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元证券公司是国企吗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的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经营电力产业为主,综合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是2002年(壬午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China Huadian Corporation)简称中国华电(CHD),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20亿元人民币,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组建的五家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属于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英文:China Guodian Corporation)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以发电为主的综合性大型电力集团、副部级大型央企。
5、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组建于2002年12月29日,是集电力、煤炭、铝业、铁路、港口各产业于一体的综合性能源集团,是国家五大发电集团之一。中电投集团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20亿元,在全国唯一同时拥有水电、火电、核电、新能源资产,是国家三大核电开发建设运营商之一
Ⅱ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2)是中央至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根据这两集公司的情况前者可以公开发行股票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Ⅲ 中央确定的39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国有骨干企业是那39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招商局集团
东风汽车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Ⅳ 股票知识
股票
share certificate
【注音】 gǔ piào
【股票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国家可通过控制多数股权的方式,用同样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
【股票性质】
股票持有者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票只是对一个股份公司拥有的实际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它本身不是实际资本,而只是间接地反映了实际资本运动的状况,从而表现为一种虚拟资本。
【股票的起源】
股票至今已有将近似400年的历史。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时期,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与资本需求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产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态出现的,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组织;股份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股票形态的融资活动;股票融资的发展产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而股票市场的发展最终又促进了股票融资活动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所以,股份公司,股票融资和股票市场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推动着股份公司,股票融资和股票市场的共同发展。
股票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国家。在17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由此而产生的资本短缺,资本不足便成为制约着资本主义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筹集更多的资本,于是,出现了以股份公司形态,由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企业组织,进而又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以股票这种表示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有价凭证,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吸收和集中分散在社会上的资金。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诞生于1602年,即在荷兰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态出现以后,很快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随着股份公司的诞生和发展,以股票形式集资入股的方式也得到发展,并且产生了买卖交易转让股票的需求。这样,就带动了股票市场的出现和形成,并促使股票市场完善和发展。据文献记载,早在1611年就曾有一些商人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进行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买卖交易,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市场,即股票交所。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股票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资者投资的基本选择方式;而股票的发行和市场交易亦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证券市场的重要基本经营内容,成为证券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票的作用】
(1)股票是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证;
(2)股票的持有者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
(3)股票持有者凭借股票参加股份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股票分类】
1. 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A股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1990年,我国A股股票一共仅有10只至1997年年底,A股股票增加到 720只,A股总股本为1646亿股,总市值17529亿元人民币,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22.7%。1997年A股年成交量为4471亿股,年成交金额为30 295亿元人民币,我国A股股票市场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A股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我国境内发行只许本国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的普通股。
(2)在公司发行的流通股中占最大比重的股票,也是流通性较好的股票,但多数公司的A股并不是公司发行最多的股票,因为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除了发行A股外,多数还有非流通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等等。
(3)被认为是一种只注重盈利分配权,不注重管理权的股票,这主要是因为在股票市场上参与A股交易的人士,更多地关注A股买卖的差价,对于其代表的其他权利则并不上心。
B股
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
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 (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
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
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2. 根据利润,财产分配方面可分为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股
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有两种权利:
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3. 根据业绩也分为:
ST股
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
垃圾股
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绩优股
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
蓝筹股
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4. 可分为:
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这主要是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来划分的。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如果转让必须经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如果转让,通过交付而生效。
②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这主要是根据股票是否记明每股金额来划分的。有票面值股票,是在股票上记载每股的金额。无票面值股票,只是记明股票和公司资本总额,或每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
③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这主要是根据股票上表示的份数来划分的。单一股票是指每张股票表示一股。复数股票是指每张股票表示数股。
④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这主要是根据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大小来划分的。普通股票的股息随公司利润大小而增减。特别股票一般按规定利率优先取得固定股息,但其股东的表决权有所限制,特别股票又叫优先股票。
⑤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这主要是根据股票持有者有无表决权来划分的。普通股票持有者都有表决权,而那些在某些方面享有特别利益的优先股票持有者在表决权上常受到限制。无表决权的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决策。
【股票基本特征】
(l)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2)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控制权。
(3)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人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人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资1000美元买人该公司股票,到 1994年7月便能以 11 554美元的市场价格卖出,赚取10倍多的利润。在通货膨胀时,股票价格会随着公司原有资产重置价格上升而上涨,从而避免了资产贬值。股票通常被视为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
(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通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一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性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潜力的判断。
那些在流通市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入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称雄于世界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当其业绩不凡时,每股价格曾高达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战,出现经营失策而招致亏损时,股价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时机地在高价位买进该股,就会导致严重损失。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停止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股票价格】
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它可以当做商品出卖,并且有一定的价格。股票价格又叫股票行市,它不等于股票票面的金额。股票的票面额代表投资入股的货币资本数额,它是固定不变的;而股票价格则是变动的,它经常是大于或小于股票的票面金额。股票的买卖实际上是买卖获得股息的权利,因此股票价格不是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一种资本化的收入。股票价格一般是由股息和利息率两个因素决定的。例如,有一张票面额为100元的股票,每年能够取得10元股息,即10%的股息,而当时的利息率只有5%,那么,这张股票的价格就是10元÷5%=200元。计算公式是:
股票价格=股息/利息率
可见,股票价格与股息成正比例变化,而和利息率成反比例变化。如果某个股份公司的营业情况好,股息增多或是预期的股息将要增加,这个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会上涨;反之,则会下跌。
【股票的交易时间】
股票交易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点半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至三点。双休日和交易所公布的休市日休市。
上午9:15~9: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投资人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九点半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九点半时撮合,由集合竞价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
万一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股票的交易费用】
股票买进加卖出都要收手续费.
买进加卖出佣金各为0.3%,上海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深圳小于或等于3‰ 起点:5元
印花税:3‰ 国家收的税金。
另外上海每1000股收取1元的过户费。不足1元时收1元. 深圳不收过户费
上海 委托费5元(按每笔收费)
深圳不收委托费
【股票基本名词】
委比:
是衡量某一时段买卖盘相对强度的指标。它的计算公式为委比=(委买手数-委卖手数)/委买手数+委卖手数×100%。委比"的取值范围从-100%至+100%。若"委比"为正值,说明场内买盘较强,且数值越大,买盘就越强劲。反之,若"委比"为负值,则说明市道较弱。
委差:
某品种当前买量之和减去卖量之和。反映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正数为买方较强,负数为抛压较重。
量比
是一个衡量相对成交量的指标,它是开市后每分钟的平均成交量与过去5 个交易日每分钟平均成交量之比。其公式为:量比=现成交总手/(过去5日平均每分钟成交量×当日累计开市时间(分))
当量比大于1时,说明当日每分钟的平均成交量要大于过去5日的平均数值,交易比过去5日火爆;而当量比小于1时,说明现在的成交比不上过去5日的平均水平。
开盘价
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在集合竞价期间内,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只储存而不撮合,当申报竞价时间一结束,撮合系统将根据集合竞价原则,产生该股票的当日开盘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如开市后半小时内某证券无成交,则以前一天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有时某证券连续几天无成交,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客户对该证券买卖委托的价格走势,提出指导价格,促使其成交后作为开盘价。首日上市买卖的证券经上市前一日柜台转让平均价或平均发售价为开盘价。
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一天交易活动结束前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当日没有成交,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成交价格作为收盘价,因为收盘价是当日行情的标准,又是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价的依据,可据以预测未来证券市场行情;所以投资者对行情分析时,一般采用收盘价作为计算依据。
报价
报价是证券市场上交易者在某一时间内对某种证券报出的最高进价或最低出价,报价代表了买卖双方所愿意出的最高价格,进价为买者愿买进某种证券所出的价格,出价为卖者愿卖出的价格。报价的次序习惯上是报进价格在先,报出价格在后。在证券交易所中,报价有四种:一是口喊,二是手势表示,三是申报纪录表上填明,四是输入电子计算机显示屏。
最高价:
是指当日所成交的价格中的最高价位。有时最高价只有一笔,有时也不止一笔。
最低价:
是指当日所成交的价格中的最低价位。有时最低价只有一笔,有时也不止一笔。
牛市
股票市场上买入者多于卖出者,股市行情看涨称为牛市。形成牛市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经济因素:股份企业盈利增多、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利率下降、新兴产业发展、温和的通货膨胀等都可能推动股市价格上涨。
②政治因素:政府政策、法令颁行、或发生了突变的政治事件都可引起股票价格上涨。
③股票市场本身的因素:如发行抢购风潮、投机者的卖空交易、大户大量购进股票都可引发牛市发生。
熊市
熊市与牛市相反。股票市场上卖出者多于买入者,股市行情看跌称为熊市。引发熊市的因素与引发牛市的因素差不多,不过是向相反方向变动。
多头、多头市场
多头是指投资者对股市看好,预计股价将会看涨,于是趁低价时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再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保持上涨势头的股票市场称为多头市场。多头市场股价变化的主要特征是一连串的大涨小跌。
空头、空头市场
空头是投资者和股票商认为现时股价虽然较高,但对股市前景看坏,预计股价将会下跌,于是把借来的股票及时卖出,待股价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买进,以获取差额收益。采用这种先卖出后买进、从中赚取差价的交易方式称为空头。人们通常把股价长期呈下跌趋势的股票市场称为空头市场,空头市场股价变化的特征是一连串的大跌小涨。
买空
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上涨,但自有资金有限不能购进大量股票于是先缴纳部分保证金,并通过经纪人向银行融资以买进股票,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再卖,以获取差额收益。
卖空
卖空是投资者预测股票价格将会下跌,于是向经纪人交付抵押金,并借入股票抢先卖出。待股价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买进股票,然后归还借入股票,并从中获取差额收益。
利好
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
利空
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长空
长空是指长时间做空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长远前景看坏,预计股价会持续下跌,在借股卖出后,一直要等股价下跌很长一段时间后再买进,以期获取厚利。
长多
长多是指长时间做多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前景看好,现时买进股票后准备长期持有,以期股价长期上涨后获取高额差价。
死多
死多是指抱定主意做多头的意思。投资者对股势长远前景看好,买进股票准备长期持有,并抱定一个主意,不赚钱不卖,宁可放上若干年,一直到股票上涨到一个理想价位再卖出。
跳空
股价受利多或利空影响后,出现较大幅度上下跳动的现象。当股价受利多影响上涨时,交易所内当天的开盘价或最低价高于前一天收盘价两个申报单位以上。当股价下跌时,当天的开盘价或最高价低于前一天收盘价在两个申报单位以上。或在一天的交易中,上涨或下跌超过一个申报单位。以上这种股价大幅度跳动现象称之为跳空。
吊空
股票投资者做空头,卖出股票后,但股票价格当天并未下跌,反而有所上涨,只得高价赔钱买回,这就是吊空。
实多
投资者对股价前景看涨,利用自己的资金实力做多头,即使以后股价出现下跌现象,也不急于将购入的股票出手。
除息
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需要事先进行核对股东名册、召开股东会议等多种准备工作,于是规定以某日在册股东名单为准,并公告在此日以后一段时期为停止股东过户期。停止过户期内,股息红利仍发入给登记在册的旧股东,新买进股票的持有者因没有过户就不能享有领取股息红利的权利,这就称为除息。同时股票买卖价格就应扣除这段时期内应发放股息红利数,这就是除息交易。
除权
除权与除息一样,也是停止过户期内的一种规定:即新的股票持有人在停止过户期内不能享有该种股票的增资配股权利。配股权是指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票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认购或认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价值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①无偿增资配股的权利价值
=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1+配股率)
②有偿增资机股权利价值
=停止过户前前一日收盘价-(停止过户前一日收盘价+新股缴款额×配股率)÷(1+配股率)。
其中配股率是每股老股票配发多少新股的比率。 除权以后的股票买卖称除权交易。
本益比
本益比是某种股票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所以它也称为股价收益比率或市价盈利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本益比=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
上述公式中的分子是指当前的每股市价,分母可用最近一年盈利,也可用未来一年或几年的预测盈利。这个比率是估计普通股价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一般认为该比率保持在10-20之间是正常的。过小说明股价低,风险小,值得购买;过大则说明股价高,风险大,购买时应谨慎,或应同时持有的该种股票。但从股市实际情况看,本益比大的股票多为热门股,本益比小的股票可能为冷门股,购入也未必一定有利。
抢帽子
抢帽子是股市上的一种投机性行为。在股市上,投机者当天先低价购进预计股价要上涨的股票,然后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当天再卖出所买进的股票,以获取差额利润。或者在当天先卖出手中持有的预计要下跌的股票,然后待股价下跌至某一价位时,再以低价买进所卖出的股票,从而获取差额利润。
坐轿子
坐轿子是股市上一种哄抬操纵股价的投机交易行为。投机者预计将有利多或利空的信息公布,股价会随之大涨大落,于是投机者立即买进或卖出股票。等到信息公布,人们大量抢买或抢卖,使股价呈大涨大落的局面,这时投机者再卖出或买进股票,以获取厚利。先买后卖为坐多头轿子,先卖后买称为坐空头轿子。
抬轿子
抬轿子是指利多或利空信息公布后,预计股价将会大起大落,立刻抢买或抢卖股票的行为。抢利多信息买进股票的行为称为抬多头轿子,抢利空信息卖出股票的行为称为抬空头轿子。
洗盘
投机者先把股价大幅度杀低,使大批小额股票投资者(散户)产生恐慌而抛售股票,然后再股价抬高,以便乘机渔利。
回档
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一般来说,股票的回档幅度要比上涨幅度小,通常是反转回跌到前一次上涨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上涨趋势。
反弹
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下跌趋势,终因股价下跌速度过快而反转回升到某一价位的调整现象称为反弹。一般来说,股票的反弹幅度要比下跌幅度小,通常是反弹到前一次下跌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的下跌趋势。
拨档
投资者做多头时,若遇股价下跌,并预计股价还将继续下跌时,马上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等股票跌落一段差距后再买进,以减少做多头在股价下跌那段时间受到的损失,采用这种交易行为称为拨档。
整理
股市上的股价经过大幅度迅速上涨或下跌后,遇到阻力线或支撑线,原先上涨或下跌趋势明显放慢,开始出现幅度为15%左右的上下跳动,并持续一段时间,这种现象称为整理。整理现象的出现通常表示多头和空头激烈互斗而产生了跳动价位,也是下一次股价大变动的前奏。
套牢
是指进行股票交易时所遭遇的交易风险。例如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上涨,但在买进后股价却一直呈下跌趋势,这种现象称为多头套牢。相反,投资者预计股价将下跌,将所借股票放空卖出,但股价却一直上涨,这种现象称为空头套牢。
多杀多
即多头杀多头。股市上的投资者普遍认为当天股价将会上涨是大家抢多头帽子买进股票,然而股市行情事与愿违,股价并没有大幅度上涨,无法高价卖出股票,等到股市结束前,持股票者竞相卖出,造成股市收盘价大幅度下跌的局面。
轧空
即空头倾轧空头。股市上的股票持有者一致认为当天股票将会大下跌,于是多数人
Ⅳ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①前者可以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后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A
Ⅵ 中级经济法上辅导书上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这句话,既然已经是上市公司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也得有条件呀,不是想发就发的
Ⅶ 国有企业改组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采取募集方式是对的吗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采取募集方式...对各个投资者的影响程度相同
Ⅷ 股票筹资
的确打心底里感动了,你说你不会要他的哪whole person is not good. So病人都应该听从医嘱,按时服药。不管是要
Ⅸ 下列有关公司债券担保的说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公司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公司法》试题) 1.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没有任何限制 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万元 B.人民币3万元 C.人民币10万元 D.人民币30万元 答案:B 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起不能抽逃其出资。 A.缴付出资之后 B.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 D.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 答案:C 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万元。 A.1500 B.1200 C.2000 D.3000 答案:A 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 5.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因此正确答案为B。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A.公司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解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 A.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B.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C.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8.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大东会进行决议 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 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 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 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 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 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 答案:B 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 A.过半数过半数 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 C.半数以上过半数 D.过半数半数以上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关联关系表决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A.执行期满未逾1年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D.执行期满未逾5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4.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000万元。2006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是()。 A.15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润3000万,按10%提取即300万元,加上原累计的法定公积金5000万元,提取后累计总额530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本的50%。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证券法》试题) 16.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 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50人 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17.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委托承销团代销,代销期间届满时,属于发行失败的是()。 A.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8000万股B.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7200万股 C.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6400万股D.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5400万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票发行。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18.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07年拟增发股票2亿股,其中一部分采用配售的方式发售,那么该配售股份数量最多不应超过()。 A.3000万股B.6000万股C.7000万股D.10000万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19.某上市公司2004年5月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2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2007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06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A.4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返还的部分。本题该公司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400万元(6000万元×40%-2000万元=400万元)。 2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净资产为4000万元,3年前曾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则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万元。 A.1600B.1100C.1000D.9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其中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本题中3年前该公司曾发行5年期债券500万元5 属于尚未偿还的部分。所以该公司此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额最多为:4000×40%-500=1100万元。 21.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A.8日B.10日C.5日D.3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根据《证券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2.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实中,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是()。 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为人民币1亿元 B.公司股票市值连续3天下跌 C.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暂停股票上市。本题中,D选项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应暂停该公司股票交易。 23.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 A.欺诈客户行为B.内部交易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虚假陈述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欺诈客户行为的范围。根据规定,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 2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该比例是()。 A.90%B.75%C.50%D.3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2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 A.达到5%,但未达到10%B.达到5%,但未达到20% C.达到10%,但未达到20%D.达到10%,但未达到3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内不得转让。 A.10个月B.2个月C.12个月D.6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2亿元D.人民币5亿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8.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 A.先缴纳罚款B.先缴纳罚金C.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9.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B.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 C.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D.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40%。 3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 A.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后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20%的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交易的规则。A应该是1年;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合计10分,含《公司法》《证券法》) (对)1.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 (错)2.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 (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表决。 (对)4.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错)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对)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设立的方式。 (错)7.《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对)8.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9.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定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 (对)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做出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四、案例分析(每问10分,共30分,《合同法》部分) 甲与乙在2009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厂房三栋,租期六年,每半年支付当期半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甲预付当期半年租金。后由于甲经营出现困难,没有正式入住,但也没有协商解除合同。乙在2011年4月25日见甲没有继续缴纳租金,也无法取得联系,遂将厂房租赁给丙,双方签订合同,乙并收取丙定金。 【问题】1、甲没有缴纳后半年租金是否违约? 参考答案:属于违约行为。甲应该在4月1日缴纳半年租金。 2、乙方与甲方的合同解除没有? 参考答案:没有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没有履行通知手续或诉讼程序,合同没有解除。 3、乙方是否存在双倍返还丙方定金的风险? 参考答案:存在风险。因为甲乙的合同没有解除,乙又将房屋租与丙,并收取定金。该租赁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利,属于违约行为。若甲要求法院解除乙丙的合同,则应获得法院支持。故乙方存在双倍返还丙定金的风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Ⅹ 1993年颁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05年证券法修订06年实行以后是否还效
无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具体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第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五)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告的内容,除应当包括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二)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第四十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开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也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
第四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代理和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中二项以上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帐目分开。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 (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过户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接纳会员。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提交中期报告;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上市公司授权的董事或者经理签字,并由上市公司盖章。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十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 (六)公司股东数量; (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 (八)公司及其关联人一览表和简况;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二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 (十四)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持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变化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和该公司作出报告。 前款所列人员在辞职或者离职后六个月内负有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报告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规定公布信息的同时,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条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除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交本章规定的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并向所有股东公开。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其股票并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调查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重大的案件,由证券委组织调查。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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