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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式全能银行可以投资于工商企业的股票

发布时间: 2022-04-30 04:04:59

⑴ 世界上著名的投资银行有哪些

1.高盛GoldmanSachs(按排名顺序排列)

世界上最早的专业投资银行,由GoldmanSachs先生创办于1861年。

高盛以其浓厚的企业文化著称,在100多年的历史,上一直坚持投行主体战略,很少涉足商业银行、零售经纪等领域(但并非完全不涉足),是华尔街投行之首。

(1)德国式全能银行可以投资于工商企业的股票扩展阅读:

投资银行 (Investment Banks) 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主要有四种:

一是独立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类型的机构比较多,遍布世界各地,他们有各自擅长的业务方向,比如美国的高盛、摩根斯坦利;

二是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其他投资银行,参股或建立附属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比如汇丰集团、瑞银集团;

三是全能型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欧洲,银行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比如德意志银行;

四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兴办的财务公司。在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等。

参考资料:投资银行-网络

⑵ 德意志银行的业务范围

德意志银行是一家全能银行,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对象是个人、公司、政府和公共机构。它与集团所属的德国国内和国际的公司及控股公司一起,提供一系列的现代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借款、公司金融、银团贷款、证券交易、外汇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德意志银行还开展结算业务,发行证券,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并安排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也是该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经常单独或与其他银团及特殊金融机构联合提供中长期信贷。项目融资、过境租赁和其他金融工具业务大大补充了传统的贸易融资。在项目融资方面,德意志银行对通讯、交通、能源和基本设施项目的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而且其证券发行业务十分发达,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参与了德国和世界市场上很多重要的债券和股票的发行,经常作为牵头行和共同牵头行。
1995年12月底,德意志银行的净收入高达21.2亿马克,资本和储备金约为280.43亿马克,总资产价值7216.65亿马克。根据1995年著名的《银行家》杂志对世界大银行的排名,德意志银行为世界排名第六名的大银行。历年来,德意志银行一直被穆迪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IBCA评为为数极少的几家AAA级银行之一。

⑶ 德国银行 与英美银行 结构差异

内容摘要:英国和德国是世界上金融业成熟的国家,但是二者在金融制度上却存在显著差异。英国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而德国则是银行主导的金融制度。本文从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业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异。
关键词:英德 金融制度 对比分析

金融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一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组织制度和金融市场三大部分构成。英国和德国是世界上金融业成熟的国家,但二者在金融制度上有显著差异。英国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制度,而德国则是银行主导的金融制度。本文从金融市场和银行中介业方面分析了英德金融制度的差异。

金融市场的差异

(一)股票市场的差异
英国拥有一家股票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1973年,所有11家地方证券交易所被全部合并到伦敦股票交易所。在伦敦交易所里有两个市场:主板市场和另类投资市场(AIM)。主板市场专门为经营业绩良好的成熟企业融资,上市条件严格。AIM市场专门为规模较小的成长性企业筹集资金,上市条件较为宽松,没有规模、经营年限和公众持股量等限制。截止2007年2月,共有3211家公司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中1579个公司在主板市场上市,1632家公司在AIM市场上市,这包括700多家外国公司在英国的主板或AIM市场上市。
德国有8个地区股票交易所,但大多数的交易在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进行。德国的股票市场可以划分为官方市场、受管制的官方市场、新市场和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场。官方市场是最重要的市场,90%的股票在此交易,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在此发行股票。在官方市场上交易的多是德国传统大型股份公司(如奔驰、奥迪、西门子等)和一些国外大型企业的股票。官方市场上市费用高,对信息披露的义务要求非常严格。受管制的官方市场,上市条件相对宽松,无须提供公司创办书,可用一份简单的报告代替。入市成本比官方市场低50%。新市场于1997年开市,主要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新市场一度迅猛发展,由于上市标准过于宽松,对上市企业缺乏监管,投资者对其失去信心。2003年5月被关闭。受管制的非官方市场(Freiverkehr),是一个无固定组织形式的市场,原则上没有法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没有审批问题,证券的上市交易只需司法机构的认可即可。到2004年1月,在德国所有市场上有10710家上市公司,其中法兰克福有5781家。但是在这1万余家公司中,德国本土企业只有973家,而来自国外的公司高达9737家。
从分析可以看出,英国股票交易所只有一个,拥有两个市场,德国有8个交易所、3个市场(新市场实际已经不存在)。英国本土企业占市场主体,德国的外国股票所占比重比英国的外国股票比重更高。共同点是两国股票市场的国际化程度都很高,但英国的外国股票交易量远比德国大。以2002年为例,英国的外国股票交易量是21000亿美元,德国是1010亿美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
(二)债券市场的差异
英国债券市场按发行人划分,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公司债券和非金融公司债券。任何债券的发行都要经过FSA的审核和批准。近年来政府发行债券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自2003年以来,每年发行额都在500亿英镑以上。政府债务的发行与管理在传统上由英格兰银行负责,1998年4月以后,这项职能转移至财政部的债务管理局(DMO),同时短期利率的制定职责也转移到DMO手中。英国政府债券发行最显著的特点是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DMO批准的具有直接从DMO买卖政府债券并销售的经纪商,它肩负两种职能,既可以自己购入,也可帮助其他公司购买,一般通过竞标的方式购买,目前英国政府债券市场上有17家金边证券做市商和5家内部交易商经纪人。
德国债券市场是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发行部门有非金融公司、政府部门、金融公司和外国筹资者,债券的类型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德国的公司债券与英国类似,公司债券所占比重较小,如果只考虑国内债券筹资情况,非金融公司筹资比重多数年份低于10%,造成这种原因是德国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度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繁复,耗时较多,另一个原因是间接融资容易。对于政府债务的管理,德国采用的是多部门分工合作方式,即由联邦财政部、联邦中央银行、联邦证券管理局、联邦财务代理股份公司共同负责, 联邦财政部制定国债发行政策并对政府收入与支出进行监控,联邦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发行,联邦证券管理局负责债券债务登记管理以及还本付息工作,联邦财务代理股份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的发行方案,显然这种管理体制与英国有很大的差异。
英国债券发行的总量远远高于德国的发行额,但德国的外国机构发行的债券所占比重高于英国同类指标。

银行中介业的差异

(一)业务范围的差异
英国的银行部门可以分为两类:全面认可银行和许可存款银行(LDTs)。全面认可银行经营范围广泛,包括存款、信贷和债券买卖。LDTs的服务领域有限,主要集中在吸收公众存款方面,这些是小的金融机构,在公司名称里不能使用“银行”二字。
德国银行业可以分为综合银行和专业银行。综合银行属于“全能银行”,提供全部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贷款以及从事有价证券业务等,它主要由三类银行构成: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专业银行指从事特殊业务的银行如抵押贷款银行、开发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等,其业务范围通常受到相关法律限制,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放松,其经营的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英德银行业的差异表现在于德国实行的全能银行制,而英国实行严格的银行分业经营制。英国在金融“大爆炸”后,这种管制放松了,银行可以持有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股票,参与金融市场,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变得模糊。
(二)其他差异
除了在银行结构即业务范围的差异外,英德银行部门的差异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在企业外部融资的地位不同。英国的非金融性企业的外部资金虽然主要来自于银行,但其比重不到50%,而股票与债券合计有近40%。相反,从1970—1996年,德国企业的外部长期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平均为82%,股票和债券仅占12%。由于英国的银行地位相对低下而金融市场地位相对重要,西方学者将英国金融体系归属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德国的情况正相反,因此德国的金融体系归属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2.盈利水平不同。英国银行业拥有较高的利润率。由于德国的州立银行和抵押银行利率非常低,排除这些银行所得到的数据更具可比性。从利息收入看,二者差不多,但是英国的非利息收入远远高于德国,而在人员成本上德国又高于英国,所以英国的利润与资产的比率高于德国0.4个百分点。英德银行业绩的差异也可以从股票反映出来,2003年,德国所有银行股票的平均收益是0.7%,英国则高达11.1%。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英国银行的非传统银行业务很发达,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德国的银行业垄断程度较英国低,英国可以在一定程度获得垄断利润,英国银行业务的收费普遍高于德国;德国的公共银行部门和合作银行在银行业占的比重很大,这些银行不以银行最大利润为目标,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利息要求都很低;英国的银行都是盈利为目标的;德国中小企业主要从公共银行部门(储蓄银行)获取服务,降低了德国整个银行业的收入;英国的零售银行和分支机构较德国少,降低了经营成本。3.银行国际化程度不同。英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一直高于德国,英国拥有更多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外国银行的贷款量占英国总贷款量的20%以上,而德国的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不到10%。
4.银企关系不同。相对英国而言,德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这种亲疏有别的关系根源于公司治理制度的差异。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强烈要求公司管理者代表股东利益行事,利润最大化是公司唯一的目标。如果代理人不能满足股东的利润目标,公司将会被敌意接管。德国的治理机制可以用“双层管理,共同决策”来概括。
双层管理指德国的股份公司有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公司的治理,其中监事会负责公司的治理和监督管委会,对于特殊问题,如公司结构调整、改变业务范围、战略性安排、红利分配以及收购其他公司等均需得到监事会的同意,监事会有权任命、监督和解散管委会或某些成员;管委会则是负责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
共同决策是指监事会的成员一半由股东选举的代表构成,另一半则由雇员选举,代表劳方的利益,公司的决策由资方和劳方共同作出。股东利益是管理层追求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目标,还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公司的利益链条中有股东、管理者、银行和雇员四方,而银行居于核心地位。如果公司资金陷入困境,银行采取的手段是追加贷款,而不是让其破产,因此在德国很少发生敌意接管。反过来,由于德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公司缺少其他的筹资渠道,只能依赖开户银行并与其保持长久的关系。
物质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表现为供给的无限性和需求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有效需求及创新不足。可持续发展是网络经济的基本发展模式。原基生产的M-B和B-C就是可持续发展生产模式,它选择任何具有最低使用价值和最小社会(含企业)成本的物质材料作为生产投入来备制B,同时,它是按最终消费品有效需求量的原基材需求量来备制B,B构造为C,不能实现社会价值的产品量极少。可见,网络经济与可持续发展存在必然的联系,其联系也具有重大意义。

⑷ 如何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

当今世界,有许多国家都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国外有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城市的中小企业密度与居民收入增长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地说,它们是呈正比例关系变化的。正因为如此,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课题。欧盟国家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了解欧盟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与框架,将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示。

欧盟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积极发展中小企业是欧盟经济中的重要特点,也是欧盟经济充满活力的原因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源泉。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逐步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成员国采用欧盟的统一标准来划分中小企业的建议。这个标准将欧洲的企业规模划分为五种类型:“自雇企业”,即无雇用员工的企业;“非常小的企业”,即雇用员工1-9人的企业;“小企业”,即雇用员工10-49人的企业;“中型企业”,即雇用员工50-249人的企业;“大型企业”,即雇用员工250人以上的企业。这个标准比较好地反映了欧盟中小企业的共同特征,容易得到欧盟各成员国的普遍认同,因而,愈益成为研究欧洲中小企业分类的最权威的参数。
综观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在所有企业中占的比重很大;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大;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很突出。
欧盟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政策,主要体现在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的《欧盟中小企业白皮书》中,其核心在于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机制和发展环境。具体地说,包括改善融资环境、创设制度环境、促进技术创新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

欧盟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

欧盟各国的公司治理既有其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我们这次考察选择的英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实际上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 英国模式的公司治理
“共同模式”或称“英美模式”,标识着英、美等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征。它的基本特征是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与高度流动性。英国的资本市场相当发达,而且比较完善。 英国模式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它主要依靠资本市场来解决资本的配置与代理问题,因而表现出市场所固有的灵活性、激励与约束。这种高度发达与不断创新的资本市场,能够促进资本从低效领域向高效的转移,特别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风险投资产业筹集资金。但是,资本市场对于解决成熟产业比较严重的代理问题都存在缺陷。在股东分散的大公司,由于小股东在接管中同样存在“搭便车”现象,加之公司规模太大以及经理采取反接管的措施,使得一些接管难以发生或者成功,从而使这些企业的代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二) 德国模式的公司治理
“德国模式”或称“德日模式”,标识着德、日等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征。它的基本特征是股权集中度高,股票流动性小。在德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银行的持股比重明显高于英美公司,而个人的持股比重则明显低于英美公司。从个人持股的比例看,美国为49%,英国为21%,而德国仅有15%。而在所有权集中程度方面,德国公司最高,上市公司中近3/4的公司都有一个大股东,其股权至少在50%以上。德国的资本市场类似于日本,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企业只能向银行融资。从俾斯麦时代起,德国人就认识到如何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增长。银行与企业有着非常明确的关系,开始时银行只是公司的债权人,而当银行所贷款的那家公司到证券市场融资或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德国的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融资及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德国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长期贷款较多,约占2/3左右。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使银行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从德国企业治理的结构看,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双层的监督机构。德国公司的内部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理事会构成,理事会也叫管理委员会,属于执行机构,股东会和监事会都有监督的职能,形成了双层的监督机构。二是员工参与公司治理。德国很注重吸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员工的权力和利益受到高度的重视。
(三) 意大利模式的公司治理
意大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是在于它缺乏通过持股或股权资本以及金融服务而对公司进行事后监督的金融结构。在意大利的公司所有制结构中,没有可能替代银行作用的金融机构。银行缺乏贷款的积极性,它们一般不喜欢与客户保护信贷关系型的融资。意大利小企业部门的中小型地方银行,在弥补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了一些作用。意大利模式可称为家族或联盟控制的模式,它标识着意大利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征。意大利工业在发达国家中具有较高水平,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数量之多和企业规模之小,都是其他工业化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意大利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意大利中小企业的主要特色,就是地域同业中小企业集群,被称为“第三意大利现象”,实质上是指中小企业产业的有序分布。意大利北部艾米利亚——罗马格纳地区出现了一种以弹性专精的生产组织方式、先进的中小企业产业区和即时生产系统为特色的产业区。这种模式引起了众多研究者的注意,被称为“艾米利亚现象”。
从欧盟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三种基本模式中,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特点:欧盟国家不仅普遍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及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得中小企业在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中普遍地占据重要地位;欧盟国家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表现为共同治理,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比较小,内部治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许多小型企业没有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因此,企业治理就表现为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结合的“共同治理”,即由投资人、经营者、顾客、政府、行业协会等共同担负起公司治理的任务;欧盟国家普遍重视工会组织的作用,注重保护雇员的利益,支持企业员工参与企业治理。在企业的监事会和理事会中,员工代表占有相当重的比例。这个特点导致了有的企业有意识地控制规模,从而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数量及地位。

欧盟中小企业治理的几点启示

通过考察欧盟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欧盟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框架,细致地分析它们的特点及优势,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积极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欧盟国家的共识,也是欧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源泉,因此,借鉴欧盟经验,就应该更加重视实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

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8%,在欧盟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欧盟国家普遍地扶持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比如,英国特别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德国特别重视通过发展中小企业推动技术创新,意大利特别重视通过发展中小企业推动区域性产业集群的形成。欧盟的实践证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增加城市居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国内外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中小企业的繁荣与经济增长、就业状况及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之间,呈现一种正比例关系。所以,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将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作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已经成为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也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总体框架,因此,借鉴欧盟经验,就应该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在对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中,大家普遍认为英国、德国、意大利都采取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框架。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并没有也不需要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理事会等机构,可见,它们没有很健全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其治理的内容和任务,绝非仅仅限于内部治理的范围,而是包括外部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这恐怕也是一种全球性的现象,体现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普遍的框架及特征。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通过股东、董事会、银行、债权人、供应商、顾客及当地政府的参与,构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机制,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样化的,“英国模式”、“德国模式”、“意大利模式”都是有效的治理模式,因此,借鉴欧盟经验,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学习这些模式。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概括了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三种主要模式,即以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与流动性为特征的“英国模式”,以股权集中度高与股票流动性小为特征的“德国模式”,以家族或联盟控制的区域企业集群治理为特征的“意大利模式”。这些规模都具有各自的优势,当然,也有各自的劣势,如果想做到扬长避短,关键在于认清客观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选择和采用。比如:近期目标可以更多地借鉴德国模式,即政府积极参与治理,支持员工参与共同治理;远期目标可以更多地借鉴英国模式,即通过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成长和自律,实现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及法制化;区域目标可以更多地借鉴意大利模式,即通过家族或联盟的控制,扶持区域性的中小企业集群。所以,我们应该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的实际出发,灵活地选用欧盟国家公司治理的模式,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改善。
借鉴欧盟经验,应该寻找一条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道路。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把握我国的国情、省情和企情,将国际化的要求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研究制定一种改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框架。这样的框架应该考虑以下方面的情况: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总体模式,即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欧盟国家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即“英国模式”、“德国模式”、“意大利模式”的合理借鉴;我国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的问题,包括外部治理的低效率、股权的高度集中、“三权合一”的治理结构等。应该把国际的原则、欧盟的经验和中国的情况结合起来,走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道路。
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扶持,改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也需要良好的环境。欧盟国家制定扶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法律和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的资本市场和融资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欧盟在这些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国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法制不够健全,特别是信用体系不够完备,外部职业经理人市场空缺,导致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股权高度集中化,完全依靠内部控制权来形成制度体系。解决融资问题,需要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拓融资渠道;而融资的改善,又有赖于良好的信用环境的形成。总之,只有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创造条件,才能有效地改善我国的中小企业公司治理。

⑸ 全能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

全能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导致破产。商业银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高负债、高风险行业,主要从事货币借贷和结算业务。一旦银行经营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不仅可能导致银行破产,还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一、全能型银行的特点
全能商业银行也被称为‘综合商业银行’。可经营长短期融资的商业银行及其患者金融业务。与分离型商业银行相比,全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更广,经营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更大。既从事短期融资业务,也从事长期信贷业务或直接投资工商企业,还经营信托、租赁、证券等业务,并提供代理、咨询服务。从历史上看,德国,奥地利和其他国家已经实施这一银行体系很长时间了。全能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广泛,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规避风险的可行性方法
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出发,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指导下,利用国内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与风险规避的相关性,并对“三性”原则下的风险规避、资本结构和最优资本结构模型进行了分析和检验。基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变化的一般规律和特征事实,大量数据分析和数理考证的基础上,探索基于风险规避的我国商业银行最优资本结构,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优化的路径和政策选择。
综上所述,规避棉铃的风险,需要改善和优化债务结构。合理控制负债规模只是科学管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还必须重视债务结构的优化调整。为了降低可变成本,提高边际效益,有必要尽可能提高活期存款在所有存款中的比例。

⑹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的概念和区别

德意志银行与汇丰控股都是全能银行。
英国最大的银行集团汇丰控股,汇丰银行是汇丰控股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是有区别的:

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中的一种业务,而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这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全能银行的重要区别。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点,“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广义的全能银行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股东。人们常说的全能银行主要是指能够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不包括非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联合体或金融混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

请参考以下资料,希望能够帮到你
http://www.yeqi.net/lunwen/html/?436.html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8%E8%83%BD%E9%93%B6%E8%A1%8C

⑺ 全能银行的全能银行的定义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ing)源于德国,本是德国银行业的分类概念,但在现代金融里其含义已经超出了统计概念的范畴。全能银行是一种银行类型,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全能银行可购买企业的股票,在许多企业中的股权往往超过25%,成为企业的大股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广义的全能银行等于商业银行加投资银行加保险公司再加非金融企业股东。人们常说的全能银行主要是指能够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不包括非金融业务。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联合体或金融混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

⑻ 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BR>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⑼ 企业运营管理中有哪几种模式

一、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 美国目前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以及大学基金、慈善团体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份额最大。在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美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拥有较大型企业40%的中长期债权。

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约10%的普通股。不过;尽管机构所有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持股机构也很庞大,资产甚至达几十亿美元,但在一个特定公司中常常最多持有1%的股票。因而在公司中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言权,不足以对经理人员产生任何压力。

市场控制公司 在美国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兼并控制公司。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在所持股公司的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卖出该公司的股票。

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十分频繁,造成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研究表明,股票价格的波动太大,与企业的盈利水平关联不强。

因此,利用股票市场对公司进行控制难以有效。而且,由于股票流动性大、周转率高,出现严重的持股短期化,经理人员面对主要股东的分红压力只能偏重于追求短期盈利,对资本投资、研究与开发不太重视。

近年来,美国实业界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改进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92年规定:

(1)增大关于公司执行人员的报酬与津贴的披露程度,要求董事会报酬委员会在其年度代理声明中公开说明怎样确定以及为什么这样确定执行人员报酬水平。

(2)强化机构股东的作用。同时,尝试加强商业银行的作用,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 自60年代以来,日本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即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法人持股比率在196 0年为40.9%,1984年为64.4%,1989年增加到72.0%。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交叉或循环持股,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

控制结构与主银行制度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控制。总经理会(社长会)就是大股东会。

如果一个企业经营绩效差或者经营者没有能力,大股东会就会对该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意见,督促其改进工作,直至罢免经营者。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

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银行几乎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的公司的股份,持股目的基本上是实现和保持企业的系列化和集团化。

主银行监督公司运转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公司业绩较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控制权力。由于主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流动密切关注,所以能及早发现财务问题,并采取行动。

譬如事先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公司业绩仍然恶化,主银行就通过大股东会、董事会更换经理人员。主银行也可以向相关企业派驻人员,包括董事等。借助于这些手段,主银行就成了相关公司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监督者。

在公司交叉持股和主银行持股体制中,持股目的只在于使股东稳定化,相互支持和相互控制,而不是为了得到较高的股息或红利。所以,股票轻易不出手,周转率低,股票市场因此也对经理人员影响甚微。

就股票市场上的兼并而言,日本也很少发生。日本的兼并活动进入60年代后虽然也增加了,但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或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而且,即使兼并,也很少采用公开购买股票的方式,往往是合并双方的大股东先行商谈,再转移股票。

三、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有监察委员会(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和管理理事会(理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股权结构 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持股在1984年和1988年分别为7.6%和8.1%,如果加上银行监管的投资基金的持股(同期分别为2.7%和3.5%),则银行持股达10.3%和11.6%。

而且,银行持股的大部分是由三家最大银行持有,其中德意志银行影响最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性质也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另外,公司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权威部门对持股的管制也比较宽,只有持股超过25%才有义务披露,超过50%才有进一步的义务通知管制机构。

⑽ 德国银行有哪些

德国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国邮政银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德雷斯登银行、德国发展银行等等。

德国商业银行于1870年成立,是德国三大银行之一,2004年底资产总额约为4200亿欧元。公司主要业务:银行。公司的服务包括个人客户、国际私人银行、集团公司、国际银行关系、银行投资方面的业务。

2014年11月12日,中国银行和德国第二大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签署协议,以后可以直接从法兰克福为客户提供人民币支付。

(10)德国式全能银行可以投资于工商企业的股票扩展阅读

德意志银行业务范围

德意志银行是一家全能银行,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对象是个人、公司、政府和公共机构。它与集团所属的德国国内和国际的公司及控股公司一起,提供一系列的现代金融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借款、公司金融、银团贷款、证券交易、外汇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

德意志银行还开展结算业务,发行证券,处理信用证、保函、投标和履约保函并安排融资。国际贸易融资也是该行的一项重要业务,经常单独或与其他银团及特殊金融机构联合提供中长期信贷。项目融资、过境租赁和其他金融工具业务大大补充了传统的贸易融资。

在项目融资方面,德意志银行对通讯、交通、能源和基本设施项目的重视程度的日益增加,而且其证券发行业务十分发达,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证券发行行之一,参与了德国和世界市场上很多重要的债券和股票的发行,经常作为牵头行和共同牵头行。

1995年12月底,德意志银行的净收入高达21.2亿马克,资本和储备金约为280.43亿马克,总资产价值7216.65亿马克。根据1995年著名的《银行家》杂志对世界大银行的排名,德意志银行为世界排名第六名的大银行。

历年来,德意志银行一直被穆迪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IBCA评为为数极少的几家AAA级银行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德国商业银行

网络-德意志银行

网络-德国邮政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