的措施是什么?......要知道,这都是投资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应尽的义务。出了事,在别人身上找原因那是必须的,但也不要忽视自身的因素,否则永远也长不大。
G. 股票投资人应具有哪些知识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1、求偿权居后 普通股对企业资产和盈利的求偿权均居于最后。企业破产时,股东原来的投资可能得不到全额补偿 甚至一无所有。 2、价格不稳定 普通股的价格受众多因素影响很不稳定。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人心理因素、企业的盈利情况、风险情况 都会影响股票价格 这也使股票投资具有较高的风险。 3、收入不稳定 普通股股利的多少,视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定。其有无、多寡均无法律上的保证 其收入的风险也远远大于固定收益证券。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现阶段我国股票投资的缺点,希望能够提高广大投资者的警惕性。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股票投资风险太大很难让人放心,投资者可以改变自己的投资方向,将目光放到保险理财产品中来,这类理财产品风险低、收益高,是您理财投资的正确选择。
H. 投资者根据证劵公司提供的指令买入和卖出股票发生亏损,证券公司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吗
证券公司提供的所谓指令,实际是股市信息,买卖股票是股民自己决定的,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至于基金,其经理是散户的代理人,进行买卖交易,有责任判断信息的真伪,保护散户的利益。。。
I. 为什么证券公司的人不允许炒股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因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9)证券公司对股票投资人的义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J. 证券经纪商的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为: 证券经纪商 英语为:stock brokerage。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交易服务的机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赚取交易佣金。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大多数都是代理业务。分为全方位经纪人(full-service broker)和折扣经纪(discount broker)两种,不同服务收取不等的佣金。参见:股票经纪人stock broker
据国外媒体11月1日援引未具名知情人士消息称,工商银行(行情,资讯,评论)出资1美元收购由法国巴黎银行控股的富通证券的一级交易商服务部Prime Dealer Services。
报道援引该知情人士话称,富通证券这个部门规模不大,现有客户仅75家,但工行希望以它为基地扩大自己在美国市场的证券承销业务。
但该知情人士还表示,这笔交易不会使工行成为一家一级交易商,至少在短时间内不会。
报道称,原富通证券CEO、现为工行新部门“ICBC Financial Services”(工行金融服务公司)CEO的斯皮兰上周六在美国华(行情,资讯,评论)人金融协会举办的一次论坛上透露,工行金融服务公司首先将著重于债券购买的清算业务,然后再考量其他扩张机会。
第一财经就此事向工行新闻发言人求证,该人士称:“目前对此事尚不知情,如有该事项将以公司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