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股票转让所得税是财产转让的应税项目,转让股票是指个人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流通股票。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 “沪港通”税收有哪些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QFII和 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明确了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等政策问题。这些税收政策对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此外,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通过港股通买卖股票有哪些税费
香港市场与内地在税费安排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具体来讲,投资者主要需支付交易税费、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等税费以及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即佣金。
交易税费是交联交所或由联交所代收,包含:(1)印花税: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取整到元,不足1元港币按1元计);(2)交易征费: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7%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3)交易费:双边0.00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4)交易系统使用费:双边,每笔交易0.5元港币。
结算收费交香港结算,包含:(1)结算及交收服务:股份交收费,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计收,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港币及100元港币(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2)存管及公司行为服务:证券组合费,根据持有港股的市值设定不同的费率。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
另一部分是证券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建议咨询对应券商具体收费标准。
另外,若投资者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与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持有同一只港股,其所需缴纳的税费按两个市场分别收取。
参考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一本通》
4. 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收取红利税的标准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收取标准如下: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3、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5. 转让股票所得交个人所得税吗
股票转让所得税是财产转让的应税项目,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 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带*问题由中国结算提供)
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主要支付交易税费、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证券托管和代理人服务费用。具体包括:
7. 某内地个人投资者2020年6月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对于深股通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部分股票符合纳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的,则调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深股通(港股通)股票因实施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标的股票范围的,则调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交税吗
总体来看,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财税[2009]167号文第四条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因此,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为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对员工股权激励,由于其所得性质的特殊性(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纳税地点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
四、计税种类及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十一种所得的种类,分别为:(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股权转让,归根结底是持有者转让其在标的公司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基于该财产份额所享有的权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也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均分别规定了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因此,总的来说,应当按以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并非全部股权转让均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从最早的国税发[1998]9号文开始,对员工股权激励一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七级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相应地,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由于已经不再具备工资、薪金的性质而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中的财产原值仅指取得股权的成本,不包含为经营公司业务向公司投入但未转化为股本的资源。合理费用是指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予以扣除。合理费用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不包括不被认可的其他费用,如为促成交易发生的宴请费用等。另外,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也即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股权激励计划,其应该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更为复杂。总得原则是区分员工获得的基于其劳动关系的所得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的所得。
9. 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内地投资者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0. 上市公司转让股票要交税吗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交税。上市公司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缴税。除了缴纳营业税之外,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