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西省严查国企资金违规炒股的法律问题
江西省国企一段时间以来在股市中增长过快的投资规模,终于迫使当地管理部门“出手”了。
江西省证券监管部门日前认定,江西省投资集团今年2月前后动用约3000万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其上市子公司赣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万股,被认定为违规操作。8日,江西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严禁公有资金违规进入证券市场的紧急通知》,对国有企业进入股市的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摸底,严查国企违规炒股行为。
据悉,在江西省,由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主要有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等21家,其中仅江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江西国盛证券属金融投资类企业,其余大多为实业公司。
在江西省国资委去年底制定的2007年年度投资计划中,包括国盛证券和江西国投在内的21家省属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项目计划总额下限在2.1亿元,平均每家1000万元,而上限没有设定。据当地知情人士称,江西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比较大,一旦投资股票的资金过多且暂时无法撤退,将对生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省国资委并不希望国企资金入市的规模太大。
但随着股市行情的一路看涨,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在股市的投资行为更趋活跃,规模增长也较快。据称,仅江西省冶金集团下属某钢铁公司和江西铜业集团的一个部门在股票上的投资规模就接近一个亿。资料显示,江西省冶金集团旗下有新华股份(600782)和长力股份(600507)两家上市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控股的江西铜业则在香港、伦敦、上海三地上市。
此次被着重点名的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自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2月28日动用了约3000万元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9万股“赣能股份”,平均买入成本3.275元/股,对于此事赣能股份也曾在今年三月份发布公告。根据当前股价计算,这家国有企业在短短3个月内,其账面收益就已经近7000万元,增长了2倍多。
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122亿元,同比净增207.9亿元,增长22.8%,增量和增幅均创历史新高;出资监管企业净资产达到408.9亿元,首次突破400亿元大关,同比净增71.3亿元,增长21.1%,平均资本保值增值率为121.1%。
除了江西投资集团增持自己旗下上市公司这种情形,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来国企入市资金的增加,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的行为居多。这些新增入市的国企资金虽然未流失,而且收益颇丰,但监管部门仍然认定这一行为由于没有履行要约豁免申请及信息披露程序,而属于违规。
据此,江西省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严禁公有资金违规进入证券市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企业对年度投资进度,尤其是金融投资进度进行自查。看其非主业投资是否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是否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是否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等。对确因生产经营或发展需要进入资本市场的单位,要经省国资委核准,未经批准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要及时清理,并采取措施,追回被挪用资金。
问:
(1)江西省投资集团动用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其上市子公司赣能股份(000899)股票1009万股,是否违规操作?为什么?
(2),江西省国资委是否有权对其监管的企业资金违规炒股进行控制和监管?依据是什么
『贰』 国有企业多余资金可以用来投资股票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叁』 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实名制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由于证券交易账户的开立必须使用法定身份证件,以化名或假名开户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借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买卖而实际控制人 隐身于代理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大量名义上的个人投资者既不提供资金来源,也不承担交易结果,给市场监管行为造成了极大不便,也导致假冒个人投资者申购新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规行为屡禁不绝。
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指出,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1997年《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 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证券法》则明确要求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应当说,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确为一些违规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但不能将委托代理行为与实名制对立起来。从上述一系列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正当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法律法规从未进行任何限制。管理层需要打击和控制的是一些特殊主体的证券交易行为,因为这些非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和其他投资者利益。这些特殊的投资者为逃避监管,经常会采用交易代理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非法目的。但各种违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的必然结果,不能就此否定证券交易代理行为的积极作用。与代理存款制度类似,证券交易的实名制不能排斥合法的代理行为,而应逐步限制纯粹的账户借用行为,严厉打击那些特殊的借用人。此外,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应及早引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使幕后的违法者不能再借助代理行为的掩护逃避惩罚,监管和处罚变得更加精准,证券市场变得更加有序。
几点建议
『肆』 哪些行为在证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纵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行为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②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自律性组织作出的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④前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③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④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伍』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哪些
我国证券法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1、内幕交易
2、操作市场
3、虚假陈述
4、欺诈客户
5、信用交易
6、在交易过程中被禁止的其他行为
『陆』 上市公司能否炒股为什么
国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股。1.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2.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3.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4.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什么不能?
答:中国股市有一个不应忘却的历史教训:股市涨起来,公司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往往会回到股市,用于炒作股票。
过去数年间,这种现象其实一直存在。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募集资金后,原先计划中的投资项目变来变去,迟迟落不到实处,实际上,它们已经将大把的资金投入股市。当年甚至有这样的事:承销商在股票承销之际,就已经和上市公司约定,融资后将其中多少资金交与证券商投资。显然,在股市火爆之时,以股票投资获取收益,远比实业投资容易得多。
不过,上市公司如果将融入资金购买地产或是股票,对国家整体经济将是重大伤害。它不仅会使市场泡沫横飞,而且同时会削弱一个经济大国赖以维系健康的实业基础,从而加剧经济的泡沫化、空心化。
2001年中国股市进入前一轮熊市之后,很多上市公司因为“委托理财”而身陷困境,有些甚至走到了崩溃的边缘。这一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尽管当年那种方式的“委托理财”尚未开闸,但谁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融资一定会用于实业发展?
况且,通过股票投资“洗钱”也是十分方便的途径,这使得过去的中国股市几乎变成了一个上市公司的“洗钱场”。股票投资亏了,上市公司背着;赚了,在上市公司的报表中不体现或少体现,差额落入个人腰包。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托市,有关政策法规对于实业公司购买证券资产予以解禁。而且迄今为止,上市公司在股市上进行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防火墙。
鉴于上述原因,在中国股市IPO和再融资重新启动之时,我们发出“谨防融资泡沫”之语,希望能够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
当然,准许上市公司购买股票,有利于中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但如何兴利避害,在利弊之间找到平衡,却是考验监管部门智慧的问题。
『柒』 傻,上市公司的资金可以随便购买股票吗
这是不能的。 国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做出规定,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股。 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人股票提供资金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捌』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
『玖』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八十一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条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