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筹资的问题。。。
初始发行即IPO时,融资规模是由一级市场决定的。
二级市场的股价,只会影响再融资的规模,比如定向增发,公开增发,这时候增发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的股价
㈡ 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㈢ 上市公司捐赠给基金对股价走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捐赠给基金对股价走势肯定有影响的。如果达到一定的比例,一旦基金减持,将引导股价下跌。
㈣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确定于2016年01月28日失效),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㈤ 财政部 持有 哪些上市公司股票 其中A股占多少H股占多少 其中财政不顾的持有成本怎么算
近期境内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了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合法权益,财政部将进一步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升经营业绩。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财政部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承诺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并要求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控股上市公司股票,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
㈥ 企业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
一、限额扣除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全额扣除规定
特定时期,国家会根据实际情况专门发布对某类型公益性捐赠设置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曾经有文件规定: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甘肃玉树地震灾后重建以及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规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公益股权捐赠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人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视同销售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注意事项
(一)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捐赠。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要通过相关资格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未超过时限。
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㈦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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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㈧ 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存在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 注意事项: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减让,仅仅限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部分,对于个人从非上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照常纳税。
㈨ 国家政策对企业公益有规定吗求国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案例】甲企业2×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捐赠时的公允价值120万元,历史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已经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假设甲企业2×1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万元, 2×18年会计利润总额4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5万元,2×19年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支付现金形式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万元。
分析:2×16年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超过2×16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64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2×17年至2×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5%=91(万元)。2×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和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100万,“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36万元,“纳税调整金额”64万元。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4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4×25%=16(万元),以后年度按照纳税调减金额,计算转回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16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6
贷:所得税费用 16
2.2×17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8
贷:银行存款 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16×25%)
贷:所得税费用 4
3.2×18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6
贷:银行存款 16
借:所得税费用 8(3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
4.2×19年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 10
贷:银行存款 10
借:所得税费用 4(16×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16×25%)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明细表 (单位:万元)
年度 利润总额 公益性捐赠支出 税前扣除限额 实际扣除额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纳税调整额
2×16年 300 100 36 36 64 调增100-36=64
2×17年 200 8 24 24 64-(24-8)=48 调减24-8=16
2×18年 400 16 48 48 48-(48-16)=16 调减48-16=32
2×19年 500 10 60 26 0 调减26-10=16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但甲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2×16年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确认),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超过2×16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64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2×17年至2×19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0)×25%=96(万元)。 以后年度分析原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