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获证监会批准,是利好还是利空
你说的这两只股票刚好是牛市中的上涨和下跌阶段。所以结果有点点不同。
在牛市里,增发,扩股,送配都是利好消息。至少从目前来看,整体呈现利好格局。
B.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 需要多长时间
没有固定时间格式,一般申请的受理都会在10天之内给予回复,对于申请的批复一个月左右
C. 发起成立股份公司股票需要向证监会备案吗
肯定要,不是随便的事。
D.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多久后能够增发股票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
增发股票简介: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E. 股票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股票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意思即是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进入为期两周的审批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上市公司要增发等事宜人审批通知书。
(5)股票评论公司证监会许可扩展阅读
1、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蓦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F. 个股收到了,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在股市中的上市公司,如果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属于中性偏空。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如果审核通过,那对该公司、对该公司的股价就是好事;如果审核未能通过,对该公司就是行政许可限制,那就是坏事;如果审核终止,那就是中途出现了不该申请的条件和情况,那就等同于未通过,所以就是中性偏空或者是坏事。
在这里证监会,相当于水龙头的开关,审核放行就等于打开开关,对公司就是利好,就有助于公司股价上涨;审核未放行或者审核终止就等于开关未打开,对公司不是好事,一旦公告审核终止,就会有股民出具逃走,对股价就会助跌不助涨!
G. 上市公司想发行股票,要证监会审批什么通过才行
中国公司上市施行核准制,需要证监会审批,交易所里有关于上市的相关条件,满足条件未必能上,不满足条件未必不上。
H. 任何公司发行股票一定要通过证监会批准吗
不是,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不同,合法注册公司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发行股票,所以叫做股份公司。只不过,这种股票不能流通,等公司上市后,作为原始股可以套现。股票在沪深股市上市,则需要证监会批准。
I. 股票吸收合并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好吗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