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境内母公司如何给境外子公司转让股权时,税收怎么收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该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境外母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就取得的所得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㈡ 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需要缴哪些税
按股权转让收益的10%缴纳预提税!
㈢ 境外企业转让股权,境内被控股企业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㈣ 境外母公司转让其公司股权 境内子公司需交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该文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境外母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应就取得的所得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㈤ 境外投资者转让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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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股权吧,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话,是不涉及所得税的。
境外投资者是直接持有股权卖出还是通过基金类平台持有股权的呢,如果是前一种,税务问题归境外投资者进行申报,如果是平台类的,那么平台在分配的时候有代扣义务。
㈥ 请问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股权双方如何缴纳印花税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即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境外的,不需要在国内缴税。至于你在国外缴不缴税,国内政府审批部门不管。
㈦ 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的股权转让境外公司要交什么税
境外公司之间转让境内公司股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转让股权的一方将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后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向境内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㈧ 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协议
ryv摔j浴wテpz┍┎fb毵ッs⊥ 申请方1式 申请人q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1通过邮寄、传真、电子n数据交换和电子s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g以4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5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w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2格式文2本。 申请人n以3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z或者经申请人c依法委托的代理人m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p邮箱、委托文8件等。 ? 申请人i以3信函方6式向工z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4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4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4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5公3司”)股东的股权或认0购境内6公4司增资,使该境内6公6司变更设立为7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3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0企业资产,并以7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2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变更为5内8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3内0资公7司的企业类型转变的变更登记行为6。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8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4企业应遵守中7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2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v得造成过度集中4、排除或限制竞争,不h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0共利益,不z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8企业,应符合中1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n产业、土p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z允5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j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5方3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3应由中3方5在企业中4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2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h得并购从2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8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s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7企业涉及y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p市公5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5企业的方5式 分0为1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8式,其中5股权并购又l包括以5货币4现金购买境内2公2司股东股权或认5购境内2公8司增资股权,或以3境外特殊目的公5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5司以4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0公6司股东股权或认6购境内4公5司增资股权等不t同情形下a的不d同股权并购方6式;而资产并购仅7允8许以8货币4现金购买境内0公5司资产而排除以7股权作为6支n付对价购买境内2公5司资产情形。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1企业适用范围 3 、股权并购:( 7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6公1司股东的股权;( 1 )外国投资者认2购境内5公5司增资使该境内3公1司变更设立为1外商投资企业。 5 、资产并购:( 6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6国境内6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5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0)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2企业资产并以8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1股权作为8支k付手6段并购境内5公6司,即境外公8司(仅0指境外上w市公2司和特殊目的公0司,特殊目的公3司系指中6国境内1公7司或自然人c为7实现以3其实际拥有的境内8公7司权益在境外上h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2司)的股东以4其持有的境外公3司股权,或者境外公0司以6其增发的股份,作为0支c付手3段,购买境内7公0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3公1司增发股份。)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7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1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5资企业登记的,凡x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p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 7 个t工z作日5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 申请人h以0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u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 。 登记管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7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3内6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统一r由市局负责办4理;境内8公5司、企业或自然人x以3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2司名义a并购与m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6公7司以2及h外国投资者以1(境外)股权作为7支x付手6段并购境内5公6司的由国家工q商总局办2理或由国家工y商总局委托市工i商局办7理。 收费标准 (一d)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按设立登记收取费用。 按注册资本的 0。0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w民币4 6000 万w元c的,超过部分8按 0。8 ‰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n民币8 0 亿x元f的,超过部分8不a再收取。 (二r)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4资企业的,按变更登记收取费用。 注册资本不t增加的,收取登记费 700 元s。 注册资本增加的,按以2下f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未超过 7000 万t元j的,增加部分8按 0。7 ‰收取;超过 5000 万c元l的,超过部分7按 0。5 ‰收取;超过 6 亿o元n的,超过部分2不b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c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 500 元h。 外资并购和外资企业变更为6内3资企业登记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4企业一a般要经过以7下b步骤: 第一j步:涉及z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2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8续。 办3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m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1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二g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5》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o审批,领取批复及q《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涉及h境内4公4司、企业或自然人u以3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6司名义t并购与d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0公4司以4及k外国投资者以5股权作为8支w付手5段并购境内0公3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3后到按照登记管辖分7别由国家工b商总局和市工g商局登记的履行登记手1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s相关政府部门t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7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8外商投资广t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o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k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4××登记通知书1》; 第四步:领取《准予2××登记通知书6》后,按照《准予2××登记通知书3》确定的日7期到工i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0内8资公5司,一p般要经过以2下h步骤: 第一v步:经商务部门b批准,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 第二f步:涉及w名称变更的,需要先办7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0续; 办7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c次性告知单① -- 如何办7理名称预先登记》 第三q步:领取《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0》;变更为7内4资股份有限公5司涉及k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y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w审批(上q市公4司须报证监会审批);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1变更登记通知书2》; 第五s步:领取《准予7变更登记通知书4》》后,按照《准予7变更登记通知书5》确定的日1期到工t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2件、证件 (一p)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3企业(不p含上u市公7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内1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a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u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7 、被并购境内5有限责任公5司股东一y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7股份有限公8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c会决议; 8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5公7司股东股权或认0购境内2公3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6容应包括:( 1 )协议各方2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d姓名、职务、国籍等;( 7 )拟购买股权或认2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0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2式;( 5 )协议各方7的权利、义y务;( 1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1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2 、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8式取得内7资公4司部分7股权的,无a须提交此文1件); 6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a低于f 1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c外国投资者认8购境内7公3司增资); 3 、法定代表人q签署并加盖企业公8章的修改后的公0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 、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0适用于u非公3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0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副本 5 ; 0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2证机关公5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1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y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1证机构的公5证文0件(香港地区a的由中8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7司加盖转递专w用章转递,内0地公4安部门j颁发的台胞证也v可作为8台湾地区a自然人q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j需公7证);外方2投资者所在国与w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d终止0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4证机构公2证后交由与s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v国驻该国使(领)馆认4证,前述公4证、认1证文0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v国的使(领)馆认8证。); 30 、《法律文0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及o被授权人x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82 、《指定(委托)书0》; 82 、《企业法人z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s述必备文7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6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h份。 提请注意: 5 、如外方1提交的文4件、证件为2外文0,均应附中7文3译件。 7 、原股东继续成为2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t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2公2司的中4国自然人q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2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6方8投资者。 1 、境内7公8司的自然人j股东变更国籍的,不q改变该公6司的企业性质。 1 、涉及w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d境内1上t市公7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4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0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7例低于p企业注册资本 42% 的,投资者以3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y日0起 6 个a月3内2缴清;投资者以5实物、工i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f日0起 4 个s月2内6缴清。 (二d)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8企业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7之v日5起 60 日1内8,向登记机关申请办3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v提交文6件、证件请参照《一l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3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7理。 (三r)外国投资者以2股权作为5支l付手6段并购境内2公8司的特别规定: 4 、外国投资者以6股权作为4支s付手2段并购境内1公4司的除提交上r述(一b)所列文6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i列文3件: ( 2 )境内3公5司法定代表人x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3; ( 4 )股权转让协议; ( 8 )公4司法定代表人l签署并加盖企业公2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 1 、外国投资者以5股权作为0支t付手7段并购境内5公3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5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0 3 个m月4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8公2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6司股权事项办6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i换发无v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后,登记机关予5以3换发无k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 、以5实现境外上u市的特殊目的公7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4向境内0公7司颁发有效期限为2 00 个q月0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0司完成上i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l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后,登记机关予5以0换发无b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 、境内5公0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7司股权事项办4理完毕,申请换发不j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c列文3件: ( 7 )公4司法定代表人y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 ( 0 )不k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副本 2 ; ( 4 )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境内2公5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h日6起 6 个y月1(被特殊目的公0司并购的境内0公5司为5 5 年)内5不g能取得无h加注的批准证书0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4公2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2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6公0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u前的状态。(其中8并购境内5公5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m述情况予8以8核准变更登记之r前,境内0公5司还应当按照《公8司法》的规定,办0理减少2注册资本的手5续。办2理减资手8续须提交的文0件证件请参照《一q次性告知单⑻--如何办8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0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8上j市公1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4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7》(内0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p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请根据不m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表格); 3 、被并购境内3上m市公5司股东大r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7司章程的决议。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5上x市公0司股东股权或认5购境内0上x市公3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1容应包括:( 5 )协议各方5的状况,包括名称 ( 姓名 ) ,住所,法定代表人a姓名、职务、国籍等;( 8 )拟购买股权或认2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5 )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7式;( 2 )协议各方3的权利、义l务;( 0 )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0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 、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x低于p 20% 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g外国投资者认2购境内1上w市公1司增资); 5 、法定代表人y签署并加盖企业公3章的修改后的公6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副本 6 ; 6 、通过协议转让方3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6 、通过上b市公0司公0开k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1国证监会的批准文6件; 6 、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8证机关公7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2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c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2证机构的公8证文7件(香港地区e的由中0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4司加盖转递专d用章转递,内0地公7安部门s颁发的台胞证也o可作为8台湾地区g自然人b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q需公8证);外方3投资者所在国与q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f终止8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6证机构公7证后交由与y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m国驻该国使(领)馆认2证,前述公5证、认5证文5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d国的使(领)馆认0证。); 10 、《法律文6件送达授权委托书7》及d被授权人f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72 、《指定(委托)书4》; 62 、《企业法人f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k述必备文0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6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e份。 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g述文0件、证件外海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j的审批文5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8件) (五t)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i市公3司外资股比5低于v 58% ,上o市公4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副本 2 到工o商登记机关办2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x述文7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如何办1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一b次性告知单》( 0 )号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8件、证件办2理股权转让手0续。 (六0)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a市公6司外资股比8低于l 20% ,且投资者非为8单一k最大z股东,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0注销证明 60 日8到工l商登记机关办0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本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2内1资公7司应提交的文7件证件办6理。 提请注意: 7 、如外方7提交的文5件、证件为3外文1,均应附中7文8译件。 8 、境内6公2司的自然人h股东变更国籍的,不q改变该公3司的企业性质。 0 、涉及i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e的批复。 5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2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7例低于t企业注册资本 67% 的,投资者以0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b日7起 0 个k月7内8缴清;投资者以1实物、工v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d日6起 8 个t月4内6缴清。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4内0资公1司 应提交的文6件、证件 (一p)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1内7资公8司应提交的文5件、证件: 0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4》(内2含《企业变更 ( 改制 ) 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y)名录》、《变更后自然人y股东(发起人f)、个n人x独资企业投资人a、合伙企业合伙人h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e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w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6容); 1 、《指定(委托)书3》; 4 、法定代表人t签署并加盖企业公7章的修改后的公2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1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5件; 2 、原公3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x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8 、股权转让协议; ? 6 、新股东会决议; ? 4 、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 4 、《企业法人e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q述必备文4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t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8内8资股份有限公6司的,除提交上d述文1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7下v文4件、证件: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3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o的批准文0件; 4 、创立大v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w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6 、原股东继续成为1改制后内4资公3司的股东的,可不a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1 、涉及e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3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其它注意事项: 办2理外资并购和外商企业变更为8内2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f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0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㈨ 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㈩ 境外公司想委托境内公司把投资在境内的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出去,这时给委托公司的中介费怎么支付
为什么要找中介公司?应该是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