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是什么意思
业绩补偿本身是一种承诺,意思就是保证股东是不吃亏的,但是业绩补偿也有一定的风险,就是万一未来行情发生变化甚至是恶化,那么业绩补偿很可能就是一个巨大包袱
对于某些有实力的大股东,业绩补偿应该问题不大,大不了出钱就是了,但是上市公司这个资本运作平台的声誉就保住,以后自啊资本市场混,口碑会比较好,大机构也捧场,但是有些大股东可能会比较吃力,尤其是产业布局不是很大,业务单一的大股东,你让他怎么补偿?
如果是真金白银的业绩补偿很麻烦的话,大股东肯定会跟投资人商量,不出现金,出股票的方式行不行?
一般情况下,一般投资人都会妥协,原因很简单,假如这个公司的行业的确是恼火了,大股东的确是没钱,那么大股东的最大诚意就是出自己的股票,那也是很讲信用的一种义举。
但是更恶劣的情况是,如果大股东按照当初业绩补偿的算法下来,发现自己出的股票危及到了自己的绝对控制地位,那么大股东就要想办法在这个补偿上做一些操作,即不失信于资本市场,又要保住自己的绝对控股地位.
这似乎是很难决策的一种办法,最简单的就是,出干股,直接在二级市场按照投资人的股份散了,这明显是不行的,一旦股票散了,大股东的地位就不保,这肯定不行.
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什么呢?有一种办法就是找一个关系非常铁的长期股权投资人或者机构,双方基于某种约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把需要补偿的现金,按照某种价位交易过去,大股东获得现金,用现金补偿二级市场的投资人
由于这种接盘机构不能威胁到大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所以必须是一致行动人,当然这个一致行动人也不是白当的,肯定有约定,比如约定一个时间周期大股东按照某个价位的回购,或者在基于确保了资本市场的信用的前提下,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的时候给予这个一致行动人一定的好处,操作上嘛,肯定是基于当初的约定办.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什么要做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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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般是被收购公司做业绩承诺。
并购一个公司一般多是溢价收购的,看重被收购公司未来的收益,如果被收购公司有业绩承诺的话,会让人觉得这笔交易更划算。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也会对这笔交易更有信心一点。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关于业绩承诺采取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
理论上两种方法都行但股份补偿的惩罚更重一些,最近最两年的重组股份补偿多一些,尤其是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现金补偿的也不少,ST北亚、ST东碳、ST丹化都是12年过会的,都用的是现金补偿
4. 急.如何寻找业绩承诺失败.被迫送股 的股票
网络一下“业绩承诺”,从相关文章中找,再精研个股。就得下功夫。没有捷径。
5. 上市公司不兑现承诺怎么办
上市公司代码:000517。 8、为保护甲方新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乙方承诺: (1)乙方认购了甲方定向发行的82800 万股普通股后,甲方2008 年、2009 年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21,226.1499 万元和31,839.2249 万元;无论甬成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何时完 成,甲方2008 年实现的净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共享。 (2)会计师对甲方2008 年、2009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如果上述承诺未能实现,乙方按照每10 股送3 股的比例,在甲方当年年度财 务报告公告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除乙方外的追送股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甲方股东追送股份,追送股份以上述情况中先发生的情况为准,并只追送一次。 但公布年报后: 由于不能归责于荣安集团的原因,2008 年内,公司整体资产重组未完成。 因此,荣安集团做出的对公司股东送股的承诺所附条件未成就,荣安集团不需 要履行其对甬成功2008 年度业绩作出的相关承诺。2009 年4 月,甬成功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已基本实施完成。为保证本次甬成功重大资产重组顺利进行,维护 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利益,荣安集团于2009 年4 月22 日出具了《关于对甬成功2009-2011 年业绩的补充承诺》,明确表示2009 年业绩承诺将继续履行以
6.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全体股东进行业绩补偿承诺吗
一般不是全体股东做承诺,是交易对方做。目前证监会最新的政策是,如果交易对方为非关联方,则不需要做盈利预测,但也可以与其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7.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有什么用
作用如下:
1、给投资者以信心。
2、吸引更多的投资。
3、这属于利好消息可以刺激股价的上涨。
8. 业绩承诺为什么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业绩承诺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收购业务时,被收购方就被收购业务做出的利润保证。
业绩承诺可以确保被收购业务的质量,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9.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承诺是什么有何影响
为了防止大股东随意减持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股改初期管理层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对非流通股减持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配售的方式。
当时的规定主要着眼于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对诸如国有股减持等具体细节问题,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2007年7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其中与二级市场减持相关的主要有: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3、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4、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行为准则,实施后国有企业在交易所转让原非流通股将存在以上限制,从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更加规范。由于2008年后,小非减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国有企业性质,因此,该文件实质性是针对大于5%持股比例的国有限售股的纲领性文件。《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与增持实施有效监管;《标识管理办法》则是通过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以对其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三个文件形成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动态管理的制度体系,未来非流通股减持将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