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权转让纠纷阴阳合同是指什么
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条款规避国家税收的,违反法律关于税收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Ⅱ 受郑爽“阴阳合同”风波影响,近六成影视股下跌!对此你怎么看
不得不说郑爽的影响力,是真的很大。此次偷税纳税的事件,不仅轰动了整个娱乐圈。没想到还影响了,整个影视行业。
我现在特别想知道,这些被郑爽事件所影响到的人。是该恨张恒爆料呢?还是该讨厌郑爽?郑爽也不愧是郑爽,走哪都能自带流量,轰动一片呀。郑爽跟张恒,究竟谁对谁错?
我觉得,两人都不算绝对意义上的好人。所以谁对谁错,我们这些外行人也说不出来,什么所以然。我个人是相对应,更支持郑爽一些。毕竟,她算是为了张恒这个男人,失去了自己的一切。金钱地位,名声名誉也都因为张恒,而彻底毁于一旦。我相信她一定是爱过这个人,而且还很认真的爱过。只是后来,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也把她逼到了这种地步,实属可惜了,为了这么一个男人
Ⅲ 阴阳合同空壳公司票房造假,明星还通过什么方式洗钱
近日,官媒公布了明星天价片酬洗钱的“四大招数”,其中阴阳合同空壳公司票房造假均榜上有名。而除了已经被揭露的方法之一,还有一些别的方法也成为了“帮凶”。根据网上曝出的信息,明星还会通过开店,又或者投资其它行业来进行洗钱。
除了上述所说的开店、投资其它行业外,还有很多别的方法,甚至还有不少可能不为人知的方法从来没被揭露出来。但无论怎么说,娱乐圈确实应该好好整顿一下,将这种乱象给彻底根治。
Ⅳ 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阴阳合同,如何认定
以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
Ⅳ 上市公司利用阴阳合同虚增收入,是不是违法
应该是违法
Ⅵ 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北京文化“踩雷”跌7%,对公司影响有多大
郑爽因为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而北京文化也踩雷股票跌了7%,这对公司影响非常的大。因为正常作为北京文化公司旗下的艺人,当艺人在发现问题后,首当其冲的对公司影响也是巨大的。当曝光出郑爽日收入能够达到208万,这对于普通人来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而郑爽也因为拍摄《倩女幽魂》这部影片,签订了阴阳合同被税务局调查。
从此前曝光出郑爽的一些黑料,也都是由郑爽的前男友张恒曝光出来的。像郑爽自己可能认为自己是属于交友不慎,认识了张恒,张恒在和郑爽交往的时候,所花费的一切费用都是由郑爽掏钱。即使两个人在分开以后也是选择把郑爽的种种恶行公布出来,对于明星们都会有鲜儿不知的情况。但是在曝光后也还是会让众人大跌眼镜,这当中包含了郑爽的日薪和郑爽的抠门儿,买饮料不付钱。
Ⅶ 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Ⅷ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您好:
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反映其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合同;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临时签订了一份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阳合同,其中约定价款远低于真实意思表示。之后,由于新股东无法兑现发展公司的承诺,原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对于阳合同的评价成了原告的难题,如果说阳合同有效,则其中价款无法接受;如果说阳合同无效,则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据。另外,阳合同中不仅价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还无意地约定了仲裁条款,这样一来,法院管辖也成了问题。因为即便阳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会独立出来适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订立在后的阳合同是对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关于阳合同效力如何的询问,原告一度回避正面回答,场面颇为被动。确实,在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
其实阴阳合同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相较而言,似乎其中的阳合同的名称更易被接受。有观点认为,阳合同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阳合同效力更高;从形成时间来看,往往载明真实意思的阴合同订立时间在前,登记备案的阳合同订立时间在后,由此会有一种说法,形成在后的合同对之前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
在阴阳合同同样常见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实际强调了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综上,是否可以说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或者说阳合同效力优于阴合同?结论并非如此。
合同效力并非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等类型,并未区分效力的强弱。
阴阳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实践中往往一目了然,即便阳合同订立在后,但实际履行的却是阴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时间有先后而牵强地说成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调整该合同关系的建筑法有其特定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严格,确定了一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强制招投标制度,进而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其中有“招标”、“备案”等适用条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类似规定并不鲜见。可见,即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确定阳合同优先于阴合同适用。
相比较而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见法律法规有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优先依据登记、备案合同审理的规定。在与之类似的二手房买卖领域,阴阳合同也不少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房屋买卖存在“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规避国家税收的,该条款无效,交易价格按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认定。”虽说该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达出了法院对此的一般态度。
因此,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仅仅从阴、阳合同的形式来看[2],不能简单依据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确定各协议之效力[3],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阴合同往往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即便未经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成立和生效,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比如没有登记、备案,其法律后果或许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非否定合同效力[4]。当然,以上是对内资企业的分析,如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机关审批才能生效,阴合同未经审批,则无法生效。
Ⅸ 新三板公司股权对赌,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
阴阳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外部虚假合同时无效的,而内部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要看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你们工商登记的那份“虚假合同”肯定无效,不能依据此合同进行诉讼。然而你们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份合同如无其他无效是由,是有效的。可以依据这一份合同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