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效益应该不错
㈡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只是戒掉是不行的 还要调理才行的
多食一些具有补肾固精作用的食物
如牡蛎,胡桃肉,栗子,甲鱼,文蛤,鸽蛋,猪腰等
适当的进行体育锻炼,不要过于劳累
保证合理的休息时间,每天在8小目前时左右
同时配合着下面的进行调理就可以了
㈢ 目前国内哪些企业通过IRIS体系认证
汇报本人已知的通过IRIS认证的企业(不完整):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长春长客-庞巴迪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南车七车辆有限公司
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信号有限公司
北京赛德高科铁道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德意达电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威奥轨道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夏弗纳电磁兼容(上海)有限公司
无锡金鑫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万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开天铁路牵引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九龙紧固件有限公司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金字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兰普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新瑞戴维布朗齿轮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业铁路机电有限公司
慈溪市汇丽机电有限公司
大同ABB牵引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罗杰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塞萨科林沈飞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路通轨道车辆配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研奥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威特力热管散热器有限公司
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有限公司
南京雷尔伟新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莱德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东煌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鼎铁路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天海受电弓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亨威橡塑有限公司
AVX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莱姆电子有限公司
常州长青埃潍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北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南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
丹纳车钩系统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麦达斯铝业有限公司
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
克诺尔车辆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今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有限公司
南京浦镇海泰制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四方法维莱轨道制动有限公司
萨克斯汽车零部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陕西斯瑞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嘉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国祥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南车株洲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奇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㈣ 目前国内哪些企业通过IRIS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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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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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客-庞巴迪轨道车辆有限公司
南车七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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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德高科铁道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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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威奥轨道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夏弗纳电磁兼容(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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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天铁路牵引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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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0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为总公司联系业务等。
法定代表人:姜炯
成立时间:2013-08-05
工商注册号:370212500001430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5号海韵东方3楼
㈥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公司怎么样,电气设计做什么业务,本科新人去了什么待遇。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公司
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人文环境优越的海滨城市——青岛,是专营铁路机车、客车设备配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公司创建于2002年,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固定资产1000万元,现有员工200余人,是中国铁道部指定铁路配件供应商。
公司主要从事铁路客车配件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下辖三个子公司,三个投资控股公司。另有列车用污物箱、蓄电池生产基地等下属生产企业;公司自主开发生产客车用金属橡胶软管、冷热水阀、均衡杠杆拉杆、散热管、机车冷却水泵、客车卧铺连接件、喷塑件。
职位竞争情况:已有33位求职者投递了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普通车床操作工职位。 以下是最新30位投递者:
简历编号 年龄
毕业院校
学历 工作年限 期望月薪 简历优势
290927120 24 山东英才学院 大专 0 面议
290926400 24 黄海职业学院 大专 1 1000-1999
290922112 25 山东淄博星火技校 中技 4 2000-2999
290904052 23 山东省肥城市肥成技校 中技 4 2000-2999
290903647 24 青岛黄海学院 大专 0 面议
290924679 24 泰西中学 null 6 1000-1999
290919746 26 平度职业学校 中专 5 1000-1999
290926020 23 青岛黄海学院 大专 0 1000-1999
290881572 23 青岛同创学院 高中 4 面议
290901086 24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 大专 1 1000-1999
290925122 23 青岛同创科技专修学院 中专 3 1000-1999
290925088 22 胶州工业职工中专 中技 0 1000-1999
290920307 25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大专 0 1000-1999
290888111 22 青岛滨海学院 大专 2 1000-1999
290651892 26 济南广电学校 中专 5 3000-3999
290890982 29 沂水职业中专 null 11 4000-5999
290923295 24 三门峡黄金工业学校 中专 3 1000-1999
290924514 25 江西蓝天学院 大专 0 面议
290762973 25 黑龙江省富锦市第一中学 高中 3 1000-1999
290412625 31 东北农业大学 本科 8 4000-5999
290919630 19 青岛临港学院 大专 1 面议
290728147 29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本科 6 面议
290923423 26 初中 初中 8 3000-3999
290912279 32 崂山职高 中技 6 3000-3999
290909023 28 青岛劳动技校 中专 5 1000-1999
290922102 26 黑龙江省铁力市高级职业中学 中技 5 1000-1999
290858708 29 山东省曹县梁堤头职业高中 高中 10 3000-3999
290717641 30 黄海学院 中专 3 2000-2999
290736511 24 青岛黄海技术学院 中技 2 面议
290360921 27 山东理工大学 大专 3 2000-2999
㈦ 中铁电气化局刘志远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曾任原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张曙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大明,北京桓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希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13]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曙光及其辩护人王大明、杨希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宣读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 181 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审判长宣读张曙光第一起受贿事实。2000年至2011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机车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车轨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解决蓝箭动车组租赁到期后继续使用及列车空调设备销售等问题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在北京等地收受或者同意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杨建宇送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02979.35元。
第二起受贿事实:2004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在明知时任青岛四方新诚志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志卓公司)董事的杨庆凯希望其帮助该公司获得更多普通客车车辆内饰产品等配件的订单业务,并进入动车组零配件供应商行列的情况下,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2006年11月,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明知时任新诚志卓公司董事长的杨庆凯有上述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杨庆凯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8667元。
第三起受贿事实:2004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期间,接受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公司)总经理刘越胜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装备部研究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报送推荐亚通达公司引进国外蓄电池技术和集便器技术生产CRH2型动车组配件的方案时,同意该方案。2005年春节前后,张曙光在刘越胜对其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其帮助亚通达公司参与300公里动车组业务之后,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越胜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四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6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总经理王康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铁道部中标“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动车组技术引进国产化”项目、获取较高代理费率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共计收受王康给予的人民币7万元、美元4万元和欧元1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79538元。
第五起受贿事实:2005年、2007年及2009年春节期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苏城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发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车窗业务的请托,先后3次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徐洪发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第六起受贿事实:2005年至2009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今创集团)总裁戈建鸣表示愿意给其财物,并请其给予今创集团支持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今创集团成为动车组辅助电源等配件的配套生产商及压低外方谈判条件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分别以需要用钱、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需要用钱为由,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的具体数额,先后3次在京都信苑饭店收受戈建鸣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给妹夫王勇保存,部分被用于为罗菲买房,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七起受贿事实:2007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武汉正远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正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多次向其提出请托,请求帮助将该公司研发的交直交1600KW牵引变流技术和列车计算机网络控制系统转化为产品应用于高铁之后,指示该公司不要停止研究工作,为将来应用做准备,同时表示合适时让该公司先进入地铁检验,以后再进入高铁领域。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至2009年间,以购买房屋、参评中国科学院院士为由,先后3次在北京收受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用于购房,部分被张曙光交给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和罗菲挥霍。
第八起受贿事实:2007年前后,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无锡市万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无锡万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良的请托,答应帮助该公司获得300公里动车组的集便器业务。次年,张曙光接受谈国良的请托,利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职务便利,给时任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李丕庆打电话,帮助无锡万里公司催要集便器货款,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即付清无锡万里公司的集便器货款。为此,张曙光于2007年间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家中收受谈国良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第九起受贿事实:2009年3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北京博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丙玉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时速380公里动车组列车车门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陈丙玉给予的人民币500万元。该款部分被张曙光交予王勇保存,其余被张曙光、罗菲挥霍。
第十起受贿事实:2009年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电气化局)总经理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中标哈大线电气化工程项目。2010年3月初,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刘志远请求帮助该公司获得电气化工程项目的请托,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收受刘志远给予的欧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72 625元。后张曙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公司于2010年8月至9月间中标南广线和合蚌线等标段的电气化工程项目。
第十一起受贿事实:2009年至2010年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接受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建电气化局)董事长薛之桂和总经理郑斌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办公室共计收受薛之桂、郑斌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欧元4万元和美元2万元,以上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72556元。
第十二起受贿事实:2010年夏,时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的张曙光在吉林省长春市开会期间,在吉林省金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豆集团)法定代表人金明南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动车组座椅生产业务之后,在长春香格里拉饭店收受金明南给予的附有载明持卡人姓名及银行卡密码纸条的银行卡3张,该3张银行卡内共计存款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三起受贿事实:2009年年底至2011年1月间,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在中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的介绍下,接受双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双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晓美请求帮助该公司参与有关列车电机项目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合作提供帮助,为此于2010年6月、2011年1月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先后收受陈晓美给予的港币100万元和5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9.495万元。
审判长宣读法院对被告人张曙光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核查及综合评判的内容。对于被告人张曙光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核查并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其是在戈建鸣事先表示了要用钱就找他的情况下,才提出需要具体数额的钱款,其没有索贿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戈建鸣事先向张曙光明确表示过如果需要用钱可以予以解决,不让张曙光再找别人,张曙光收受戈送予的钱款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建鸣确向张曙光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张曙光财物的概括表示,张曙光在此情况下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不属于索贿,故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在本案中其未做损害国家利益之事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收受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其在为请托人办理请托事项时,能够坚持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底线,严把安全关和技术、质量关,按各项规章和程序办事,没有打招呼干涉企业正常招标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其中提到的张曙光的行为均为其职责所系,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张曙光所提有的受贿没有刻意为他人谋利;为部分企业与外方谈判是为国家整体利益和减少国家高铁建设成本,其行为不同于直接为他人谋利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作为高铁技术引进的负责人,在中外企业的合作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使中方相关企业也获得了利益,张曙光的此行为与其直接为中方企业谋利有本质区别,张曙光收受款物数额绝大部分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在量刑上有可宽宥之处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规定,故意为他人谋利与刻意为他人谋利,直接为他人谋利与间接为他人谋利,对于认定受贿罪均无本质区别;鉴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未刻意为他人谋利和未直接为他人谋利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中张曙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辩护人所提指控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还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张曙光尚未办理请托事项的辩护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故张曙光的部分受贿犯罪虽停留在承诺、许诺所请托事项的阶段,亦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该情节不足以成为对张曙光从宽处罚的理由,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为杨庆凯、徐洪发提供帮助,拒绝了陈丙玉、金明南的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张曙光明知该四人送予财物的目的和请托内容,虽然张曙光曾拒绝陈丙玉和金明南的请托,但此后其在明知该二人具有具体请托事项时仍收受该二人送予的财物,应认定其承诺为杨庆凯、徐洪发、陈丙玉和金明南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其收受该四人送予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认为多次出国收受王康送予的外币属于王康所在公司为引进项目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中的一种,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自己清楚王康多次送其外币的目的,一是保持项目做下去,二是在每个项目中在代理费的确定上其能帮助说好话。该供述与王康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辩护人所提张曙光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建新是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给予帮助,并为其自主研发的两项技术有朝一日用于铁路机车上提供支持,张曙光未因收受王建新的钱物而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建新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曙光的供述均证明王建新并非希望张曙光在技术上提供帮助,而是希望张曙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建新公司的两项技术应用于动车组提供帮助,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张曙光明知王建新的请托事项而收受王建新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曙光是否为王建新谋取不当利益不影响张曙光受贿罪名的成立,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始终如实供述收受贿赂的有关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多项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曙光确有坦白情节;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张曙光主动交代行为不构成自首。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中构成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余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在接受调查之初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证明张曙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对他人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实际作用;其为我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的贡献并非到案后实施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立功,故本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曙光没有前科,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联系家人退赔赃款赃物,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部分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予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曙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前,戈建鸣已向张曙光作出了愿意给予其财物的概括表示,指控该起事实为索贿不当;张曙光同意杨建宇为罗菲购买的两块手表均为罗菲选定后由杨建宇代为支付货款,应以杨建宇实际支付的货款认定张曙光的受贿数额,将上述两块手表的鉴定价格指控为张曙光的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曙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为被告人张曙光的个人财产,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