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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1-11-29 19:44:11

① 天津港的上市股票

证券代码 600717
证券简称 天津港
公司名称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ianjin Port (Group) Co.,Ltd.
成立日期 1992-12-21 上市日期 1996-06-14
上市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
注册资本(万元) 167476.91200000001
法人代表 于汝民
董事长 于汝民 总经理 李全勇
董事会秘书 刘冬 证券代表 郭小薇
注册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卡子门内 邮政编码 300456
办公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跃进路1号(航运服务区6号楼)
邮政编码 300461 水泥、熟料制造、销售;计算机硬件销售代理及软件开发,包装产品,大宗原材料,电石,原煤开采经营(凭许可证),耐火材料,木材,建材产品,机械加工,机电产品(专营除外),有色金属(专营除外),黑色金属(专营除外),化工产品(专营除外),水泥制品,科研开发,铁路运输(自备列),固定资产租赁,玻璃,焦碳,低压电器及元件,五金交化,水泥化验药品,日用杂货;网络产品的研发、开发、销售,网络集成及技术服务,节能环保装备及技术开发。

② 洋山港股票代码是多少

上港集团(600018)。

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集团股票自上市以来市值稳步攀升,市场反映良好。目前,正按照股份制企业规范运作。2016年8月,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432位。2018年5月9日,“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发布,上港集团排名第62位。

(2)港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扩展阅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托上海市和长江三角洲腹地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和优越的区位优势,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发展和航运变化的趋势,调整产业结构,扩大集团战略发展空间,以建成世界性跨国码头经营公司为目标。

积极参与国内外港口投资建设,通过港口资源整合、老港区功能转换和港口市场的开发,逐步形成以码头和集装箱经营为主体,辐射国内外国际市场的跨地区、跨国经营格局。

③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谁,持股比例分别是多少啊,谢谢!

宁波港集团认购宁波港90%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 招商局国际将以现金认购宁波港5.832亿股普通股,占宁波港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4%,位列第二大股东. 6家发起人为上海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舟山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
宁波港集团将以其港口及港口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及在其附属公司持有的权益及其他资产等作为出资,上述出资的净资产为141.21亿元。招商局国际将以现金认购宁波港5.832亿股普通股,占宁波港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4%,位列第二大股东。而其余6家发起人将以合计7.22亿元的总认购价格通过现金认购宁波港4.6%的股份。

④ 上港集团历史最高股价

上港集团历史高价是开盘几个月后的25.5元,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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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津港股票

股票代码 600717 股票简称 天津港 公司代码 02600717 公布日期 2006-8-24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TIANJIN PORT CO.,LTD 注册资本 144884.0442(万元) 公司注册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卡子门内 法定代表人 于汝民 董事会秘书 李全勇 联系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 公司办公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 邮政编码 300456 公司网址 (无数据) 成立情况与历史沿革 本公司前身天津港储运公司是隶属于天津港务局的全民所有制港口仓储运输专业公司,创立于1981年3月。 1988年初,天津港储运公司成为天津港务局公开招标承包经营的试点单位。至1992年底的5年承包经营期内,天津港储运公司坚持以市场 为导向,转变经营机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992年下半年,天津港储运公司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第37号文件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天 津市分行津银金(1992)480号文件批准,由天津港务局作为发起人以其 下属的经营实体天津港储运公司全部净资产经评估后折股,通过定向募集股份设立天津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2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成为我国沿海34个港口及其所属企业中首家股份制企业。 1993年初,本公司按股份制试点要求理顺了产权关系和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于1993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股份制财务会计制度,在天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中首家实际了财务会计电算化。本公司坚持实行信息披露制度,运作机制逐步走向规范。 1994年4月,本公司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了公司章程 ,健全了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内部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三者相互制衡、精干高效的组织制度和领导体制,依《公司法》规范运作。 经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津证办字[1995]32号文件和津证办字[1995]46号文件批准,本公司共获得1995年度A股发行额度2607万元,全部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个人股上市交易,并转为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商品储存、中转联运、装卸搬运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等。 兼营业务 (无数据) 雇员总数 3653 管理人员数量 (无数据) 技术人员数量 375 董事会授权代表 (无数据) 联系人 (无数据) 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公司成立日期 1992-12-21 工商登记号 1200001001451 是否上市公司 是 是否发行债券 否

⑥ 国企股票有哪些

国企股也称作H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因香港英文——HongKong首字母,而称得名H股。)H股为实物股票,实行“T+0”交割制度,无涨跌幅限制。中国地区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于H股,大陆地区个人目前尚不能直接投资于H股。在天津,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国银行各银行网点开办“港股直通车”业务而直接投资于H股。但是,国务院目前尚未对此项业务最后的开闸放水。个人直接投资于H股尚需时日。国际资本投资者可以投资H股。


国企股一览

⑦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⑧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苏国资企[2000]23号文的批准,公司总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持有10,371.83万股,占总股本的86.432%;镇江市三明集团公司持有1,423.19万股,占总股本的11.860%;镇江市大港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2.49万股,占总股本的0.854%;镇江新区兴港运输有限公司持有51.24万股,占总股本的0.427%;镇江市大港开发区房地产物资投资公司持有51.24万股,占总股本的0.427%。
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工业园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厂房建设与经营,仓储,产业投资。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95号文核准,于2006年10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00万股,并于2006年1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大港股份。2007年上半年,公司实施每10股转增4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股本为25200万股。
公司上市后,业务转型逐渐拉开序幕,目前公司拥有大成硅科技、港龙石化等7家控股子公司,镇江奇美化工、镇江远港物流等4家参股公司,已经初步呈现出以化工园区现代服务业、机电园区现代制造业、中心商贸区房产开发业等“三大板块”为阵地,港龙石化、大成硅科技、港汇化工、港发工程、港源水务和股份房产等“六驾马车”为龙头的经营发展格局。

⑨ 上海洋山深水港口是哪个公司的项目该公司是否上市股票代码是多少

洋山港是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项目。 上港集团股票代码(600018)。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陆最大的港口企业。集团先后经历了上海港务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局集团"招商国际"等五家单位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于2005年6月28日正式成立。
集团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集团股票自上市已自检值稳步攀升,市场反映良好。正按照股份制企业规范运作。2016年8月,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432位。2018年5月9日,“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发布,上港集团排名第62位。2018年10月11日,福布斯发布2018年全球最佳雇主榜单,上港集团位列第210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在济南发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155位。
公司战略:
保持集装箱产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中之重,也是上港集团战略发展的核心任务。未来三年,上港集团将通过实施长江战略、东北亚战略和国际化战略,力求保持集装箱产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实现中转业务突破,确立和巩固上海港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港地位。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港集团)是我国最大的港口股份制企业,是全球货物吞吐量第二、集装箱吞吐量第一的综合性港口。
上港集团已开辟遍布全球国际直达的美洲、欧洲、澳洲、非洲以及已自检、东南亚等地的班轮航线200多条,集装箱月航班密度达到2183班,是中国大陆集装箱航线最多、航班密度最高、覆盖面最广的港口。全球最大的20家中外船公司已全部进驻上海,在上海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

⑩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变动日期 2010-06-30 2009-12-31 2009-10-27 2009-06-30 公告日期 2010-08-21 2010-03-27 2009-10-22 2009-08-31 变动原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 限售股份上市 定期报告 总股本 2099080万股 2099080万股 2099080万股 2099080万股 流通股 流通A股 2099080万股 2099080万股 2099080万股 799251万股 高管股 0万股 0万股 0万股 0万股 限售A股 0万股 0万股 0万股 1299829万股 流通B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限售B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流通H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三板A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三板B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非流通股 国家股 --万股 --万股 0万股 --万股 国有法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境内法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境内发起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募集法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一般法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战略投资者持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基金持股 --万股 0万股 --万股 0万股 STAQ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NET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外资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转配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内部职工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自然人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优先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