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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被实行特别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4-08 15:08:23

❶ 股票新三板交易规则

新三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账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4、结算篇。与沪深股票类似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其作为共同对手方为股票转让提供清算和交收服务;或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其他清算、交收等服务。
新三板股票如何交易:
1.转让方式有哪些如何委托交易?
挂牌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 暂未推出之一进行转让。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 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与沪深股票类似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买卖权限的投资者可通过主办券商柜台、互联网、自助终端等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
3.股票转让实行“T+1”交易制度吗?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卖出股票后获得的资金当天可用于购买证券类资产但不可取现。
做市商买入的其担任做市商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4.股票申报数量有何要求?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5.股票转让计价单位是多少?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6. 股票转让是否存在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7.申报有效期是多少?
申报当日有效。
8.是否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全国股转系统目前暂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❷ 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是什么意思

ST是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意思为特别处理。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特别处理分两种: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和其他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前加*ST: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其他情形
被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其他特别处理股票前加ST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被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其证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❸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与实施,股权转让已经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收购方的话需要注意做好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❹ 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规定

.新三板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新三板股票委托数量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000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新三板股票委托要素
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4.新三板股票价格
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5.新三板股票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6.新三板股票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于A股的二级市场交易时间是一致的。
周一至周五:9:30——11:30
13:00——15:00 遇到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开市。

7..新三板涨跌停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8.新三板股票成交到账时间
股份和资金将在T +1日到帐
炒股在不熟悉的情况下可用模拟炒股软件来辅助,我也一直都是用牛股宝学习积累经验,慢慢的也就学会了分析行情了,效果还不错,到目前来说还算是少有收获。

❺ 公司股权转让有风险吗这个还真不知道,求教啊谢谢啦

股权交易风险,你规避了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股权交易行为也变得日益活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产权交易所的成交项目及金额每年都在大幅增长,有效控制股权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上市公司一般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实现股权的流转,制度较为完善,相对安全,在此不作论述。而普通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来实现的,存在较多潜在的交易风险。这里,笔者结合几年来的法律实物体会,对股权交易的法律风险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权交易前的风险控制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是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存在程序瑕疵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2个以上200以下,也就是说,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2个的下限和50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个,不得超过200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股权交易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也要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能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此类主体也不能从事相关股权交易行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规定的,转让方应严格遵守,这是法律对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认可与尊重。
二、股权交易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受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完成股权的实际转让还要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就是讲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意思书面通知公司。随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发生转变。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方不得随意处分所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要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须持公司发给出资证明或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必须按照约定向转让方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否则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要求公司应尽的辅助义务,并非股权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义务。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后,受让方如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如因公司不履行辅助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股权交易后的辅助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的实际交付包含两个部分: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制作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示的股票都是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法律凭证。权能的移转是指受让方作为公司新股东对公司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的行使。股权的权属变更和股权的权能实现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权属变更就无从实现权能移转。实践中,许多公司股东诉讼都是由于重视权能实现、忽略权属变更而产生的,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同样,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有可能不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为了控制这种风险,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先交付第三方托管,或提供第三方担保,也可以同时在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确保受让方能够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三、股权交易合同的效力风险控制
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殊情况下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在股权交易中,双方也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认定,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并完全履行后方能进行。如果股权交易合同无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变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能进行。所以,在股权交易中不能约定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了实质的转移,受让方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完全遵照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才能真正实现。
今运阳光

❻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 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被简称为ST股。
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特别处理的分类: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❼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会怎样

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其目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

❽ 股市中的"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是什么意思

特别处理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股票代码与其他股票区别开来,让投资者买入时有深刻认识,二是,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不同,由10%调低为5%。一般来说ST股票,在大部分正规投资者当中,是限制投资的,比如投资基金等。

❾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出现哪些情形,实际风险警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
4.2.8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