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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 2022-04-26 18:31:17

① 个人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具有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同时,股转公司则明确,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北交所交易规则是什么?
1,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
2,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临时停牌10分钟。
3,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4,大宗交易为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为异常波动。
6,当日收盘价涨跌幅±20%、价格振幅达到30%、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登上龙虎榜。

相关规定: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 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与科创板投资者门槛一致。

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创新层门槛调整为: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基础层门槛为: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

创新层的投资者门槛由150万下调到100万,基础层的门槛则没有变化,仍然为200万。

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
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
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
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
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
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
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
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
1
户。
(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
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
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
资产。
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
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
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
(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
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
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
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
品、贵金属资产等。
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
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
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
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
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
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
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
2
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
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
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
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
(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
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
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
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
(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
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
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
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
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
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
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
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

(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
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
3
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
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
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
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
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
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
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
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
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
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
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
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
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
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
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
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
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
4
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
应当报送空表。
(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
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
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
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
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
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
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
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
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
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
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
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
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
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
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
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
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
5
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
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
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
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
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
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
(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
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
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
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
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
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
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
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
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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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
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
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
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
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
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
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
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
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
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
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
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
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
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
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
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
(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
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
统休市。
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
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
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
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
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
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
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
5
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
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
送。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
6
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
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
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
措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
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
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
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7
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
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
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
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
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
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
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
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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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
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
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做市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
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
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
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
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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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
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
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
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
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
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
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
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
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
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
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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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交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
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
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
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
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
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
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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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
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
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
12
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
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
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
市。
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
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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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
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
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
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
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
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
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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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
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
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
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
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
等信息。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
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
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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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
买卖集合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
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
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
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
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
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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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
期间的成交首日;
(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成交
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
行集中撮合。
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
次。
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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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
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
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
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
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
数量。
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
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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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
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
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
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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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
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
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
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
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
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
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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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
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
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
报撤销;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第八十八条

④ 新三板对投资者有什么要求

(一)机构投资者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自然人投资者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交易?
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
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参与新三板交易有什么风险?
由于新三板的业务规则与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协会特别发布了名为《报价转让特别风除揭示书》的操作性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来解释新三板包括的风险。代办股份转让除了具有资本市场的基本风险之外,投资者还应该注意以下的几种风险:
1、运营风险
新三板挂牌一般都会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更新较快,市场反应灵敏,对单一技术和核心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依赖度,这就导致了其较大的变动性。此外,一般来说新三板企业的规模都不会很大,而且其主营业务收人、营业利润、每股净收益等财务上的指标都要远远低于上市公司,所以它的抗市场和行业风险的能力会比较弱。
2、信息风险
一般来说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导致了投资者对于挂牌公司的了解有限。所以投资者不能凭此做好决定,而是应该从各方面平台来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情况,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3、信用风险
虽然股份报价转让过程有主办券商的督导和协会的监管,但是还是不能避免中止交易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还有一点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转让并不实行担保交收,所以有可能因为交易对手的原因而造成无法完成。
4、流动性风险
目前新三板的投资主体数量较少,投资额也相对较小,挂牌公司需要一定时间来消化。另外,由于股份报价转让需要买卖双方自协议,存在一定的议价时间,股份的交易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

⑤ 普通散户新三板开户需要什么条件

机构条件: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条件:

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5)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扩展阅读

新三板开户流程

1、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2、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3、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明文件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⑥ 谁可以参与新三板交易

简单分两种一是机构、二是个人,详细说下参与人的必备资格:

(一)机构投资者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自然人投资者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⑦ 新三板个人能交易吗

可以。已经开了A股股票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只需前往营业部申请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权限就可以了。

个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

一、直接参与方式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而机构投资者要想参与挂牌公司转让,则必须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间接参与方式

券商自营资金、资管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可以投资新三板。投资者借助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便可曲线投资新三板。

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2、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注意分散投资,同时也有效地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