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发行定价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按照股份发行目的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设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大公司资本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对发起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大于等于25%、10%
净资产在总资中的比例: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 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发起人与发起方式的界定
【解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只能采取“先:改制运行,后公开募集”的模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为15% (注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贰』 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但依不同的投资者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限售期。
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叁』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 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 T+4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投资者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应在网上申购完成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 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一、认购对象与条件
1. 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 ]。
2. 认购数量
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 ]万股,超过[ * ]万股的必须是[ * ]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 * ]万股。
3. 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 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 ])。
2. 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 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1. 本次申报价格
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 * ]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 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
(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示
1.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 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
3. 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
4. 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 *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 本次认购的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号:[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 * ]年[ * ]月[ * ]日发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 ]年度第[ *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二、同意:
1.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2.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3.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四、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的,但具体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因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而已,所以不能直接全部一概而论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观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资金最终是否落到实处等。但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通常,股票的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但如果上市公司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仅能够募集到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还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就这些结果来说,股票非公开发行利好的概率会更大一点。但是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话,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意味着利好。但并不是所有非公开发行都是利好,其实股票非公开发行于股票而言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具体还需要看增发的实际内容和增发资金的去向来源等,同时还要关注停牌的时间。
那么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通过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来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专门规定的,比如:如果发行对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是不得转让的:(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并且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等限售期过了以后,并且上市公司提前通过市场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后,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柒』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到底多长
锁定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大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增发股票,锁定期为发行之日起的36个月;二是战略投资者认购的非公开增发股票,锁定期为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例如300080 新大新材 2013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大股东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平顶山煤业(集团)大庄矿劳动服务公司认购的非公开增发股票,锁定期为发行之日起的36个月;而自然人张鹤顶等、以及郑州汉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几家机构投资者认购的非公开增发股票,锁定期为发行之日起的12个月。
『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简介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玖』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流程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具体来说股票如何增发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90”。《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上述“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
另外,必须注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并不是把每天的收盘价加起来除以20。
股票如何增发的流程: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
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
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6、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从市场供求均衡的角度分析,对于某一特定股票来说,需求和供给是决定市场价格的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如果供给大于需求,那么市场价格就具有下降趋势,相反,如果需求大于供给,则价格就趋于上升。所以股票的增发,实际上是加大了市场供给,一旦需求跟不上,就会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因此确认需求的变化是股民朋友如何取舍的关键。
对于散户来说,要想直接参与定向增发,首先为资金门槛,定向增发动辄耗资数亿,即使最小的也是大几千万级别,如果资金量不够很难参与其中;其次为专业性门槛,从前期项目的调研沟通,到定增的报价配资,再到投后的管理对冲,处处都需要专业化操作,这对散户来说存在较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