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何区别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区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个对比分析:
1、股票价格:上市公司股份公开的,明确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价需要估值,目前主要以每股净资产,需要一套综合指标体系去衡量经营者的业绩。
2、流通性: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出售,流通性强;非上市公司需要公司回购。
3、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限制,非上市公司只要遵守《公司法》即可,灵活性更强。
4、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多项信息,受到多方监督,非上市公司不需要。
5、激励成本:上市公司可以转嫁一部分激励成本,非上市公司需要自行承担全部激励成本。
『贰』 非上市股权激励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
从人力资本价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等几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根据这个原则, 股权激励对象被分成了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
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
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
二、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其中,权益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这种激励方式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利润分红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
确定激励方式,应综合考虑员工的人力资本价值、敬业忠诚度、员工出资意愿及公司激励力度等方面。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可考虑如下激励方式:
对于人力资本价值高且忠诚度高的员工,采用实股或期股激励方式,以在员工身上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统一;
对于不愿出资的员工,可以采用分红权激励和期权激励,以提升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
上述激励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在结合公司与激励对象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可灵活运用并加以整合创新,设计出契合公司实际需求的激励方案。
三、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针对现金结算类的股权激励方式,不涉及公司实际股权激励,故不存在股份来源问题,以下仅就权益类股权激励方式中的股份来源进行如下阐述:
一是原始股东出让公司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员工实施激励,一般由原始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出让股份。根据支付对价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股份赠予,原始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需要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问题);其二为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二是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权转让或增资过程中要处理好原始股东的优先认购买权问题。公司可以在股东会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表决时约定其他股东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股权转让与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
在现金结算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而在权益结算的情况下,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根据资金来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激励对象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励基金。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公积金既可以用于现金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也可以用于权益结算方式的股权激励。
五、确定股权激励周期
若要产生长期激励效用,股权激励需要分阶段进行,以确保激励对象的工作激情能够得以延续。
一般可以将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例如针对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毕,同期股权的解锁及期权的兑现亦分3年期实施,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完成就会延续6年;针对利润分红激励方式,每年进行1次分红,同时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红份额,待第3个年度返还,并以此类推。
之所以采用上述机制,其原因在于,在激励的同时施加必要的约束——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有些遗憾,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效用。
六、确定退出机制,避免法律纠纷
为规避法律纠纷,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前应事先明确退出机制。针对不同的激励方式,分别采用不同的退出机制。
(一)针对现金结算类激励方式,可从三个方面界定退出办法:
1.对于合同期满、法定退休等正常的离职情况,已实现的激励成果归激励对象所有,未实现部分则由企业收回。若激励对象离开企业后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则未实现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励其能继续关注公司的发展。
2.对于辞职、辞退等非正常退出情况,除了未实现部分自动作废之外,已实现部分的收益可归属激励对象所有。
3.若激励对象连续几次未达到业绩指标,则激励资格自动取消,即默认此激励对象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资本,当然没有资格获取人力资本收益。
(二)针对权益结算类激励方式,可从以下三方面界定相关退出办法:
针对直接实股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直接获得实际股权,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要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退出条款而要求激励对象转让股权存在较大困难,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关于强制退股规定的效力
在激励对象取得公司实际股权后应当变更公司章程,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变更后的章程应规定特定条件满足时某股东应当强制退股,该规定可以视作全体股东的约定。在该条件满足时,特定股东应当退股。
同时应注意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修改章程,并规定强制退股条件,则要分别情况看待。对于赞成章程修改的股东来说,在他满足强制退股条件时,章程的规定对他有效;对于反对章程修改的股东来说,即使章程已通过,强制退股的规定对他不具有效力。
在此应注意:股东资格只能主动放弃,不能被动剥夺。章程或激励协议通过特殊约定强制退股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对激励对象仅起到协议约束的效果。
2、退股的转让价格或回购价格
股权激励协议中一般规定了强制退出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回购价格计算方法。退出股份价格经常约定为激励对象原始购买价格或原始购买价格加利息的作价。但资产收益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被强制剥夺,资产收益体现在利润分配、剩余资产分配和转让股份获益三方面。股东退股有权以市场价值作价。再者,在公司亏损时,如再以原价或原价加利息作价,则对其他股东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权激励设计方案中对退股的转让价格约定为公司实际账面净资产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较为妥当。
3、协议能否规定只向特定股东转让
上述规定往往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经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剥夺。因此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叁』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模式
授予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是非上市公司采取的三种基本股权激励模式。其中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最多,期权模式的次之,增值权的最少。
限制性股票是非上市公司使用最广的激励方式。同样也是非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方式。但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权可以选择单项或多项权能进行限制,包括股权转让的限制、表决权的限制、盈余分配权的限制等。这一不同也使得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权更为丰富。
期权在非上市公司中被广泛适用,是其作为激励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容易被满足。而非上市公司则未必能够满足期权适用的前提条件。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主要是用于保障信息的公开、表达的自由、集体中程序的公平,这两项制度是保证期权激励实施效果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从法律规定上看,非上市公司所适用的法律对这两项内容的规定并不完善。期权激励下的被激励对象不仅无法律制度中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议事规则的要求,也无法获得《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在缺少上述两方面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期权的激励效应很难实现。
【拓展资料】
无论是非上市公司还是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极少采取增值权作为激励方式,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增值权激励的实质是奖金、福利,因此与期权激励相同,应当按照七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公司经过多轮融资或完成上市,估值将大幅上升,此时激励对象承担的税负成本,以及作为公司的财务成本均会非常高,这也是使用增值权激励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上,非上市公司没有上市公司"激励股权总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限制,也没有"激励对象个体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要求。相反,在拟定股权激励方案涉及激励总量时,不能受上市公司"10%"、"1%"上限规定的影响,应当充分注意人力资本理论的实践,充分注意物质资本发展总趋势在下降甚至产生负利率。人力资本价值在不断提升,尤其对"轻资产"的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要"上不封顶",关注股权稀释后公司控制权问题,关注原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股权分配的公平问题。
『肆』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员工股权奖励,请问员工获得这部分股权奖励时缴纳个税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伍』 限制性股票可在非上市公司实行吗
楼下的话我也支持!! 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发行股票也是上市公司的标志! 股份可以在非上市公司,应该不行,你只有去看看是否违反了 非法募资 这项法律就行了。 哎,我也不会。886
『陆』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何种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
(三)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特点
第一,从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讲,不同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除了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外,一般是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来实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是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票、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薛中行认为,非上市公司还可以细分创业期和成长期两种类型,对于初创期企业,80%都适合采用期权激励,对于成长期企业,则多数适合期股激励。
第二,从股权激励的对象来讲,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往往局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难于享受到股权激励的好处。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因此,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注意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容易和非法发行证券罪擦边。
第三、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来讲,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权用于奖励员工,股票来源一是公司股东(通常是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转让,二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增资。非上市股份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份,因此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一是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后授予激励对象,二是股东转让,三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第四、从行权价格定价方式来讲,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确定的一般做法是以期权协议签订时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作为期权的行权价基础,由于非上市公司不存在这样的基础,一般的做法是以财务指标为主要确定因素并结合与同行业同水平公司的比较情况进行确定行权价。
第五、从股权激励的效果来讲,一方面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性较差,股权激励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实现;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巨大差价,非上市公司股权在公司上市以后将成倍增值,给激励对象带来很大的经济收益。当然如果非上市公司业绩很好并且并不打算上市,设计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同样可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双获益的效果。薛中行认为,所有的股权价值都是时间的玫瑰,5万元保持每年30%的增长,30年后就变成了1个亿!一个公司只要保持长期稳定的成长,其未来价值会非常可观。
『捌』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一)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