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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高适合买 2025-08-18 22:44:20

上市公司股票财产线索

发布时间: 2022-01-01 17:14:09

❶ 该怎么样才能找到财产线索

可以委托律师到被告所在地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对方的不动产登记,也可以到法院请求法院查询被告银行存储信息。

❷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资产有直接关系吗

1、没有直接关系,公司的资产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股票属于交易性资产。
2、一般来说,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中短期的投资,对资产的变化不大,但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当前利润;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时候,才会影响净利润,从而影响总资产。
3、从理论上来说,上市公司的利润高、资产雄厚,股票就有很多人看好其盈利,就更多人愿意花更高的价格来买它,所以股价就高,也就显示个人资产的理论上也高。
4、但这仅仅是理论,在中国行不通。中国股市由一群盲动的投资者主导,所以优质公司的好股票有可能价格低,严重亏损公司的股票也有可能价格高,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❸ 什么属于财产线索,求详细!

房产,存折,公司,车辆,股票,证卷

❹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❺ 如何收集财产线索财产线索怎么寻找

财产线索收集方法有很多的,可以试试去一下平台发布财产悬赏,如蒲公英财法协作。会有人想办法帮忙解决的。

❻ 如何精准地查找财产线索

如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应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对没有财产线索的申请一般不会予以受理。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关系到保全工作的成败。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一)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查找对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二)如涉及借款、抵押等,应让对方提供资产证明,如房产、行驶证、工作证明等材料。
(三)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四)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等基本情况。
(五)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房屋权属等情况。

❼ 上市公司如何用股票里的钱款

上市公司通过IPO发行新股融到钱。

具体的过程是这样的:

公司确定融资额度额度,申请上市,之后证监会发审委进行审批,而后投资者申请认购该股票,申购成功之后,投资者持有股票,而这些资金统统到了公司的融资账户上。

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和公司所需的资金额度是相等的。 通过这一过程,公司就获得了股票当中的钱款。

比如中石油的发行价为16.7元,发行了40亿股,那么中石油就拿到了40亿*16.7元的钱(还要扣除发行费用),至于二级市场把股价炒高或者压低都与IPO融资融到的钱无关(IPO的意思就是第一次在这个交易所发行股票)。

(7)上市公司股票财产线索扩展阅读:

在询价机制下,新股发行价格并不事先确定,而在固定价格方式下,主承销商根据估值结果及对投资者需求的预计,直接确定一个发行价格。固定价格方式相对较为简单,但效率较低。

过去中国一直采用固定价格发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推出了新股询价机制,迈出了市场化的关键一步。

发行方式确定以后,进入了正式发行阶段,此时如果有效认购数量超过了拟发行数量,即为超额认购,超额认购倍数越高,说明投资者的需求越为强烈。

在超额认购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能会拥有分配股份的权利,即配售权,也可能没有,依照交易所规则而定。通过行使配售权,发行人可以达到理想的股东结构。在中国,主承销商不具备配售股份的权利,必须按照认购比例配售。

当出现超额认购时,主承销商还可以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增加发行数量。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赋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

在此期间内,如果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直接从市场购入这部分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则直接由发行人增发。

这样可以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期间内保持股价的相对稳定,同时有利于承销商抵御发行风险,每有分析行情线。

❽ 什么是财产线索

所谓财产线索,就是有关财产的线索,主要包括有或可能哪些财产、是些什么财产、财产在什么地方等内容。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8)上市公司股票财产线索扩展阅读: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存在滞后性。二是各地法院的执行标准、执行力度差距较大,执行法官随意性较大。三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力度不够。

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判决的可执行力,建议: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减少执行过程中法官的随意性,让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机场、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单位联网,并对执行过程实时监控的执行系统。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债务者的信息录入及状态更新。对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债务者,法院将及时将其信息输入社会个人信用信息公共查询系统,并限制其高消费、限制银行贷款、限制搭乘飞机等。凡违反规定进入被执行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罪,追究刑事责任。

❾ 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财税[2009]1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