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公司买卖股票账务处理
这个可以做追朔调整,就是你说的。
也可以只做期末调整。
就是计算出本月月末的股票价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的期末余额。再查出“其他货币资金—证卷公司”账户的期末余额。其差额直接调整“投资收益”。
这样可以一次性调平,且工作量不大。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㈡ 投资公司如何买卖股票
股票二级市场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使用成本法核算,即只有卖出股票时才核算投资收益,持有期间只是挂账,不用公允价值(市值)进行调整。
如果每天买进卖出次数较多,可以每月结算一次。如果股票持有时间较短,变化较大,可以不做明细科目(a股票、b股票等),直接登记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级科目下。
代帐会计只根据银行账单编制了会计分录,只做过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这是银行与股票账户之间的转款,并没有交易记录,应该买进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
贷:其他货币资金—证券公司
如果卖出
借:其他货币资金—证卷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
投资收益
(亏损做反向)
㈢ 公司帐户买卖股票和用个人帐户买卖股票有何不同
炒股的费用基本一样,但是以企业名义炒股一般来说是划不来的,起码你的利润每季要交二十到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
问题补充:
如果我只买进股票进行长期投资的话,那就没有买卖利差了,那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收益是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则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减而增减。投资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总额的一个构成部分,投资收益的增加,相应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如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则按规定补交所得税,但在权益法下,企业实际并没有收到这部分投资收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企业投资收益需要补缴所得税是指企业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及红利收入,在权益法下,企业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收到分回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
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 。
㈣ 投资公司可以买卖股票吗
可以,一般都是股票型基金
㈤ 如果买了一支股票后该公司破产了,我买的股票还能不能卖掉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如果买了一只股票之后,该公司破产,我们的股票还能不能卖掉,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当我们买的公司已经出现了破产的情况,那么我们的股票肯定是没有办法卖出去的,就算我们能够卖出去也没有任何投资的会去买我们的股票,所以基本上这笔亏损是我们一定要去承受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当我们在购买一只股票之后,该公司出现了破产的情况我们的股票是不能够卖掉的,因为我们的股票在卖出的过程之中,根本就不会有投资者来去接手这支股票,所以我们只能够自己承担这笔亏损。
㈥ 投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后可以直接抛吗
不可以。很多企业上市前都会设计这种持股结构,让部分员工持有投资公司的股份,投资公司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公司上市以后,投资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暂时锁定的。锁定期要看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投资公司是老板控股的,那要锁定三年,如果不是老板或者老板的关联方控股的,那要锁定一年。解禁以后,投资公司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票了。抛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再通过分红的方式分配到员工。因为员工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没法直接抛。员工持有的仅是投资公司的股份,因为投资公司没有上市,所以没有一个公开抛售的平台,只能在投资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一般情况下就是卖给老板。设计这种结构一是为了减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数,这样股权结构看起来简单一些;二是保证员工的稳定性,因为你的钱投进投资公司了,又很难公开套现,所以没那么容易辞职走人。
像您问的这种情况,70%直接持股,如果你不是高管也不是老板的亲属的话,那上市一年以内这70%是不能抛的,那30%的投资公司的股份也不能转让,即使内部转让也不行。一年以后70%可以抛,30%可以内部转让。
当然,一切的前提是公司能上市,如果上不了市一切都是浮云……还有,以1块钱1股购买拟上市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显然已经低于净资产水平了,所以要好好问问老板,给你们算的这个价格到底是折合多少将来上市公司的股份,还是知道个准确的成本比较好。
㈦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企业买卖股票要缴哪些税
在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中,“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赫然在列。加强对股权转让、股票买卖等资本交易事项的税款征收,再次成为近期关注的热点。本文梳理企业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适用。
营业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操作提示
●纳税主体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据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单位纳税人从事股票转让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收益,均应缴纳营业税。原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取消。
●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股票买卖业务的营业额为股票卖出原价(不扣除任何费用和税金)减去买入原价(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的差价收入,适用5%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该规定改变了原将金融商品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只有同一大类中的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才可以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相抵的规定。
●营业额(买卖价差)的计算
1.对纳税人买卖股票时,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不同取得方式和价格确定股票买卖价格,主要存在以下确定方式:
(1)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价格以纳税人买卖成交价格为依据,即以纳税人交易交割单据记录价格来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2)以合同、协议方式买卖股票:价格以合同、协议中记载交易价格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3)以拍卖、抵债方式买卖股票:拍卖方式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双方股票买卖价格为依据,而抵债的以抵债金额为依据,确定股票买卖价格。
(4)参与新股、增发申购、配股认购取得股票:以发行和增发价格确认为买入价格,而配股认购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东所持有股票为基础,以较低价格进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价格为买入价。
(5)原始股东的原始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权变为股票过程,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实际投入成本作为股票买入价。现有天津市、浙江省、厦门市等省市的地方税务机关相继发布公告,对此类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为“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2.对于纳税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出现除权或除息,导致股票数量和价格有所变动,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卖出价减买入价来计算价差收入,应根据财税〔2003〕16号“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的规定,或采取复权的方法,还原为股票购入时的价格。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操作提示
●收入总额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股权、债权等)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权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清算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权、债权等投资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
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操作提示
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㈧ 如果你投资了一个你很了解的公司的股票,但当你投资的公司股票在因一年内100%以上,我应该持有还是卖掉。
要看当前的市场行情了,比如当前熊市时期,你可以考虑先卖掉,因为你已经获得了100%的利润了,既然已上涨了100%,应该获利盘很多,很多人都会想到获利出场,抛压很大你可以卖出考虑重新寻找一只有价值并且股价较低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