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股票 » 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扩展阅读
股票一股正常价格 2025-06-26 15:38:18

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2-03-14 21:02:14

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
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前,应
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
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
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证券查询业
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
(二)申请人依据《细则》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
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
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
1
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
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
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
(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
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
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
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
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
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
二、申请文件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
认申请表》(附件 1);
(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
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数量
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
股份转让双方涉及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产
2
品的,应由合伙企业、公司本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管理人未
在其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应出具同
意本次转让的声明或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一并加盖公章;涉及其
他产品的,应由管理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股份转让协议
中明确拟转让股份由产品持有,其中涉及在《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设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的,可由委托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
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
议需要经过公证。
(三)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
持有证明文件应当盖有中国结算业务章,且查询日期距离
转让申请提交日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四)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见
附件 2);
(五)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申请人的权力机构就本次
转让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的,经公证的
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附件 5);
(七)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的,挂牌公司董
3
事会、律师事务所、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中的任
意一方就本次转让未触发挂牌公司章程中的全面要约收购条件
出具的意见书(附件 6);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但
符合豁免要约情形的,可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
让股份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本次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且不违反股份转让相关约定的证明文件(附件
7);
(九)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
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或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
包括:
1.因涉及国有主体而须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批准或备案文件,或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
的证明文件;
2.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挂牌公
司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
而须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
3.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
(十)属于《细则》第四条中可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
让业务的以下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供:
1.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双方是否
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转让双方中存在境外机构的,应由境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对境外机构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时应如实援引该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2.属于第(四)项情形的,(1)包含特殊条款的股份认
购协议或其他协议等法律文件;(2)中介机构就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3)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因故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对变
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必要性的说明。
3.属于第(五)项情形的,行政机关就本次转让出具的
批准文件;属于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内部进行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出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抄报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
4.属于除第(四)项、第(五)项及做市库存股回售、转
售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的,若转让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5
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挂牌公司持续督导
券商对本次转让定价方法、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出具的专项意见;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其中转让协议、行政机关出
具的文件无法提交原件供全国股转公司留存的,应当同时携带
原件及申请人加盖骑缝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上述申请文件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
还应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
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在境外进行公证的,
相关公证文件需要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
驻外机构进行领事认证。
三、合规性确认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以下要求进行合规性确认:
(一)所申请的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转让协议依法生效;
2.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其他组织;
3.受让方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4.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
法授权的代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
6
5.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
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7.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非上市
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且不符合豁免要约情
形的,应当已完成要约并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9.所申请的转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
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
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
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
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
(5)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
(6)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7
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履行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挂牌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停牌期间,其契约型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出让其所
持股份等。
10.属于《细则》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或前
述第 9 条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
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无
收盘价的,应当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
价格。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所申请的转让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
2.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
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3.转让双方或其中一方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4.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者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形;
8
5.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关于增持、减持及限售等公
开承诺;
6.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 6 个月且无行政批
准等特殊情形的;
对于需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反馈意
见,申请人应及时按照反馈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
反馈意见 3 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
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确认意见,并向
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
四、缴费
申请人应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后及
时缴纳转让经手费,并向我司提供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附件
8)。
缴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
五、领取确认函
申请人完成缴费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到账后,领取确认
9
函。
确认函的有效期为 2 个月,申请人逾期未前往中国结算办
理过户登记的,应当重新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确认函中载明的转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
理过户登记。涉及多个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
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转让
双方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任意一方受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
律监管措施的,中国结算不再办理其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特定事项协议转
让公开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转让价格、转让
数量、转让原因等。
六、其他
接收时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5:00
接收部门: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
联系方式:400-626-3333
业务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10
确认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5.配偶同意转让声明模板
6.全面要约收购情况说明模板
7.董事会证明文件模板
8. 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表
11
附件 1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
申请股份转让情形
□挂牌公司收购 □股东权益变动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行
□行政划转 □其他
申请
转让
股份
情况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总股本 (万股) 每股转让价格 (元)
拟转让股份数量 (股) 本次转让总价 (万元)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协议签署日前收盘价/当
日最低成交价
/
拟转让股份限售状态 □无限售 □全部限售 □部分限售(限售 股)
申请
人基
本情



人( 股



人)
名称
实体性质
□挂牌公司(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境外主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产品 □其他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
比例
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




名称
实体性质
□境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境外主体
□产品 □其他
是否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是 □否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
比例
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

12
申请
人承
诺与
签章
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承诺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确认及承诺以下事项:
1、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变动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
相关公告日期:
2、申请人是否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是 □否
3、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是 □否
4、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情形 □是 □否
5、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背转让双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是 □否
6、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反限售及挂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是 □否
7、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仍然不能够消除的法律障碍 □是 □否
8、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 □否
若属于,配偶是否已同意本次转让(不属于则无需勾选) □是 □否
9、拟转让股份是否为此前 3 个月内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 □是 □否
10、协议签署日距申请日是否间隔超过 6 个月 □是 □否
出让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1.本表格含正反两页,由转让双方填写,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产品类申请人填写的名称及注册号码应当与开户信息保持一致;
3.自然人签章处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使用名章代替;法人、其他组
织签章应包含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
13
4.转让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后,相关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人需撤销该转
让申请,撤销 1 个月后方可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
申请。
14
附件 2
身份证明文件要求
一、境内法人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境内自然人
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
办)。
三、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
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下:
1.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
(加盖管理人公章);
2.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金产品公示信息打印(加盖管
理人公章);
3.管理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
4.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身份证明文件参照前
述要求提供。
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
应当依据境内法人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据前述
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备案材料。
四、境外法人
1.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
15
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
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2.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议签署以及业务
办理的授权);
3.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
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4.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境外自然人
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
份证或者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
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
办)。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
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
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
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
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
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
的相关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
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16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
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
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
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
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境外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
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以上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当在
完成认证或公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
17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参考格式)
兹 证 明 ,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在本公司/XXX 公司担任
XXX 职务,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XXX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时,应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证明书,并需同时加盖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
章。
18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格式)
兹 授 权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代表 XXX 公司前往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本公司持有的
XXX 公司(证券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
股的价格转让给 XXX 的确认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XX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
托书。
19
附件 5
关于同意 XXX 转让 XX 股份的声明
(参考格式)
声明人:
身份证号:
本 人 与 XXX ( 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XXXXXXXXX)系夫妻关系。
本人知悉并同意 XXX 将其名下持有的 XX 公司(证券
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
XXX。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本声明应当进行公证,但配偶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
现场提交材料的除外;
2.若配偶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可无需出具本声明;
其中,配偶未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现场的,转让协议中的
配偶签字需公证。
20
附件 6
关于全面要约收购的说明
(参考格式)
1.【公司章程】
简要陈述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全面要约收购
的约定情况。若公司章程中包括相关条款,应对触发条件
豁免条件进行列示;若公司章程中未作约定,说明未做约
定即可。
2.【转让基本情况】
简要陈述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转让双方及转让
数量,并对其中涉及触发条件的要素进行陈述。例如,若
触发条件为持股比例,应陈述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股比例。
3.【结论】
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明确本
次转让是否触发全面要约收购;若触发,明确是否符合相
关豁免要求并做说明。
XXX(挂牌公司董事会、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任
一)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1
附件 7
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XX 股份
转让的证明文件
(参考格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对 XX 的转让进行了确认,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转让基本情况说明
针对本次转让中具有(或曾具有)挂牌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转出方 XX,介绍其当前身份状态
及转让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次转让的确认结果
确认转出方的本次转让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
限售规定。简要陈述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售的相关规定,并
确认此次转让是否违反该规定。
转出方的本次转让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或违反与挂
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等的相关约定。
XXXX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22
附件 8<

Ⅱ 新三板如何退市的最新相关信息

新三板退市机制
?
核心内容:
在主板、
创业板退市的公司可以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随着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关
法规出台,
进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监管,
否则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以下就由
杭州仁劲
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退市,
即终止上市或者摘牌,
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
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

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
2013

2

8
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新三板公
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
挂牌:

(

)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
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

)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
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
对因上述第
(

)

(

)
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
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

(

)
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
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
经公司申请、
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后,
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
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
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
获得丰厚利润。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
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
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退市整理
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
(

T
日”
)

退市公司股票应在
T+45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新三板退市机制
?
核心内容:
在主板、
创业板退市的公司可以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随着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关
法规出台,
进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监管,
否则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以下就由
杭州仁劲
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退市,
即终止上市或者摘牌,
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
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

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
2013

2

8
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新三板公
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
挂牌:

(

)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
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

)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
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
对因上述第
(

)

(

)
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
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

(

)
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
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
经公司申请、
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后,
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
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
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
获得丰厚利润。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
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
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退市整理
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
(

T
日”
)

退市公司股票应在
T+45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Ⅲ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Ⅳ 公司退市股票怎么办

退市的股票有以下3种处理办法:
1、退市整理期抛掉股票
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可以在退市整理期抛出股票,及时止损。
在退市整理期,还是有投资人愿意来接盘的,因为有的退市公司还可能重新上市,也有的投资人是趁股价低,来投机炒作。
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抛掉股票止损就行。
2、三板市场抛掉股票
退市整理期之后,股票会进行挂牌转让,就是大家俗称的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业绩好的股票每周交易三次(周一、周三、周五),业绩差的每周交易一次(每周五),原持股股民可以到证券营业部办理托管手续,到三板市场交易股票。
3、公司破产资产清算
如果上市公司破产了,公司的资产将进行清算。
还完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资产,股民可以分得一份;如果资不抵债,股民可能会遭遇亏损。
(4)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扩展阅读: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
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
——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

Ⅳ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怎么办

公司退市后股票一般就从我们的股票账户消失了,我们要去老三板才能看到他。一般来说,个股一般退市之后会进行三个方面的处理,第一是被合并重组,第二是被收购,第三是被直接摘牌,这些不同层面的资本运作决定着个股不同的命运,所以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是继续等待这一个股重返股市。
在现实操作中,股票的退市有很多原因,像是财务造假、自身经营问题等等,但是个股若是因为造假退市的话,它就没有再回A股的希望了。股票退市不代表公司破产,退市只是该个股不能继续进行交易而已,因而进行合并重组的个股会置换为其他公司的股票继续交易,被收购而退市的股票则是会被回购处理。


拓展资料
炒股入门知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票交易时间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规定,每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为股市开市时间,每天交易时间为4小时。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2.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买卖中,以手为交易单位,一手等于100股,低于100股的叫做零股,在委托买入中,数量必须为100的整数倍,实行T+1交易制度,即当天买的股票T+1日才能卖出,当天卖的股票T+1才能取出现金;另外,设有涨跌幅限制,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市价上下10%。
3.股票交易费用 买卖股票主要有两种费用产生,第一是所有人都要交的印花税,按千分之三收取;第二是交易佣金,基本是按万分之二五或万分之三收取。两个费用都是卖出后,从账户自动扣除,单向收费。
4.股票技术分析 对于炒股来说,基本的技术分析是少不了的,技术分析一般来说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技术面,也就是常说的k线。一个是基本面,一般基本面分析分成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宏观分析就是面对现在的经济大环境进行分析,主要是从目前的政策方向上判断正确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之后的产业发展侧重方向。公司分析就是对公司的业绩进行分析。
5.保持正确的投资心态 投资者身处社会中,难免受到各种市场和外围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应当保持客观冷静,理性拒绝煽动效应,保持良好的耐心,全面地分析企业的基本面,甄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发展前景、且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顺势而为,不追涨,不杀跌,切勿盲目透支。

Ⅵ 如何收购新三板公司的最新相关信息

新三板退市机制 ? 核心内容: 在主板、 创业板退市的公司可以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随着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关 法规出台, 进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监管, 否则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以下就由 杭州仁劲 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退市, 即终止上市或者摘牌, 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 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 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 2013 年 2 月 8 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 ,新三板公 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 挂牌: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二 ) 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 三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 四 )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 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 对因上述第 ( 三 ) 、 ( 四 ) 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 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 ( 五 ) 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 六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挂 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 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 经公司申请、 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后, 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 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 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 获得丰厚利润。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 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 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退市整理 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 ( “ T 日” ) , 退市公司股票应在 T+45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新三板退市机制 ? 核心内容: 在主板、 创业板退市的公司可以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随着新三板退市制度的相关 法规出台, 进入新三板交易的公司也需要符合新三板的交易监管, 否则就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以下就由 杭州仁劲 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退市, 即终止上市或者摘牌, 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股票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挂牌交易 而退出证券市场的做法。 新三板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 2013 年 2 月 8 日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 ,新三板公 司终止挂牌有明确规定,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 挂牌: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 市; ( 二 ) 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 三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 四 )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 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 ( 对因上述第 ( 三 ) 、 ( 四 ) 项情形终止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股 票非公开转让服务。 ) ( 五 ) 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 ( 六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挂 牌公司应当在收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挂牌公 告。 导致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消除后, 经公司申请、 主办券商推荐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同意,公司股票可以重新挂牌。 新三板退市,完善了整个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在过去,上市公司从 A 股或 B 股退市 之后, 进入三板继续交易, 由于三板退市制度尚未完善, 因此投资者可以时间换空间的思路, 等待再次获得上市的机会, 甚至能通过转板这种小概率事件, 获得丰厚利润。 新三板退市制 度落实,打破了上述情况,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市分水岭。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按照《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 ,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并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的, 应依照相关规则确定主办券商。 证券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退市整理 期届满或接到交易所指定通知之日为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时限计算基准日 ( “ T 日” ) , 退市公司股票应在 T+45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这意味着, 退市公司在做好退市后续安排, 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Ⅶ 公司退市后散户手中股票怎么办

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散户手中的股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该上市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信息披露之前买入的股民,可以通过索赔减少损失。赔偿金来源比较多样,比如保荐券商、上市公司的资产等。

另外一种是,该上市公司已经被证监会宣布调查,股民“赌博式”投资购入该股票,在公司被强制退市之前还没有出售,那么就捏在手里,到新三板去继续折腾。这份股票基本上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上市本身就是造假的,退市之后还能发展成什么样子。

(7)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扩展阅读: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退市制度——证监会

Ⅷ 股票入门教程:股票退市怎么办

检举股票退市后怎么办

(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

随着2004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完毕,又有一批上市公司因三年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不少投资者由于手中持有的股票暂停上市,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暂停上市公司2005年的中期报告盈利并符合相关要求,则由保荐机构推荐其恢复上市,交易所核准其恢复上市的申请后,股票即可在主板复牌。

如果暂停上市的公司没有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其恢复上市申请没有被交易所核准,则该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交易所对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在交易所对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退市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将在指

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上刊登《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确权公告》,该公告中会告知退市公司股东办理股份确权手续的开始时间、办理地点、需要携带的证件。

由于退市公司不再具备上市公司资格,退市公司的股东也就不能再利用原来的交易所系统转让手中的股票。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机构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市公司股东可以在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属任一营业部办理股份转让账户开立、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在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及股份转让账户卡。机构股东在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时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目前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包括: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国信、闽发、长江、银河、渤海等。

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

退市公司股东在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时,有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这些情况大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或各种技术性问题,给退市公司股东带来了不便。这些问题包括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姓名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号码变更,机构注销、合并,或者上海股票账户卡、深圳股票账户卡信息错误等等,只要股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各证券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里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Ⅸ 股票退市怎么办

根据有关规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将由一家具备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代办转让,并在45个工作日之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退市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股东应尽快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否则有可能无法赶上在该公司第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退市公司挂牌之后,股东可以继续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但其股份需要经过两个交易日之后方可转让(即三板交易)。
三板市场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标准意义上的“三板”不同,它没有接纳新公司股份“上市”的职能,它承担的职能仅限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法人股市场以及主板市场退市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

Ⅹ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节 交易安排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

第九条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条规定被摘牌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其股票转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 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三条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时期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期间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届满当日再次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对公司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事宜,包括拟进入的市场名称、进入日期、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股票终止上市后续安排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对外发布公告时,应当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别说明:“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个交易日,剩余YY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第四节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暂停上市或者虽未暂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强制退市情形,且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议案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后果、相关风险及后续安排。

选择第一款第(一)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选择第一款第(二)项议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上市,不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审议未通过的,公司股票将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进程,且经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认定,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将与破产程序或者法院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存在冲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