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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员进行股票交易

发布时间: 2021-11-08 13:28:05

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股票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公司破产清算,还清所有债务后,多的资产供所有股东分配
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2、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
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上市公司破产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进行破产重整,一种是直接退市到老三板市场交易。针对不同的情形,投资者可以这样操作:
破产重整:即在主板宣布公司破产重整后,一般会将公司的债务一起打包出售或母公司吸收合并。一般股价会经过长期停牌,重整成功后,又继续交易。重整完毕后股价不一定上涨,因此投资者可以在重整前卖出;如果重整引进比较优质的资产,可以持股。
如:*ST柳化(现用名柳化股份)在2018年的时候宣布破产重整,股票从2018年3月9日一直停盘至2018年12月25日,重整后又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
退市到老三板:即公司在主板被强制退市后转移到老三板市场交易,没来得及在退市前卖出的投资者需要签订股转系统协议,然后就能在老三板交易卖出。
在实际情况中,上市公司并不会出现突然破产倒闭,一般上市公司如果经营不善,会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净资产持续为负,这时会触发退市条件,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如果继续亏损就会终止上市,也就 是我们所说的退市,在退市之前会进入退市整理期,股民还是可以有机会卖出的。
就算是退市了,其实也并非股票没有了,而是股票会转入到三板交易系统,三板系统全称是代办转让系统,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的股票在三板系统交易,如果有人愿意买入这家公司的股份,你同样还是可以把股票卖掉的。而退市的公司,有些之后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交易,又会重新回到原来的市场中交易。
拓展资料: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❷ 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❸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股票共计有哪些

你可以看看三板都是退市的股票

❹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持有让渡的股票请问是否有投票权

这个要看是哪种股票。
如果持有的是普通股,是具有与持有普通股数量相应的投票权的。并有新增发普通股的优先认股权。
如果持有的是优先股,则没有投票权,但是若公司破产清算,则有先于普通股的优先求偿权。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❺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股票完成重整后多长时间能够复牌

2008年10月修订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中,也会出现在处于交易状态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中,另外,破产环节中新出现的重整、和解程序,使得破产公司在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等成为突出问题。为此,本次修订针对现行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采取两种不同退市程序:(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将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2)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

参考资料: http://www.law-lib.com/law/doc/262336.pdf

❻ 上市公司破产了的话它的上市股票怎么办 一文不值了吗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结束,转入场外柜台交易市场。

  1. 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

  2. 国内目前极少有上市公司破产,即便到了破产境地,也会进行破产重组,股票也不会一文不值。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

❼ 请问如果上市公司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是不是一文不值,股民该怎么办呢

大多数股票所在的上市公司破产前就已经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般来说连续亏损3年时间的公司就从ST股票下市,进入3板市场,而进入3板市场后,除非该公司经营得到新的控股资源的参与,进行重组,置换主营业务,使业绩处于长期的营利状态,否则,该股票将长期停留在3板市场无法上市交易,而持有该股的投资者的股票就无法上市交易,所以一般来说建议投资者回避那种业绩糟糕的ST类企业,这类公司的股票往往让投资者冒巨大的风险,而3板市场也能够进行交易,但是对交易时间限制很死,局限性很大,有人愿意在3板市场买你卖出的股票你才卖得掉,否则,你卖不掉.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请谨慎采纳朋友

❽ 破产重整后股民的股票还在吗

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

(8)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员进行股票交易扩展阅读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