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们公司要发行股票融资了,股票是谁来定价,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啊。
以下回答的情况适用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一般有三条路,配股、定向增发和可转换债券。
问题是如何定价,谁来定价。我主要用例子来回答,理论什么的可以翻书或网络!
首先,配股:
举的是A公司的配股(前几个月发正式公告)为例子
开始呢,这家公司想要融资,就要发公告说,公司怎么怎么了为了如何如何发展一定要多一点资金啦,宣告了融资的开始,也就是发布了融资的可行性公告。
于是就要开始配股啦!发布配股方案,里面就会提及到底用什么比例配股,大约怎么定价,谁来定。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3年9月##日的总股本######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基数同比例调整,配股比例不变,可配售股数同比例调整。最终配股比例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以上是配股发行数量,按10:3的比例来发行,当然这只是方案,审核前的方案,这个比例是会变的。
之后就会提及到定价方式。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配股的价格有下限,一般以公司在某个时段的股价均价为基本,之后再折扣,再做调整。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再融资中,配股这种方式的定价主要是以公司原先市价为基准,再打个比如说六折或什么折扣,之后再和保荐人商讨之后根据市场情况作了调整再定下来。
接下来证监会审核,通过之后就会出公告了,在这个时候,每10股配售的比例定下来了,所以发行数量也确定了,价格也会确定下来。
同时要注意,配股的针对发行对象是该股票在公告发出当天下午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哦!
接下来就是,定向增发了:
也继续举栗子来说明一下,到底是怎么定价的。啊当我对这个问题还不懂时,我请教了也是实习的一个师兄,他blabla说了一通理论我还是不懂,他直接让我去看这家B公司的融资收购C公司期间发的公告,一看就明辣。
这个案子比较经典,涉及到并购和定向融资。
B公司以现金加股票购买两个公司,同时要向不超过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进行非公开的定向融资。
首先,先确定下交易方案,例如对于这两家公司,现金和股票大概是以什么什么比例来购买的,发行多少股,然后要向这些特定投资者融资多少资金,这是交易方案的概况。
那么这么确定要发数量多少的股票 来购买者两个公司呢,就要进行标的资产的估值定价。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定价依据。
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提出这家公司评估值为多少;之后买卖双方互相友好砍价,最终定下一个双方看着都顺眼的价值来。
由于这个交易是用现金和股票一起结合购买的,而且还会加上对特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就变成了这个局面:
1、向特定投资者融资的钱,一方面作为购买的现金来用,一方面作为这个交易方案的其他流程的资金。
2、这笔购买的现金,给了C公司的股东,还缺个股票部分没还上。
那么这部分金额的股票,只有确定了价格之后才能确定支付多少股。
于是定价:
定价这方面,首先是欠的股票的价格。这个价格的确定在公告中是这样的:
B向C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B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元/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因此这样就定价了,一般是一段时间公司股价的交易均值。给C公司股东发行股票数量也 确定下来了。
接着就要确定向不多于十个的特定投资者融资的股票定价:
本次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为 #元,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把一段时间段公司股价的交易均价打九折,作为底价,最低价哦!
之后向以下公司类型发邀请信辣!: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了好几十封,很快有回信(其实是有时间限制的,过期不候的),符合标准的报价登记一下,从最高价排排排排到最低价,就有一个报价区间了。
根据以下标准: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原前20 名股东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确定了个最符合原则的价格,根据每个公司提供价格和认购金额,确定哪几个公司获得了发行资格。
此时也确定了 对非公开定向融资的特定投资人的融资价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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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把公司股票设为定金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❸ 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3)把公司股票设为定金的条件扩展阅读:
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
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参考资料;上市 网络
❹ 本公司的股票可以做定金吗
本公司的股票是可以做定金的,因为本公司的股票你在里面就可以做出定金,而且它的成本也是比较低的。
❺ 公司股票是如何定价的
目前A股市场上股票上市的定价方法是建立在企业当年的预测利润基础上,比过去采用前三年利润的平均值来确定股价相对科学一些,因为投资者是投资未来的业绩而非过去的回忆。目前国内A股股票上市价格计算公式为:
发行价格P=每股利润EPS*市盈率R
其中:每股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权股本数
上述计算方法要求企业在上市当年必须具有盈利记录,而且股票价格的确定含有非市场决定因素,因为市盈率R的值是在一个大致的区间内由证监会最后一锤敲定,可能会扭曲股票的比价。这种方法当然不适合于在二板市场上市的股票,因为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并不一定具有盈利记录,或被要求在最近的几年内保证盈利。因此新的定价方法体系需要内地证券管理机构、券商的研究业务部门一起合作,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结合内地企业的具体情况合作解决。
毫无疑问,决定二板市场股票价格的因素远比A股市〉墓善倍
❻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可不可以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完然后他变成控股股东。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6)把公司股票设为定金的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❼ 股票筹资需要具备哪些的条件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自有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设立发行股票的特殊条件
设立发行股票是指在股份公司设立或经改组、变更而成立股份公司时,为募集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亦即股份公司首次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具备的特殊条件
(1)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发起人设立需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应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增资发行新股的特殊条件:
增资发行新股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后,因增加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这是股份公司在首次发行(即设立发行)股票以后的各次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普通股筹资有下列优点:
(1)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股东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须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才予以偿还。这对于保证公司对资金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3)利用普通股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
(4)发行普通股筹集自有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务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自有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务筹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普通股筹资也有其缺点,现列述如下:
(1)资本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高于借入现金。这主要是由于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要求较高的报酬,并且股利应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筹资其债权人风险较低,支付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的发行成本也较高,一般来说,发行证券费用最高的是普通股.其次是优先股,再次是公司债券,最后是长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东,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公司已积累的盈余具有分享权,这就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的下跌。
(3)如果今后发行新的普通股票,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❽ 股票发行的规定和条件
发行方式
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选股票的发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
列条件外还,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
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
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资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
资产、财务善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
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牵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
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切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
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
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
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
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
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对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
的股票的人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价值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
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
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
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
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以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
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
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
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
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
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
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
售股票。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
表。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
会公众作出要的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
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❾ 买公司上市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把其证券及股份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众人士可根据各个交易所的规则下,自由买卖相关证券及股份,买入股份的公众人士即成为该公司之股东,享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总结:
第一,必须是我国境内合法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第三,其发行的股票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❿ 股权转让定金合同怎么拟订
您好,接下来我把一个范本发您看下:
一、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范本
股权转让定金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深圳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由甲方、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的股权,已出资人民币___万元。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转让标的的排他性和无瑕疵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或附带任何其他第三方义务,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深圳市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高交所)见证后生效。转让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见证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公司、高交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名)_________
受让方(签名)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订于深圳
股权转让定金协议书范本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在进行公司的股份转让的时候需要了解的就是有关定金的问题,有的时候一定确定要将股份转让给某个人或者是公司,但是尚未付款正式转让之前需要交付定金,这个时候的股份转让定金协议也是需要签订的,可以根据上文的范本进行一定的修改。
如果想深入了解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