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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7-30 11:12:53

⑴ 股票质押式回购需要公告吗持股多少比例以下可以不公告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吗

你好,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即任一股东累计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单笔质押没超过5%,但累计质押达到或超过5%时,应当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可以向交易所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⑵ "董事会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具体是什么意思利好还是利空

这是一个基本中性但偏负面的信息,大股东将所持的公司股票继续质押,说明大股东资金是较为紧张的。如果大股东的经营或财务出现问题,无法解除质押,则公司可能发生大股东股权变动,这对公司是不利的;另外,大股东资金紧张,占用上市公司资源,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倾向性会较大。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⑶ “股东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公告”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

股东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公告,就是大股东质押股票借钱,还了钱就解除质押,没什么意义。除非公司重组期有质押就无法股改或转让股权。

⑷ 600775发布股东股份质押公告是利好还是利空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持有部分股份被继续质押的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3 (十二)条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规定的披露责任发布本 公告,而此公告同时于上海和香港公布。 本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熊猫集团”, 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 股334,71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69,213,5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501,5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1.10%)关于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被继续质押的通知,(前次质押详情见本 公司2008 年1 月2 日、2008 年5 月6 日之公告)现公告如下: 由于熊猫集团质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的本公司股份3,250 万股的质押期限已到, 该质押已于2008 年12 月18 日解除。 熊猫集团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继续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贷款3,250 万元,并继续以 本公司股份3,250 万股提供质押,该手续于2008 年12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期止,熊猫集团持有的本公司334,715,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69,213,5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501,500 股)国有法人股中,被质押167,350,0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份的25.55%,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被冻结192,815,000 股,占本公司总 股份的29.44%,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7.61%。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2 月19 日

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算是利好还是利空消息

1、需要综合考虑,不能单纯看做利好还是利空;
2、大股东质押股份来融资,现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变好,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这样看来是利好的消息;
3、如果上市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比较糟糕,债务负担较重,希望通过股份质押来还清债务而不是发展公司,这样就是利空的消息。

温馨提示:
①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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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5%以下的股东股份质押需要公告吗

你好,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4条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5条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即任一股东累计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单笔质押没超过5%,但累计质押达到或超过5%时,应当公告。如上市公司拒不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可以向本所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⑺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利好还是利空

表明公司没钱了,股东拿股票去银行质押贷款。
原因:
1.表示公司现金流不足,
2.表示一部分流通股东不会减持
利好利空说不准,但据我观察公告质押后的股票涨多跌少。

⑻ 上市公司股东做股权质押超过多少需要发公告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

⑼ 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要公告吗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