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样才能成立医疗废物回收公司
一般这类业务都由卫生系统的后勤部门包干了,因他们有医疗垃圾特种运集车,这类业务很难扦手。
律法有说明:
凡医疗废物交给由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丢弃、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⑵ 医疗废物处理厂的效益如何
目前我国的医疗废物处置量及医疗废物处置厂的建设密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不足,且我国的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大都采用当地政府特许经营的形式建设,因此,医疗废物处理行业是一项市场潜力大,且竞争性较低的行业。目前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大约为每天2元/床位,每个床位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量约为0.5公斤,换算出来每公斤医疗废物每天收取的处理费约为4元。而采用高温蒸汽处理工艺,综合成本大约为1.5~2元左右,盈利空间较大。目前国内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通常只有2~3年。
⑶ 西宁首创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西宁首创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1月12日。
法定代表人:王育兰
成立时间:2012-01-12
注册资本:2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3010000013813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东区韵家口村422-1号
⑷ 南宁医疗废物处理公司有哪些
很多时候吃并不是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说被你知道了发现了那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南宁的废固处理公司是有很多的,他不可能让皇帝燃脂。
⑸ 医疗检测股票有哪些龙头股
医疗检测股票的龙头股:
1.迈瑞医疗:国内医疗器械龙头。生命信息与支持类产品、体外诊断类产品、医学影像类产品。
2.鱼跃医疗:呼吸供氧、康复护理、手术器械、高值耗材、中医诊疗器械药用贴膏及高分子卫生辅料。
3.乐普医疗:心血管医疗器械领域龙头。冠状动脉扩张用支架输送系统、血管内洗脱支架系统、PTCA球囊扩张导管、PTCA造影导丝。
4.华海生物:国内再生医学龙头,上市产品为生物再生材料,其中软组织修复系列产品口腔修复膜、生物膜、皮肤修复膜等已广泛用于口腔科、头颈外科、神经外科等多个领域。
5.楚天科技:医药装备龙头(自动灯检机、冻干机、药品配液系统等,医用水设备领域)。
拓展资料:
1.医疗设备检测是指人们在生产,实验,科研,使用,维修等领域,借助于专门的仪器设备,为了及时获得被测、被控对象的作息而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定性检测和测量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一个过程。医疗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我们不断的检测、评估,保证其正常的工作,才能让医疗设备更好地发挥优势,因此医疗设备的日常监测是必不可少的。
2.医疗检测的五要素:检测标准、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检测对象、检测报告。
(1)检测标准:医疗设备检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
(2)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种类很多,基本上涉及各个学科领域。我国习惯把计量分为十大类,在各大类计量中,还包括有几种甚至十几种具体的计量项目。
(3)检测人员:医疗设备检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关培训,了解被测设备的各项检测指标及国家关于医疗设备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法〉〉等。
(4)检测对象:医疗设备是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医疗、科研、教研、教学工作最基本要素,也是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的基本条件,广义的医疗设备包括医疗器械,家用医疗设备,而专业的医疗设备则不包括家用医疗设备器械。
(5)检测报告:医疗设备维修前、维修后或使用中的质量检查,对医疗设备质量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设备质量达标与否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⑹ 全国处理医疗废物最先进的公司是谁
嗯,全国医疗服务中心的公司的话,嗯,你可以到相关的一个网络上面去搜索一下。
⑺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什么性质
有事业单位,也有企业
⑻ 医疗废物处理属于哪个行业类别
环保行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局下辖的固体废物处理专业机构集中处理。环保部门颁发许可证,卫生局负责监管。
⑼ 医疗废物回收处置单位需要什么条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