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各位大神形象的解释哈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怎么理解谢谢哈、。。
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案例:融资方:蒙牛乳业,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签订时间:2003
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1)上市公司股票对赌协议扩展阅读
前提:
要决定对赌协议到底该不该签以及如何签,就要首先弄清楚对赌协议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对赌协议的签署一定回归到企业的基本面,在基本面出发,将慎重摆在第一位。
盲目追求更大规模的投资额及更高要价的企业,在缺乏客观判断的前提下,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对赌协议的真正风险。因为,企业与出资方对风险的评估水平不对称。
要认真分析企业的条件和需求。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风险较低的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对赌协议方式融资。
❷ 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对新收购方有效力吗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❸ 对赌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否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可以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❹ 对赌协议和交换股权有什么区别
是两个概念。对赌协议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调整机制。可以简单理解成“多退少补”,风险投资机构做投资时,企业说的是未来的故事,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预期没有实现,原来协商的估值就必须重新调整。投资人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根据现在业绩初步作价和确定投资条件,根据“未来业绩”调整作价和投资条件,这其实也是“多退少补”。“对赌协议”的形式其实多种多样,不仅可以赌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财务绩效,还可以涉及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方面。举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根据投资机构与蒙牛管理层签署的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2003-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须不低于50%,否则公司管理层将以1美元价格转让给投资机构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投资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2004年6月,蒙牛乳业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对赌各方都成为赢家。对赌协议”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2007年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8000万元于无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5000万元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万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业绩对赌”的筹码。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2008年预期目标,则3000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并于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赢。除了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在对赌协议方面也进行了尝试。2005年7月19日,华联综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3股”的股改对价方案,同时设置了一项对赌协议: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低于25%,则非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无偿向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计为700万股;如果上述增长率达到或高于25%,这700万股将转用于公司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管理层可按每股8元的行权价购买这部分股票。 交换股权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交换(这个解释跟没有一样。。),可以用现金交换,比如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可以用股权交换,比如机构交换股权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并购中容易出现,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经常出现的定向增发换股并购。对赌协议可以涉及到交换股权。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资人获得对赌协议对手公司的股权。
❺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有没有保证措施
当投资者投资于不确定性比较大的企业时,会考虑设定一定的业绩目标来激励管理层和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对赌协议就是标的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时的一种业绩承诺形式,也是一种期权形式。无论是在创业型企业还是投资型企业都有不少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合理的对赌协议能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业绩目标同时也能促进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努力提高经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信心做强做大的企业,对赌协议是加强投资者信心,激发管理层潜力的利器。而对于急于融资,欲在企业处于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业,对赌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个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怎么去用,什么时候去用,还需要谨慎对待。
(批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中比较经典的众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创造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空间的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迅速增长率不低于50%。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才能实现腾达。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❻ 对赌协议是什么意思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法律依据:我国对对赌协议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❼ 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甘肃世恒案例中(虎嗅注:2012年年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一案的民事诉讼作出二审裁决,裁定维持原判,认定江苏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对赌条款无效。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界尚属首例),对赌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当被投资公司没有达到约定业绩时,PE方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补偿,如果被投资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由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履行补偿义务。因此,这个对赌协议是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约定,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实质上只是一个担保作用。 在国外,对赌协议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约定,也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约定。在我国,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定,应属无效。 所以,甘肃世恒案例中,PE与被投资公司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当然,在此基础的担保也属无效。 但是,如果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对赌协议可以是一种双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向PE进行补偿;相反,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PE向原股东进行补偿。对赌协议也可以是一种单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原股东向PE进行;而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则没有任何约定。甘肃世恒案例中,则是一个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而法院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PE作为投资者不论被投资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对赌协议无效。法院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虽然这份对赌协议是单方的,但是实际上PE以溢价投资,事实上融资方已预先行使了权利。对赌协议并非保护PE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融资方的利益,因此很难认定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事实上,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中,大量用到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收购资产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购资产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业绩承诺,如果达不到承诺的业绩,则应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果按照甘肃世恒案例中法院的观点,那么这是否也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应属无效?那么在公司上市中,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取消对赌协议,这是为何?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首先说明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无效,为什么还要求取消呢?其次,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赌协议可能引起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不稳定。 综上分析,不能根据甘肃世恒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国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无效的结论。
❽ 股票是属于对赌还是对冲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支股票背后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时,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的。
对赌是指交易商将客户的指令全部都不实际执行,客户赚多少公司就亏多少,客户亏多少公司就赚多少。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金融学上,对冲(hedge)指特意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它是一种在减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然能在投资中获利的手法。一般对冲是同时进行两笔行情相关、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交易。行情相关是指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同一性,供求关系若发生变化,同时会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大体一致。方向相反指两笔交易的买卖方向相反,这样无论价格向什么方向变化,总是一盈一亏。当然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大小须根据各自价格变动的幅度来确定,大体做到数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