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控人状态,是利好还是利空
摘要 利好利空不得而知,毕竟我们不是公司老板也不是操作股票的主力。
❷ 上市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为政府是利好吗
短期是利好,长期还要观察。
为什么说短期是利好呢?
因为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上市公司资金面难以为继的危急状态下,实际是卖身求活的不得已的办法。
这种安排解决了公司的生存危机,所以是利好。
但是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那么,公司治理风格可能面临转换,公司的发展就存在新的变数,所以长期不确定,还需要观察,不好提前下结论。
比如,光学组件制造商欧菲光,就遭遇了资金链危机,当地政府购买了公司大量股权,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双方有协议,政府不参与公司事务,股权购买行为只是借钱给公司,保全国有资金安全的方式。
近两年来,股价崩溃的欧菲光平稳度过财务危机,股价重回上升通道,实现了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双赢。
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还要具体分析,一步步观察,事先只能是希望会好起来,关键是新架构的经营举措能否提升公司业绩,能提升就是长期利好。
❸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股价为什么会涨
实际控制人是很有实力的公司或人,股价就会涨。
例如:马云。
❹ 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会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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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市公司股票新的持股股东超过百分之30以上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更
❺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换实际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这个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实际控制人看好这个企业,或者项目。也有因为重组,整合,改变实际控制人。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比如2010年1月12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重大利空消息,导致13日沪指跌2.8%,深成指跌2.97%。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5)上市公司换实际控制人对股票扩展阅读
利空防范
1、回避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来自各种因素,需要综合运用回避方法。
一是要掌握趋势。对每种股票价位变动的历史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从中了解其循环变动的规律,了解收益的持续增长能力。
例如小汽车制造业,在社会经济比较繁荣时,其公司利润有保证,相反在社会经济萧条时,人们收入减少,小汽车的消费者就会大为减少,这时期一般就不能轻易购买它的股票。
二是搭配周期股。有的企业受其自身的经营限制,一年里总有那么一段时间停工停产,其股价在这段时间里大多会下跌,为了避免因股价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可策略性低地购入另一些开工、停工刚好相反的股票进行组合,互相弥补股价可能下跌所造成的损失。
三是选择买卖时机。以股价变化的历史数据为基础,算出标准误差,并以此为选则买卖时机的一般标准,当股价低于标准误差下限时,可以购进股票,当股价高于标准误差上限时,最好把手头的股票卖掉。
四是注意投资期。企业的经营状况往往呈一定的周期性,经济气候好时,股市交易活跃;经济气候不好时,股市交易必然凋零。要注意不要把股市淡季作为大宗股票投资期。在西方国家,股市得变化对经济气候的反映更敏感,常常是在经济出现衰退前6个月,股价已开始回落。
比如1991年2月,美国经济进入新的一个衰退期的前6个月,著名的道琼斯工业指数已开始下跌,而在经济开始复苏前半年,股价即已开始回弹。根据历史资料分析,还可知道它的经济繁荣期大多持续48个月。因此,有可能正确地判定当时经济状况在兴衰循环中所处的地位,把握好投资期限。
2、分散系统风险
股市操作有句谚语:不要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话道出了分散风险的哲理。办法之一是分散投资资金单位。60年代末一些研究者发现,如果把资金平均分散到数家乃至许多家任意选出的公司股票上,总的投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他们发现,对任意选出的60种股票的组合群进行投资,其风险可降至11.9%左右,即如果把资金平均分散到许多家公司的股票上,总的投资收益率变动,在6个月内变动将达20.5%。如果你手中有一笔暂时不用的、金额又不算大的现金,你又能承受其投资可能带来得损失,那你可选择那些会又高收益的股票进行投资。
如果你掌握的是一大笔损失不得的巨额现金,那你最好采取分散投资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即使有不测风云,也会东方不亮西方亮,不至于全军覆没。办法之二是行业选择分散。
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不仅要对不同的公司分散投资,而且这些不同的公司也不宜都是同行业的或相邻行业的,最好是有一部分或都是不同行业的,因为共同的经济环境会对同行业的企业和相邻行业的企业带来相同的影响,如果投资选择的是同行业或相邻行业的不同企业,也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只有不同行业、不相关的企业才有可能此损彼益,从而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办法之三是时间分散。就股票而言,只要股份公司盈利,股票持有人就会定期收到公司发放的股息与红利,例如香港、台湾的公司通常在每年3月份举行一次股东大会,决定每股的派息数额和一些公司的发展方针和计划,在4月间派息。
而美国的企业则都是每半年派息一次。一般临近发息前夕,股市得知公司得派息数后,相应得股票价格会有明显得变动。短期投资宜在发息日之前大批购入该股票,在获得股息和其他好处后,再将所持股票转手;而长期投资者则不宜在这期间购买该股票。
因而,证券投资者应根据投资得不同目的而分散自己得投资时间,以将风险分散在不同阶段上。办法之四是季节分散。股票的价格,在股市的淡旺季会有较大的差异。由于股市淡季股价会下跌,将造成股票卖出者的额外损失。
同样,如果是在股市旺季与淡季交替期贸然一次性买入某股票,由于股市价格将由高位转向低位,也会造成购买者的成本损失。因此,在不能预测股票淡旺程度的情况下,应把投资或收回投资的时间拉长,不急于向股市注入资本或抽回资金,用数月或更长的时间来完成此项购入或卖出计划,以降低风险程度。
❻ 股票实控人发生改变对股票好吗
分情况来看。变更后的实控人如果资源背景有优势,那么对股票是利好,短期会有炒作。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实控人是说变就变的,但一直也经营不好企业的状况。也有一些实控人变更之后企业经营没做好,上市公司利润下滑的,比如上海家化这种,当然这已是长期效果了。
❼ 上市公司被收购后股票怎么办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取得竞争中的优势可以对其他公司进行收购,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活动的,一般是为了对公司不足的地方进行增强,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公司原股份怎么处理由收购协议而定,如果是全资收购的一般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支付资金,收购股东的股份。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 年未变更的说明;(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❽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易主对股价的影响
通常来说是利好。简单的说,重新入驻的股东实力一定比老股东强。同时在目前市场,能入驻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都是资本大佬,擅长资本运作,股票想象空间,自然很大。
❾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董事长,董事会主席,在二级市场中,当股价高时抛售自己所持的股票套现,等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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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可不可以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完然后他变成控股股东。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10)上市公司换实际控制人对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