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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普通股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3-09 17:22:50

㈠ 依据我国公司法不能发行的股票是什么A 记名股

您好,您所问的是否是:依据我国公司法不能发行的股票是什么

A记名股票B不记名股票C额面股D无额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㈡ 公司发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记录股东名称,分为哪两种

普通股和优先股!

㈢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 ( )

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价发行

㈣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有何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又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如果按现行的证券法规,只允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交易,而不开办 发行申请人的股票上市,即使证监会批准了股票发行申请,其股票亦不得发行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 比例必须在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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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我国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是记名还是无记名

股票上市条件: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就可以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上市交易活动。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与运转。 在股票交易中,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过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股票上市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股票必须公开发行,而且上市公司需连续的、及时地公开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选择,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则 指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每一个人、每一个机构或部门,均需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反映情况,不得有隐瞒、欺诈或弄虚作假等致他人于误境的行为。 3)公平性原则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证券商、经纪人和投资者,在买卖交易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应该是均等的。 4)自愿性原则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种形式中,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不能硬性摊派、横加阻拦,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项目: 1)资本额。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2)获得能力。 一般用税后净收益占资本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获利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3)基本结构。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财产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来反映资本结构,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4)偿债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即流动比率)来反映偿债能力,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于某一数值。 5)股权分散情况。 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某一数值。股票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与审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公司法》同时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目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经过经过证监会复审通过,由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 2.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订立上市契约。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契约,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4.发表上市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情况。补充: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恢复。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其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3)公司发生信用危机,如因信用问题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关系。4)盈利能力下降或连续亏损,等等。公司在规定的暂停上市期限内,如能消除有关原因,可以恢复上市。(2)股票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未能消除被暂停上市的原因,甚至产生严重后果者,将被终止上市,取消上市资格。具体情况一般是指: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又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者。3)公司股票连续若干月成交量较少,或没有成交的。4)公司连续若干年没有分配股利。5)盈利能力严重下降,甚至连续几年亏损没有扭转的。6)公司决议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等等。三、股票的种类。股票按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分类。按其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通常情况下,公司只发行普通股。普通股在权利和义务上的特点是:1)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2)股利分配在优先股之后,并依据公司盈利情况而定。3)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东对剩余财产的请求权位于优先股之后。4)公司增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可以优先认购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可以发行。股票按是否计入股东名册分类。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其转让股东以背书的方式进行。无记名股票,是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交付非受让人后即生效。股票按照发行时间的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始发股是设立时发行的股票。新股是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始发股和新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不尽相同,但同类股东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股票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分为A股,B股和H股。A股是供我国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币买卖)。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希望答案令你满意,谢谢采纳!

㈥ 按《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吗

第一题A
第二题A
第三题C

㈦ 关于公司发行股票

有严格规定的,符合增发的条件才可以增发新股。

条件一: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条件二: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条件三:我国目前对申请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㈧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平均股数如何算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日期÷报告期日期-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日期÷报告期日期。
拓展资料:什么是在外发行的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不记名股是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类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股票的转让也比较自由、方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
2、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无面值股票是不在票面上标出金额,只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的股票。无面值股票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动,而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直接依股票标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等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4、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又可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和N股等等。
A股是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B股、H股和N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N股在纽约上市。
以上第3、4种分类,是我国目前实务中为便于对公司股份来源的认识和股票发行而进行的分类。在其他一些国家,还有的按是否拥有完全的表决权和获利权,将普通股分为若干级别。比如:A级普通股卖给社会公众,支付股利,但一段时期内无表决权;B级普通股由公司创办人保留,有表决权,但一段时期内不支付股利;E级普通股拥有部分表决权,等等。

㈨ 为什么我国证券发行不能采用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额。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关于禁止折价发行股票的规定,与“规范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票面金额属于应记载事项,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股票。股票上所记载的票面金额具有以下意义:(1)发行股票筹资时,相当于票面金额的资金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票票面金额总值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3)在公司注册资本额确定的前提下,通过票面金额可以确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列;(4)在面额发行股票时,票面金额即为发行价格。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如果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那么公司实收股本总额就会低于其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另外,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实收股本应与注册资本相一致。据此,折价发行也是不应允许的。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如果公司采取面额发行股票的方式,委托承销时,要将股票低于面额的价格承包证券经营机构,最终由承销机构交付公司的筹资额将低于面值总额。有人将这种做法“折价发行”。其实这并不是折价发行。因为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公司与股东间的组织关系,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将股票委托给承销机构发行,承销机构仍须以股票面值向社会公众发行,承销机构交付发行人的资金总额与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承销费用。公司登记时,应以承销机构按发行价格筹集到的资金作为实收股本进行登记,承销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㈩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普通股股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