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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21-08-10 20:08:42

① 公司和个人转让股票缴纳营业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具体规定:
股票买卖业务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范围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三条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统称为金融商品转让,归入“金融保险业” 税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七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项规定,金融商品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
根据上述税收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行税法已明确:股票买卖(转让)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为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
从2009年开始股票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2009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至此,买卖金融商品应税行为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适用范围增加了“其他金融商品”。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纳税人买卖金融商品均应征收营业税,取消了原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从2009年开始,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股票买卖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
个人买卖股票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考虑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现状,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应出台了对股票买卖业务的免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综合以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买卖股票业务的,应征收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买卖股票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② 营改增后限售股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发后对此予以了明确。
(一)营业税相关规定
1.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转让股票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如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8(元)
2.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在营业税中,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3.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前,持有股权,上市之后变成了股票,转让这类股票,是否按照买卖股票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
提示:根据法理,对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纳税人应依法纳税,在是否纳税不清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不纳税,税务 机关应选择不征税。
(二)增值税相关规定
1. 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提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许多属于限售股。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明确应该缴纳营业税。
2.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示:在营业税时,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冲减购入股票的价格,实际是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股息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还是按照上面的例子,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5-100=5(元)
3.股息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尽管目前没有免税的规定,但是也没有征税的规定,股息收入和转让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提示: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收入,只要不转让股票,股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转让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股息收入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税与免税不同。不征税,是指不在征税范围,是不需要发文明确的,只要没有征税的依据,就不征税。免税,是指在征税范围,有纳税义务,只不过免除了纳税义务,这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三)营改增后营业税的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应追缴营业税。限售股的营业税问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应该是可以的,因为税法规定不明确,才导致转让限售股的纳税人,没有缴纳营业税,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

③ 股权转让要收 营业税吗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④ 非金融企业转让股票收入需要计征营业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非金融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⑤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于网络

⑥ 公司买卖股票需要交营业税吗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南京某企业生意不断扩大,今年2月份成功上市,那么请问企业买卖股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呢?
专业解答
公司买卖股票应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有以下情形除外:其中第(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⑦ 让股票如何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应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和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作为计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并可以与其他金融商品盈亏相抵。但对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如何确定,目前总局仅对金融企业做出相关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股票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股票买入价为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并可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对于原始股份,如何确定买入价,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三条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解读第二条关于股票买入价的规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三)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纳税人取得的无论何种形式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从买入价中减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间是指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按照青岛市口径,母公司转让原始股的,应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取得的分红收入作为买入价,而按照海南省口径,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⑧ 企业转让股票所得不征营业税、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票所得需要征税: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
[评述]当局出台此文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
且A、B税率同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
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额交税。从本文件来看,先分配股利再转让股权对企业非常有利。

根据第二点,如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就没有必要进行这种筹划。
同时也说明,企业在清算前或转让前所持子公司股份未及95%,要探讨是否有可能先收购足够股份至95%以上再行清算、转让,因为此举可能为企业节省巨额税款。

第三点是针对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不同而可能形成的时间性差异而定。这部分准备在会计上企业不作为税后利润,不可能分配给股东,但从税务角度,可以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文件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被转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万分之五贴缴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得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⑨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