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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二次拍卖后流拍

发布时间: 2022-03-03 12:58:11

『壹』 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这里分别以三次拍卖来叙述。

现实中的法院拍卖,一般动产采取“两拍一降”,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采取“三拍两降”的办法。

即一般拍卖以评估价作为保留价开始拍卖,动产可以拍卖两次,降价一次;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降价两次。每次降价不超过上次的20%.

近年来刚实行的网上拍卖办法,拍卖次数及降价与此不同,见附后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一、第一次拍卖流拍

第一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标的物,实行以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应在拍卖后60日内,以降价后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二、第二次拍卖流拍

第二次流拍后,不论是动产和不动产,申请人可以按第二次拍卖后的流拍价,接收标的物抵债。

如果不同意接收的,动产不再拍卖;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后60日内,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申请人不接收动产的,应当将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扣押。

三、第三次拍卖流拍

第三次流拍后,申请人可以按流拍价接收不动产标的物抵债。

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法院应当自拍卖终结后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如果变卖经过60日也没卖出去,申请人仍然不同意接收的,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解除查封或扣押。

这就是法院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方法。

而法院网上拍卖,按照《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两次拍卖,采取第一次直接降价,以不超过评估价降低30%起拍,第二次降价不超过20%的办法。

『贰』 法院二次拍卖流拍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动产两次流拍的,法院可将动产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接受的,退还给被执行人,如果不动产两次流拍的,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叁』 二次拍卖流拍,是否必须进行第三次拍卖么!!!急!!!

第三次降20%内,以140万为基数。法院前两次拍卖有问题,第一次180万,第二次至少应该144万。

『肆』 法院对二次流拍后的再降价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伍』 司法拍卖经二次流拍后的变卖方式的依据是什么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0

『陆』 关于动产第二次流拍后的处理程序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柒』 协议拍卖二次后流拍,法院没有变卖而是重新评估挂拍,有法律依据吗

协议拍卖二次后,流拍法院没有变卖,而是重新评估挂拍,当然有法律依据。

『捌』 两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过期,如进行第三次拍卖还用重新评估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再次拍卖保留价系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无须重新评估,再次拍卖拍卖不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首次拍卖未超期,即使再行拍卖(第二、三次)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拍卖行为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法院第一次拍卖时应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再行拍卖时,再酌情降低保留价,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这一规定,执行中第二次、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并非直接依据评估价确定,而是依照前次拍卖的保留价确定。从最高法(2016)执复20号来看,一般并不要求再行拍卖必须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但若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评估价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
在地方司法文件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13〕285号)第十七条亦明确规定: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未超过有效期的,再行司法拍卖不受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的限制。
价格评估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避免因拍卖保留价格过低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第一次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首次拍卖流拍,说明拍卖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低于保留价,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而非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即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及其有效期的影响。

因此,首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再次拍卖拍卖不因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而无效。
经典案例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0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
第一,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第二,涉案评估报告作出后,华康公司已对中侨公司主张的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应当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部信托公司股权的成交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等理由均予以了回应,认为中侨公司的主张并无依据,其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应当继续维持。华康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结论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因中侨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康公司及其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其请求重新拍卖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涉案股权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保留价,其真实价值也已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市场检验,最终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也表明了评估价格并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因此,中侨公司关于涉案评估报告已经过期且价值严重偏低应当重新评估的复议理由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玖』 拍卖成功后流拍,再拍卖有什么规定

根据《拍卖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9)上市公司股票二次拍卖后流拍扩展阅读: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拾』 法院拍卖二次流拍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法拍房二次流拍后,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