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股票质押成功后,将从公司的股票账户转入证券公司专用质押账户,进行质押登记。但是所有权仍归你公司所有,若将股票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转出也不合适。因此,账务处理建议为: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变,仅将质押股票进行表外登记,应计入受限金融资产;
2.融入资金100万,借:银行存款;贷:股票质押式回购款
3.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
❷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如何平仓
从融资人来看股票质押平仓怎么办:一般而言,在股价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后,融资人如果不愿意被平仓,一般有以下四种选择,
1、追加抵押证券;
2、追加抵押现金;
3、赎回质押股权;
4、除此之外,部分上市公司还会选择一种“擦边球”自救路线,也就是让自家公司股票进行紧急停牌,使其能够在账面价值止跌回升后,能够减小补仓压力。
❸ 股票股权质押了,我手里还有它的股票怎么办啊。。。。。。
股票股权质押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不影响公司股价。如,是其业绩运营出问题,以股票股权质押,那么股价会出现下跌,公司可能被ST,甚至三板,对于之后的重组,要看注入方的实力了。。。
❹ 股票质押怎么操作
1、 借款人申请股票质押贷款
2、 机构对借款人和质押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3、 核定授信额度
4、 借款人和机构签订合同
5、 机构通过证交所办理质押股票的管理和处分
6、 机构发放贷款
❺ 股权质押融资项目融资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个人认为,应该按借款处理。500万元溢价属于融资成本,可向对方要发票(服务费发票).
❻ 如何办理股份、股票质押
1、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
2、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❼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听到过有人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的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今天就先让我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拓宽一下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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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的,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股权”不仅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特别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需要股权质押:
像某公司因为这段时间需要2000万资金,融资时用股票进行质押,倘若银行把钱给他,如果是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出现其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风险,银行会为个股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那么最后质押率水准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如果股权被冻结了再进行质押的话是不可能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要是在股市里还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就是一种融资的工具,可以用它来填补现金流现金流,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有什么影响,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那是可以视为利好的,因为这也是有利于开疆扩土。还有,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情况的话,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都是减少的状态,需求量的情况,基本是无变化的,拉升这一股所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处于市场风口的情况下,还是能容易开启行情的。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这反而体现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降低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这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将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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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想请教一下股票质押融资会计分录是怎么回事
股票质押: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股票融资: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❾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