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的有效期是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票都没有说有效期的问题。如果连续两年亏损会ST。即使暂停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出售壳资源来被其他公司借壳上市,比如ST昌河、ST三联。被借壳复牌后都是暴涨。真正退市的少之又少。
② 上市公司员工什么时候可以卖出期权
每个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的除权时间大约是3年。换句话说,你在企业服务时间达到规定的时间以上,以后每年你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行使你的期权或期股
③ 股权登记日当天卖出股票后行权仍然有效吗
当然是无效的。
上市公司会进行分红或送股,具体什么时间买入能享受到这些福利呢,我们要先弄清楚几个日期。
如果你的资金量是100万,则分红5万,扣税一个月内是1万,一月到一年是5000,一年后免征;而买卖手续费共计1600元多一点,短期内依然是买卖手续费低于分红扣税比例,长期的话分红不扣税自然更合算。
从短期投机的角度讲,如果股价波动不计算在内,不论怎么做都是亏的,只是亏多亏少而已,题主所谓分红红利是不存在的,一通操作只能说是少亏点钱。但如果从长期持有的角度去看,则分红等于是钱存银行吃利息,而买卖操作则恰好属于去银行存款不要利息。
最后,总结股权登记日当天卖出股票后,行权显然是无效的。
④ 股票行权是什么意思
1.“行权”就是权证持有人在权证预先约定的有效期内,向权证发行人要求兑现其承诺。
2.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3.“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拓展资料:
中国股史
1916年,孙中山与沪商虞洽卿共同建议组织上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拟具章程和说明书,呈请农商部核准。1920年2月1日,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在总商会开创立会.2月6日交易所召开理事会,选举虞洽卿为理事长。农商部终于在1920年6月批准在上海设立证券物品交易所,运作模式引用日本所,还聘请了日本顾问。1920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交易标的分为有价证券、棉花等7类。这就是近代中国最早的股票。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目前中国股票已有300支左右。
中国股票发行经历了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中间还隔有汪伪政府),新中国人民政府。使用购买股票的币种有银两、银元、法币、中储券、关金券、金元券、人民币。如今,收藏界把这百余年发行的股票进行分组:分为清代、民国、解放区、新中国、新时期、上市公司股票再加股票认购证。
⑤ 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起止时间 是否包含有效期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国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应当采取粉刺实施的方式,每期期权授予方案的间隔期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每两年授予一次。
(二)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
(1)行权限制期为股权自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为止的期限。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
授权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30日内由董事会确定。如果为国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还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需要注意的是,授权日应为交易日,且不能使一下日期: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应是交易日。
(2)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行权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于股改一件事。
⑥ 什么是期权的行权期限上市以后发放的期权多久可以行权
摘要 每一期权合约具有有效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期权合约即失效。一般来说,期权的行使时限为一至三、六、九个月不等,单个股票的期权合约的有效期间最多为九个月。目前上市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行权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周三,如过了该日未行权,则期权合约失效。
⑦ 什么叫做股票行权期
行权期具体指的应该是股票权证的行权期。
具体应该是指可以行使权证权利的期限。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权证及行权。
权证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买入认购权证的投资者,是相关标的股票未来上涨才能获利,而买入认沽权证的投资者,则只有标的股票未来股价下跌时才能赚钱。
就行使状况而言,权证亦分为欧式和美式权证。美式权证允许持有人在股证上市日至到期日期间任何时间均可行使其权利,而欧式权证的持有人只可以在到期日当日行使其权利,欧式股权证为香港最常见的权证类别。
无论是认购权证或者认沽权证,它们都包含有有以下主要特性:一是杠杆效应。二是具有时效性。权证具有时间价值,并且时间价值会随着权证到期日的趋近而降低。三是权证的持有者与股票的持有者享有不同权利。权证的持有者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所以权证持有者不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例如投票权,参与分红等权利。四是投资收益的特殊性。对权证而言,如果投资者对标的股价的判断正确,将获得较大收益.
简单的说认沽权证的操作和股票刚好是相反的,看多股票时要卖出认沽权证,看空股票时反而要买入认沽权证。不过由于权证现在是个新生事物,刚开始走势可能会有些不太正常的地方。
由于权证的特殊性分险要比股票大的多,你最好是少量参与。
权证是T+0交易方式,当天可以进行多次的买卖。
网上也是可以做的,但要先去证券公司开通网上交易和权证交易。
行权价就是可以在行权日买入或卖出正股(标的股票)的价格。
行权日就是可以行使权证权利的日子。
⑧ 股权激励的股票多久可以卖出
一般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即一年之后股权激励的股票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体时间以上市公司的公告为准。
同时,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限售性股票总额的50%,这意味着全部卖出限售股时间不得少于2年。
⑨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主要是围绕着一些基础要素进行设计的,这些设计要素包括:授予主体和激励对象、股票来源、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等待期和有效期、行权方式和行权时机等。
1.授予主体和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只能是股东大会。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一些有特殊贡献的公司员工。我国股票期权受益人的范围主要限定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经营骨干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2.股票来源
用于股票期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日趋多样化。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也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的股份用于股票期权激励,还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解决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问题。
3.授予数量
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根据赠予日或赠予日以前若干天股票的公允市价而确定的。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股价的波动异常频繁,我国的股票期权行权价应采取“现值有利法”,即行权价高于当前价,并在此基础上,将公司的业绩指标与行权价联系起来,将行权价设计为一种可变的行权价,即根据选定的财务指标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5.等待期和有效期
我国法律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另外,公司在赠予股票期权时,应该说明购买相应期权股票权利的有效期限,股票期权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执行,一旦股票期权过期,员工就不能再购买期权股票。我国法律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6.行权方式和行权时机
股票期权通常有三种行权方法,即现金行权、股票互换行权和经纪人同日销售行权。现金行权是指行权人以现金支付行权费、税金和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以执行价格为行权人购买公司股票。股票互换行权是指受益人使用已有的公司股票来支付所购买的期权股票的价格,一般只有明确规定才能采用此种方法。经纪人同日销售行权是指行权人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此种方法行权使得行权人不用现金支出,且风险小,即时可获取收益,因此大多数行权人愿意接受。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否主要取决于行权价格和市价的差额大小,何时行权还取决于期权受益人个人对公司股价的预期和判断。
希望采纳
⑩ 股权激励对股价影响是什么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影响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一个是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期,股权激励计划强化了投资者对公司业绩提升的预期,对股价的积极影响较大。数据显示,大多数公布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股价涨幅都大于同类或同板块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权激励工具对股价的影响不同。运用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未来股价上市空间大于运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