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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市公司并购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4-22 15:47:14

1. 上市公司重组合并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一般而言对合并和被合并方都有利,理论上会涨。

两家公司和到一起,可以增强竞争力,利用协同效应,减省成本,提高收益。

一般而言,是被人合并的那边利好会大点,因为合并方要出钱买它,他的股东觉得亏就不会不干,所以合并方得出高点的价钱了。所以这就有利被合并方。

2. 近几年进行过资产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2009年以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愈加活跃,数据显示,157家上市公司在年内推出或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价值达到3330亿元。在这些并购重组活动中,以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为目的的国有资产重组、整体上市最为引人瞩目,同时,众ST公司为“保牌摘帽”而进行的借壳上市等一系列并购重组也为二级市场留下了无限的想像空间。其中,102家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或现金支付收购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其余公司则多采用资产置换,或出售资产同时进行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方式进行重组。钢铁行业区域性的整合一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攀钢系的重组刚刚落下帷幕,唐钢系(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山钢系的重组已经开始。西飞国际、银河动力等航天军工行业的重组也没有间断。

2009年陡然增多的是电力行业的并购重组。长江电力、国投电力、华银电力、桂冠电力和豫能控股等8家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电力资产,除长江电力外,其余7家公司购入资产总额达166.67亿元。

此外,医药行业也有5家公司进行重组。上海医药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实医药和中西药业,同时定向增发收购资产。汽车行业也有上海汽车、星马汽车、华域汽车、长春一东和东安黑豹等5家公司进行并购重组。
临近年底,ST公司又将为“保牌摘帽”进行冲刺。而每年也有不少ST公司通过重组实现“华丽的转身”,如原*ST兰宝重组后更名为顺发恒业、*ST亚华更名为嘉凯城。其中,10月份以来就有包括*ST嘉瑞、ST建机、S*ST万鸿和S*ST朝华在内的11家ST公司推出了具体的重组方案。S*ST万鸿11月24日披露了资产重组草案,公司拟向佛山市顺德佛奥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富桥实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3.16亿元。

房地产公司一直热衷于借壳上市,今年进行重组的ST公司中又有22家公司重组后将投身于房地产业。如通过重组购入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的S*ST圣方,购入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S*ST兰光,购入北京天润置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ST嘉瑞。

3. 并购重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影响有多大

影响非常大,并购重组会对一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以及盈利模式起到根本性的影响。

4. 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流程

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并购的准备阶段,并购公司确立并购攻略后,应该尽快组成并购班子。一般而言企业并购流程管理,并购班子包括两方面人员:并购公司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和来自于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如果并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应该聘请技术顾问。 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1)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上市公司股票持有人达成股份转让的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收购上市公司股份。(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以获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3)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行为。管理层收购的结果是,公司的经营者变成了公司的所有者。(4)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上市公司公开征集受让人,可以利用竞价转让的优势实现股权转让利益的最大化。(5)一致行动人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6)债转股方式:并购方将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或者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债务,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5. 上市公司该如何并购

有以下方法:(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利和巩固。要约收购可以分为强制性要约收购和自愿性要约收购,证券法规定的是强制性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的时候,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3)其他合法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将不断完善,该规定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留下了空间,但是其他合法方式应该包括通过行政划拨或者变更、执行法院的裁定、赠与等方式的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6. 并购对股价影响

公司收购股价会上涨还是下跌?
这个答案其实是不一定的。如果收购的公司是一个烂摊子,业绩不好,没发展前途,负债累累,那么对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司而言,则是一个利空消息,公司业绩会被拖垮,股价也可能因此下跌。但是如果收购的公司前景很好,而且对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司有很大帮助,则是一个利好消息,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上涨。
上市的公司按照总资产,根据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和路演的结果实行定价和发行相应的股份数,再在二级市场上融资.然后根据现有的股份数额,计算原来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
公司并购对的股价影响:
1、并购传闻通常会导致公司股价上涨
通常在市场上有并购传闻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都会受到传闻的影响,多数会呈上涨的走势
2、股票价格上升大多发生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
股票价格一般会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上涨,而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后,股票价格上升态势通常会逐渐趋缓,甚至反转下跌。
3、并购企业的实力及其所属行业对其股票价格波动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并购企业的实力越强,所属行业越好,并购事件就越容易引起股价上涨,反之则有可能引起股价下跌。
4、混合并购对并购企业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最大。
《公司法》对公司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的方式。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了最新的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就是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或股份控制关系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允许依法可转让证券和其他合法支付手段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价,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7. 关于上市公司并购之后的股票定价或者说股票的实质价值会怎么变化,不是指市场价格。请道友赐教,有例最

一般来说,当A公司吸收了B公司的优质资产,那么它的总资产会发生变化,那种优质资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持续盈利的资产。这时后,公司的净资产就会增加,在股价上理应上涨。至于定价,就要看交易双方的买卖行为。但长远来看,它吸收了多少资产,就要按照总资产的百分比股价要相应上涨。

8.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带来的影响有哪些

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对现公司的股价有以下影响:
1、股价上涨;
2、影响同行业股票价格波动;
3、混合并购影响并购企业股票价格波动;
4、并购后目标企业通常获得比主并企业更大的股票价格升幅;
5、大多发生在企业并购公告发布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A股2019年1,2月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有哪些公司

2019年新上市的公司都是次新股。新股上市一般都要经历好大一波涨幅,股价大部分都是有些偏高,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不会在这个价位回购,而且上市公司新募集了资金,要用于项目建设比较缺钱,所以是不会回归公司股票的,最后就是中国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回购股票注销只能发行股票

10.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管理办法20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三、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四、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