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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执行拍卖

发布时间: 2021-10-24 23:34:30

公司股票被拍卖以后,股票会不会大涨呢

这得看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1.小股东

如果是小股东,持有的份额不多,而且因为小股东自身的原因,使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被拍卖,像这种情况是个人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股价而言影响不大!

但是如果是很一般的企业或个人拍得了此类股票,而且成交价远低于二级市场的流通价,这会引起二级市场投资人的恐慌,股价会遭遇抛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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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上司公司股权拍卖网在哪可以看如何快速获知最新上市公司拍卖股权动态当下什么上市公司在拍卖股权

公司股权拍卖的地方要看进行拍卖的原因。如果系股东自行公开出售,那么一般在产权交易所;如果是司法拍卖,要看法院公告,一般由法院司法资产拍卖网、京东司法资产拍卖、淘宝司法拍卖等。上市公司股东出售股权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进行。如果是公开拍卖,应该进行公告的。

⑶ 法院执行强制拍卖股权相关问题,感谢您!

股权拍卖必须经报纸公布,这一点拍卖公司会替你准备,不用担心,他们有自己的程序。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很大区别,上市公司的可以面向社会无限制拍卖,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而非上市公司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⑷ 股票是否会被法院强行拍卖来进行抵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你的股票会被强制执行的。
首先开户时用的名字开的户,法院会去你开户的券商哪里把你的股票卖了,再把你的钱转进你的资金账号上,再去银行把钱划到法院的账上。当然之前法院会把账号都冻结了,股票限额也以3万为限。

⑸ 法院拍卖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股票是否有锁定期限制请哪位朋友解释一下哦。谢谢!!

既然是流通股,拍卖过户之后就可自由卖出,没有锁定期限。

⑹ 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一段时间后又撤拍,原因为其他,又不公告具体情况,这样合理吗

不说明原因,股权拍卖撤销这个是合理的。有可能是找不到买家,不好意思说。

⑺ 企业拍卖股份意味着什么

执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标的巨大,牵涉面广,涉及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丰华公司享有3100万股国有法人,依法应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丰华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本公司股份,转而拍卖其提供的红狮公司的股权,以替汉骐公司偿债。对该申请如何允许?这是本案中面对的一个特殊问题。

执行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规定》第三条规定“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同时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丰华股份公司非本案被执行股权的持有人或所有权人,故法院不应准许其暂停拍卖丰华国有法人股的申请,转而执行其提供的红狮股权。但《规定》的立法目的,应是在于尽量减少因法院执行拍卖国有法人股而可能导致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经营和股价等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法院在执行国有法人股时应慎重,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尽量不要执行国有法人股。本案中,丰华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供红狮股权供拍卖,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该行为并不损害冠生园公司债权的实现。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虑,法院在此情况下停止拍卖国有法人股转而先执行红狮股权,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应准许丰华股份公司的缓拍申请。

二、如何审查对被拍卖股权的评估报告

1.对评估报告应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

《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同时第十条规定“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法院是否应审查评估报告,以及如何审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股权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只是执行中程序上的一个环节,评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基于当事人或法院的委托对执行标的进行评估,并非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规定》已要求评估公司对评估报告不实承担责任,故执行法院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对实体问题不应作审查。

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通常只需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针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就应具体对待,如异议针对的是评估中的实体问题,则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实体审查。评估工作由法院委托实施,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执行程序的公正运行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故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实体问题应有审查的义务,只是该审查程序应在一定条件下启动。

2.如何界定“股权价值”

对评估报告的实体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其对被拍卖的股权价值的估价是否准确,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权价值”。评估机构立信公司认为,股权价值应为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国有法人股变现价格,采用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进行评估。法院认为,《规定》第九条所指的“股权价值”并非国有法人股的市场变现价格,因为这一价格受到股权交易市场行情的影响,围绕股权价值而上下波动,缺乏相对稳定性,不能准确反映国有法人股的价值,“股权价值”应指评估时该国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