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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4-04 10:12:33

Ⅰ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底,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双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企业,1998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于2013年6月28日转往主板上市,股票中文简称为“常茂生物”,英文简称为“changmaoBio”,股票代号由“8208”变为“954”,公司至今是唯一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以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常州市企业。公司综合运用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和手性技术,专业生产、销售四碳系列高品质有机酸和手性产品。产品广泛用于食品、医药及化工等行业,并畅销海内外市场,其常茂牌产品深受客户的广泛认同。
法定代表人:芮新生
成立时间:1992-12-03
注册资本:5297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40000056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228号

Ⅱ 有哪些股票带茂字,不管是港股还是A股

港股 茂盛控股 茂业国际 弘茂科技 世茂房地产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
A股 茂化实华 茂硕电源 天茂集团 华茂股份 世茂股份 鑫茂科技

Ⅲ 常茂苹果酸dl与雪朗DL苹果酸那家好

摘要 常茂苹果酸和富马酸最好的就是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了,价格也相对高一点。

Ⅳ 芮新生的介绍

芮新生,男,53岁,中共党员,1982年7月毕业于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兼任中国化工学会生物化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生物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

Ⅳ 常州有哪些上市公司

黑牡丹,天合光能,亚邦,常柴,新城地产,炎黄在线,银河控股, AAC,三维成套,英特曼,常茂生物化学,远东实业,森源国际控股,光宝光电,梅特勒托利多
后面两个是分公司,总公司注册地不在常州。

Ⅵ 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到常茂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怎么走

公交线路:320-1路上行

48路下行,全程约39.2公里
1、从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步行约830米,到达
常州科教城

2、乘坐320-1路上行,经过7站,
到达
长途汽车站
3、步行约30米,到达火车站公交中心站
4、乘坐48路下行,经过44站,
到达广成塑料站
5、步行约380米,到达
常茂
生物化学工程
股...

Ⅶ 上海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上海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是常茂集团在上海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常茂坐落于上海西郊最大的商务经济园区,是以常茂生化集团为坚实后盾,以保健食品为发展的主要方向。作为一个70%以上产品出口的外向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常茂将成为常茂集团拓展海外市场业务最重要的国际化窗口。
上海常茂的保健食品产业以“改善营养结构,提高全民体能”为宗旨,以“携手通路,互利双赢”为经营理念。让中国百姓尽早享用到对健康至关重要的“携康”系列功能性保健食品。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在上海西郊商务区设立营销中心,通过区域自营、招商、电子商务等模式的组合,快速打造“携康”的强势品牌。立志成为中国一流的保健品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芮新生
成立日期:2006-07-14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上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1421919K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英文名:Shanghai Changmao Biological Chemical Engineering Co., Ltd.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1555弄366号
经营范围:从事生物、化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妆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酒类商品的批发,食品销售【商贸企业,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自有房屋租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Ⅷ 2H06代表什么意思

是展位号

2H06 Changmao Biochemical Engineering Co.,Ltd.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H06 Nanyang Pukang Group Hengyu Pharmaceutical Co.,Ltd. 南阳普康集团衡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Ⅸ 华人公司上市情况

中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基本集中在美国及中国香港。
一、美国上市(纳斯达克)的公司共有以下160家 :
1 第一拖拉机股份(00038)
2 东北电气(00042)
3 长城科技股份(00074)
4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00107)
5 金辉集团(00137)
6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00161)
7 青岛啤酒股份(00168)
8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00177)
9 北人印刷(00187)
10 昆明机床(00300)
11 广州广船(00317)
12 马钢股份(00323)
13 北京燕化(00325C)
14 上海石化(00338)
15 鞍钢股份(00347)
16 经纬纺织(00350)
17 美兰机场(00357)
18 江西铜业(00358)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00386)
20 中国中铁(00390)
21 彩虹电子(00438)
22 东风集团股份(00489)
23 广深铁路股份(00525)
24 深圳高速(00548)
25 奇峰化纤(00549)
26 中国通信服务(00552)
27 南京熊猫(00553)
28 山东墨龙(00568)
29 沪杭甬(00576)
30 北辰实业(00588)
31 中国外运(00598)
32 东方航空(00670)
33 首都机场(00694)
34 民航网络(00696)
3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00719)
36 中国电信(00728)
37 浙江玻璃(00739)
38 沈阳公用(00747)
39 中国国航(00753)
40 中兴通讯(00763)
41 新华文轩(00811)
42 北京京客隆(00814)
43 天大石油管材(00839)
44 天业节水(00840)
45 中国石油股份(00857)
46 广州药业股份(00874)
47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00902)
4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00914)
49 海信科龙(00921)
50 建设银行(00939)
51 联华超市(00980)
52 大唐发电(00991)
53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00995)
54 中信银行(00998)
55 北青传媒(01000)
56 仪征化纤股份(01033)
57 重庆钢铁股份(01053)
58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01055)
59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01065)
60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01071)
61 东方电气(01072)
62 中国神华(01088)
63 洛阳玻璃股份(01108)
64 庆铃汽车股份(01122)
65 镇海化工(01128C)
66 哈尔滨动力股份(01133)
67 中海发展股份(01138)
68 兖州煤业股份(01171)
69 中国铁建(01186)
70 成都普天电缆股份(01202)
71 比亚迪股份(01211)
72 工商银行(01398)
73 中国南车(01766)
74 中国交通建设(01800)
75 晨鸣纸业(01812)
76 招金矿业(01818)
77 中材股份(01893)
78 中煤能源(01898)
79 中国远洋(01919)
80 锦江酒店(02006)
81 中国平安(02318)
82 中国财险(02328)
83 长城汽车(02333)
84 上海复地(02337)
85 潍柴动力(02338)
86 上海集优(02345)
87 中航科工(02357)
88 中国铝业(02600)
89 湖南有色金属公司(02626)
90 中国人寿(02628)
91 重庆机电(02722)
92 上海电气(02727)
93 富力地产(02777)
94 中海集运(02866)
95 首创置业(02868)
96 大连港(02880)
97 中海油田服务(02883)
98 紫金矿业(02899)
99 中国建材(03323)
100 交通银行(03328)
101 灵宝黄金(03330)
102 先进半导体(03355)
103 厦门港务(03378)
104 南粤物流(03399)
105 吉林化工(0368C)
106 新疆新鑫矿业(03833)
107 群星纸业(03868)
108 南车时代电气(03898)
109 郑州燃气(03928)
110 招商银行(03968)
111 中国石油化学(03983)
112 中国银行(03988)
113 洛阳钼业(03993)
114 南大苏富特(08045)
115 吉林长龙药业(08049)
116 罗欣药业(08058)
117 长春达兴药业股份(08067)
118 同仁堂科技(08069)
119 北大青鸟(08095)
120 上海复旦(08102)
121 浙大兰德(08106)
122 上海青浦消防(08115)
123 托普科技(08135C)
124 首都信息(08157)
125 牡丹汽车(08188)
126 泰达生物(08189)
127 元征科技(08196)
128 东北虎药业(08197)
129 威高股份(08199)
130 交大慧谷(08205)
131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08208)
132 浙江永隆实业(08211)
133 长安民生物流(08217)
134 海天天线(08227)
135 东江环保(08230)
136 复旦张江(08231)
137 赛迪顾问(08235)
138 宝德科技(08236)
139 天大石油管材(08241Z)
140 大贺传媒(08243)
141 中生北控生物科技(08247)
142 屹东电子(08249)
143 上海栋华(08251)
144 天元铝业(08253)
145 西北实业(08258)
146 安德利果汁(08259)
147 浙江展望(08273)
148 物美商业(08277)
149 研祥智能(08285)
150 长城微光(08286)
151 三宝科技(08287)
152 天津天联公用(08290)
153 明华科技(08301)
154 海王英特龙(08329)
155 浙江世宝(08331)
156 滨海泰达物流(08348)
157 郑州燃气(8099Z)
158 北京京客隆(8245Z)
159 山东墨龙(8261Z)
160 天业节水(8280Z)

二、香港上市的股票有以下45家:
1、中国铝业(ACH)
2、亚信控股(ASIA)
3、博迪森(BBC)
4、网络(BIDU)
5、中国汽车(CAAS)
6、华晨汽车(CBA)
7、东方航空(CEA)
8、中海油(CEO)
9、中国电信(CHA)
10、中华网(CHINA)
11、中国移动(CHL)
12、中华电信(CHT)
13、中国联通(CHU)
14、中国医疗(CMED)
15、中国网通(CN)
16、德信无线(CNTF)
17、中国科技(CTDC)
18、携程网(CTRP)
19、玉柴国际(CYD)
20、分众传媒(FMCN)
21、广深铁路(GSH)
22、华能电力(HNP)
23、吉林化工(JCC)
24、51Job(JOBS)
25、金融界(JRJC)
26、海南金盘(JST)
27、空中网(KONG)
28、中国人寿(LFC)
29、E龙(LONG)
30、灵通网(LTON)
31、第九城市(NCTY)
32、九城公司(NINE)
33、南太电子(NTE)
34、网易(NTES)
35、中石油(PTR)
36、上海石化(SHI)
37、新浪网(SINA)
38、中芯国际(SMI)
39、盛大网络(SNDA)
40、中石化(SNP)
41、搜狐网(SOHU)
42、中星微(VIMC)
43、侨兴环球(XING)
44、兖州煤业(YZC)
45、南方航空(ZNH)

大陆公司在香港或美国上市,是为了扩大企业的海外知名度,加强对外融资的
能力,从而壮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Ⅹ 生产型的外商独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这里有我写的优惠政策汇编,你可以看看,这里只不过是冰山一角,不同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程度不同,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咱们可以交流一下。我自认为税法方面还是优越于他人的。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用交;房产税不用交,交的是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不用交,只缴土地使用费
第一章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本法施行后,需要变更前三款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的,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生产型企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国税发(1994)2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94)财税字第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最近,一些省、市税务局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二条中的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界线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细则第七十二条的有关项目明确如下:
1.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2.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
以前各地确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与本通知原则不一致的,应依照本通知原则予以纠正。今后,凡遇有情况特殊,难以确定的,均应将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后批复各地统一执行。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四、国税发〔1992〕109号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五、
六、国税发(1995)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七、国税函(2001)8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确认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94号)收悉。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没有约定其具体经营期限。关于常茂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时,如何掌握“十年”经营期限问题,现批复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上未约定具体经营期限,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做出预计经营期限决议或者向税务主管机关做出书面承诺,申明其实际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可先认可该企业已符合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年限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相应的减免税待遇;若企业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0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八、特殊适用:
(财税[2002]第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第102号第二条
(二)条件:
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应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三)时限:
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企业应在第二期及以后各期项目投产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的审批

(一)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056号第一条
(二)条件:
1、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2、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前款所指“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3、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4、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上述第1款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上述第3款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5、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上述第3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上述第1款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6、关于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时限:
按照省级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企业应在追加投资项目投产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追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追加投资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追加投资前、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追加投资前、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逐级报企业所在省级税务局批准。
九、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645号
《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应包括的范围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87年1月26日发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1992]外经贸资发第119号),就认定外商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时计算出口产品产值所包括的范围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局意见,为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所需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的范围,可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述规定的范围一致,即包括:
一、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
二、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
三、销售给外贸公司后由其实际出口的产品产值;
四、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其他方式出口的产值。
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
十、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财税字〔2000〕0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的规定,对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投资项目,属于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也适用有关投资抵免的优惠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六、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国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0]910号)
二、具体规定
(1)关于国家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可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是指用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国产设备。凡在执行中对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存在争议的,可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2)关于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的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若企业从非生产制造部门购买的设备、或者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购买的设备、或者没有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设备,但按照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相应提供购买设备发票,不用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税函[2004]943号)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