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计算股票回购问题。。。求高手解答详细过程。这里的公司税有什么用
的最大股东,持有60亿股的上市公司回购20万股取消,主要股东不出售,当然,或成为60亿股,持股比例为75%。
你要搞清楚上市公司回购和大股东增持是两个概念。
上市公司回购是上市公司自己的现金资产,以购买自己的股票,买股票完成自己的现金减少,但总股本将减少。购回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回购完成后,每股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回购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将减少。
大股东增持资金购买股份的少数股东购买股份完成后,该公司的总股本将不会改变,只是改变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不会有任何效果。
B.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该怎么记账
1、以面值回收: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贷: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借:资本公积
借:留存收益
贷:库存股
(2)公司回购股票纳税扩展阅读:
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
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
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同⑤转让库存股。
C. 原始股回购,需要交税么
要收税的,由卖出的证券营业部代扣。以下是具体规定和降低缴税的方法。
优惠政策:
1、税收构成
上市公司大小非限售股股东分机构类型股东和个人股东,在股票到解禁期限后,股东们的解禁所得收入分别需要缴25%的企业所得税或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中有部分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税收政策的不同可以实现不同比例的优惠。
2、缴税金额计算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如何实现最优退税
实现最优退税有两个关键环节:
选择在退税比例高的地区进行减持
限售股转让收入=减持价*数量,尽量降低“限售股转让收入”,即在相对低位找第
三方(可以是减持者亲朋好友),通过大宗交易进行接盘,实现退税,然后再等合适价格让原接盘者再抛售套现。
D. 股票回购为什么能降低个人投资者税收负担
E. 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贵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实际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F. 直接移交和股权回购在税收上的区别
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通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交易(由于股权收购包括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和通过第三方股权投资者间接收购两部分,为与资产收购的对象范围相同,便于对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投资的政策理解,本文对股权收购部分只指直接面对账面的收购部分,故称之为直接股权收购,但为便于叙述以下亦将其称之为资产收购),根据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收购与直接股权收购两者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税务处理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际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相同点
1、支付对价的方式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直接股权收购,收购企业支付对价都采取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相结合三种方式。
2、交易中对资产、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相同。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财税[2009]59号《通知》和《企业重组管理办法》都给出了一般和特殊两种处理方法:在适用于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收购资产、股权相关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在适用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选择按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选择除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支付则必须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中: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用500万元的资产购买B企业的全部资产500万元(均为公允价值、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在A企业支付的对价资产中用股权支付450万元,初始计税价格420万元,占全部交易支付额的90%,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支付50万元,销售成本价30万元。在购买的B企业资产中固定资产200万元,折余价值150万元;股权投资30万元,账面价值26万元;原材料170万元,账面价值140万元;库存产成品100万元,成本价70万元。则:
A企业用产品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500)=5万元
B企业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500-386)×(50÷500)=11.4万元
3、适用特殊性处理要求的条件相同。企业收购资产、股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对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资产或股权的75%。
(3)自资产或股权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资产或股权交易对价中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在资产或股权收购过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被收购企业原持有20%以上股权的股东自收购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②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③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资料相同。企业不论是发生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业务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股权收购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4)涉及各方股权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此外,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业务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均应针对特殊性处理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各方在交易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针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第⑶项和第⑸项条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如果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收购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按照一般性处理的规定调整收购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收购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报送以下资料说明发生资产、股权收购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①收购活动的交易方式。即收购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②收购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③收购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④收购活动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⑤收购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⑥非居民企业参与收购活动的情况。
(3)对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产和股权收购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对符合上述补充条件中的前两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对符合第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当事方的有关收购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②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③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④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⑤证明收购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⑤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点
1、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而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而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例如:假如上例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为不动产,也不考虑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均为含税价格,则A企业资产收购的会计分录为:
对收购的资产:
借:固定资产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30万元
原材料 170万元
库存商品 1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42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42.74万元
营业外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6万元
结转用产品支付的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万元
贷:库存商品 30万元
B企业清算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对换回的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450万元
库存商品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26万元
营业外收入 4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85.47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145.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23万元
结转转让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万元
累计折旧 50万
主营业务成本 70万元
其他业务支出 1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0万元
库存商品 70万元
原材料 140万元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按照实际结算价格核算,然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将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从总的计税所得额中剔除,如上例A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30+42.74-30-5=37.74万元;B企业应剔除的计税所得额为200+4+85.47+145.3-150-70-140-11.4=63.37万元。
G. 股票回购收益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损益;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H. 回购股票避税
这是公司的事,老百姓不用管那么多的。
I. 公司回购员工内部股份,员工税前获320万,个税应是多少
首先要判断是属于哪一种征税范围,是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工资福利并入综合所得。
公司回购员工内部股份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交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