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行股票的一定是上市公司吗
发行股票的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你从“上市公司”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来。里面有个关键词叫“公开发行”,就是指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
相对于上市公司,有些公司不公开发行,比如内部员工持股、特定关系人持股等等。但这仍然是属于股票发行行为,这些股票、股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B. 请问公司内部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的流通股票有什么不同
区别在:
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不行。
二、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报告、信息;非上市公司不必;
三、非上市公司股东一般是确定的,而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股东随时在变化;
四、上市公司股票退出非常方便,抛售即可,非上市公司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出。
流通股票也称为上市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取得上市资格,允许挂牌交易的股票。流通股票的主要特点是流通性强。流通股票可以被股民自由买卖,而固定股票就不行了,不能被股民自由买卖。
C. 上市公司 可以 发行 多少次股票 还是 只发行一次 。筹集资金只筹集一次吗 还是其他
上市公司可以多次发行股票
D.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发行股票取决于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有监管部门的限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就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等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进行了规范。该征求意见稿在现行再融资办法基础上,根据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精神,以及今后全流通的市场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相对而言,在再融资方式上,通过引入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方式来促进再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资条件上,有松有紧,但紧大于松;在发行程序上则有了明显的简化;在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条款中,都体现了加强上市公司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办法》将再融资方式分为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两种,其中公开发行证券在原有的增发、配股和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了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创新方式。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和认股权的一个综合,两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债性更强。从发行条件看,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对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现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规定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的要求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从发行期限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只规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由于附认股权公司债券的债券部分可以独立上市交易,因此这一再融资方式不仅将大大促进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也将增加证监会在发展公司债市场上的主导性。《办法》对所附认股权证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预计权证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的金额。从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认股权公司债券有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特别是认股权证虽然与公司债券捆绑发行,但是发行后分别交易。从市场表现看,认股权证单独交易将避免其价格被市场低估,初试的债务人可以将权证在市场以比较高的价格卖出,有助于提高初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两者捆绑交易可能出现的权证价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于上市公司降低债权融资的成本。认股权证方面,《办法》就关于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存续期间以及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做了明确规定。对行权价格,《办法》规定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对存续期间,《办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对认股权证购买的股票,《办法》确定“向上市公司购买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发的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资方式。《办法》并没有对私募对象的资格加以明确规定,而是体现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对象的数量上,《办法》予以了明确,要求不得多于10 名,且有1到3年的锁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将为外资并购增添新的途径。
在再融资条件上,《办法》进一步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有松有紧,但总体感觉紧大于松。松,主要表现在财务指标的降低。对于增发和发行可转债,将现行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从10%降低到6%;对于配股,仅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此外,还根据《证券法》取消了两次发行新股融资间隔的限制。紧,主要表现在市场约束机制的加强。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上,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其次,在定价机制上,要求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以保护老股东的利益不因增发而被稀释;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以防止转股价无限向下修正不断摊薄老股东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将增加上市公司增发和可转债转股的难度。第三,在发行规模上,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由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降低到40%;增发规模的限制虽然取消了,但在资金用途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严格,要求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商业银行专项账户。第四,配股要求必须采取代销制,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E. 上市公司可以不停的发行股票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资的基本方式有配股和增发两种,其中配股在1999年7月以前是主要方式。为推进发行机制市场化的改革,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证监会开始进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试点,2000年以前,实施增发的企业主要局限于高科技、已发行外资股(B股及H股)、社会公众股不足25%及重大资产重组等四种类型的上市公司。2001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取消了增发公司范围的限制,并明确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度,这样就加大了主承销商的责任,让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再次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资本市场。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除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符合《办法》的规定外,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如不能达到6%的标准而仍要求增发,公司与主承销商则应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发行时由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F. 上市公司能轻易发行股票会有什么问题
可能发生的问题。
如果股民是火眼金睛,可以发现微软,思科,英特尔这样的大公司好公司。可以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回报。
如果股民没有投资对,他们的钱就和他们投资的公司一起消失。
美国纳斯达克,就是可以随便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它创造了无数的奇迹,也带走无数投资者的钱。
G. 是不是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
不是的,股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交所发行的股票,就是大家可以买得到的,这个就不必多说了.
非公开发行,是大家买不到的,有名额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不超过十名),将有可能引起两者之间的利益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发行对象选择方面,引入必要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防止内幕交易,需要强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从而保证在特定对象选择上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给股东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尽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不需全面履行社会公开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股东来讲,同样需要公开的发行程序和执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的知情权
H. 请问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股票吗
不是的,股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交所发行的股票,就是大家可以买得到的,这个就不必多说了. 非公开发行,是大家买不到的,有名额限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不超过十名),将有可能引起两者之间的利益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对发行对象选择方面,引入必要的市场化竞争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防止内幕交易,需要强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从而保证在特定对象选择上的客观公正性。第三,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给股东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尽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不需全面履行社会公开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股东来讲,同样需要公开的发行程序和执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特别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的知情权
I. 上市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发行股票
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他一般都已经发行股票了呀!你问的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在股票发行工作开始前,还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选择一定的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
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J. 上市公司能否随便发行股票
不能。上市公司
增发新股
时必须要连续几年(两年)给股东分红,在
招股说明书
中必须说明发行股票的用处、发展规划,请讲这些及相关资料(申请等)递交给证监会审核、通过,还要与
承销商
商定各项事项,才能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